不良影响下寻找自由与秩序的和谐共舞
作者 | 念蕾
编辑 | 布鲁斯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标作为企业和产品的重要标识,其注册与保护的重要性愈发凸显。然而,如何在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的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行,在兼顾私权与公权下寻找自由与秩序的和谐共舞,始终是摆在立法者和执法者面前的一大难题。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的规定,正是对这一难题的法律回应。
01
“不良影响”条款诞生历程
其实,“不良影响”这一概念最早与商标搭上关系,可以追溯到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五条规定了商标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其中第四款明确提到了“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这一规定为后来的商标法奠定了基础,也为“不良影响”在商标法中的地位提供了初步依据。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1982年正式颁布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九项对“不良影响”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该条款明确规定: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或图形不得作为商标进行使用。”
这一规定在政治考量的基础上,将道德风尚等其他因素纳入考量范围。
此后,无论是1993年修正的商标法,还是2001年和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均沿用了这一规定,并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的禁止性条款。
02
因不良影响被驳回的商标
关于商标”不良影响”的规定,经多次修订,在当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确定。目前,基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诸多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
如,在第51249621号“京小蜜”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京小蜜”构成,其中“小蜜”一词作为社会流行语,有“情妇”之意,若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等服务上格调不高,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又如,在“三少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申请商标也是因为涉及不良影响而被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据悉,柳州市三少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在餐厅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第19906837号“三少爺及图”商标。被商评委以第19906837号“三少爺及图”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随后,申请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申请商标的“少爺”一词,从文字本身含义来看,系指旧社会中对富贵人家青少年的尊称,或旧社会对他人之子的尊称,具有强调封建阶层划分、突出身份地位的不平等等消极、负面内涵。随着新中国的建立、现代社会的发展,尽管“少爷”这一特定称呼已基本从主流文化称谓中消失,但该词语的使用仍然容易使相关公众对特定身份、阶层内涵产生联想,不利于弘扬平等、自由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和道德风尚建设。故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何更加合理诠释与运用此条款,以及如何更好地平衡商标的自主注册与社会公众利益,不仅需要法律专业人士的精确解读,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以确保商标法的实施既能反映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又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03
不良影响适用应持审慎态度
商标法中的“不良影响”条款,既商标审查机关及司法机关在商标审查中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的法律基础,同时也是决定经营者是否能够注册或者使用一件商标的重要法律依据,对经营者的商业决策和发展也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其适用应当严谨而审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这一条款的设立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那些可能对公众道德观念、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造成负面影响的商标被注册。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考虑对于经营者以及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对“不良影响”的解读和适用也需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和准确性。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任何稍微有指向性的商标都归为具有“不良影响”,更不能因为个人主观判断或偏见就禁止一个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相反,我们应该结合商标的具体内容、当前的文化背景、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使用场景以及社会普遍认知,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只有在商标确实存在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道德风尚等情形时,才能依法予以驳回。因此,商标审查机关及法院在适用“不良影响”条款时,应当保持客观、审慎的态度,避免将其泛化或滥用。
比如上述提及的“三少爺及图”商标因涉及不良影响被驳回,也应当考虑到当今语境下,在对应的指定服务上,一般公众对该商标的通常理解。据此,在涉及“水少爷”商标的驳回复审案件中,二审法院作出了不同的裁决。
据了解,贵州盟源公司在2017年7月申请注册“水少爷”商标,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标使用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驳回了申请。贵州盟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驳回复审决定书,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仍坚持上诉,认为该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文字“水少爷”构成。虽“少爷”是对旧社会富家子弟的通称,但是语言文字及其含义是发展变化的,在当今语境下,“水少爷”作为商标使用并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同样都是“少爷”,吃了亏的“三少爷”只能自认倒霉,而“水少爷”的主张在一审就获得了支持,不知是否幸运的成分多了些。
相较于“水少爷”幸运,暴雪娱乐有限公司的“夺魂之镰”商标,似乎更多的是“不气馁”。
据了解,“夺魂之镰”商标系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在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但是商标审查机关及一审法院,均以“夺魂之镰”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而不予该商标的核准注册。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夺魂之镰”商标的含义并未超过公众的接受和容忍标准,结合暴雪公司运营的包含申请商标文字的游戏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通过的事实以及暴雪公司对该游戏进行的商业宣传和市场表现,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计算机游戏光盘等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上述两案例的判决结果,无疑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它告诉我们,在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时,不能机械地理解法条,而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比如商标与指定商品和服务之间的关联性,相应商品和服务消费对象的特殊性,销售场所的特殊性等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考量和审查。比如上述提及的“京小蜜”一商标,在指定的“建筑”相关服务上,相关公众是否会联想到“情妇”,也值得慎重考量和调研再作出判断。
同时,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执法者应基于当前的文化历史背景,从普通公众的角度,以一般的、大众的、通常的心态和角度对商标标识及其构成元素进行理解和识别。比如,封建社会时期普通大众对于“少爷”的理解, 与改革开放多年以后目前普通公众对于“少爷”的理解,显然是有明显的不同。而在判断一件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时,应当谨慎考虑、调研和审查当前社会背景下,普通大众的一般理解。
这样才能寻求商标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在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实现法律的正义和公平;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秩序的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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