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同主体和视角看高价值专利——以复审、无效、侵权、行诉程序为例

2022-09-26 18:00:00
具有专利复审、无效、行诉、侵权等程序中不止一项的专利权,也应该纳入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统计范围。

作者 | 房宝盛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编辑 | 布鲁斯

高价值专利最近几年火热,上到十四五规划、下到各地的落地行动/措施,激励、培育、保护高价值专利开展得如火如荼。至于高价值专利的定义,通过搜索引擎可知,狭义上是指具备高经济价值的专利。这类似于效果技术特征,虽然正确,但不具有清晰的可操作(界定)性。这说明,权威、准确地界定主角存在一定困难。

1、专利权的属性导致其价值难以准确界定

从专利权定义来看,其大致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对世、无形、拟制、排他、公开。

专利权的义务人(不得侵权)具有不特定性,这使得专利权具有对世性,构成了其为准物权的根基,这也为衡量其价值提供了必要性。专利权作为智力成果的一种表现形式,显然具有无形性,这给对其进行辨识、以及进行控制(拥有物权)构成了障碍。专利权是一种拟制权利,说明专利权不是自然产生的,需要经过依据专利法的审批程序才有可能被创造(生产)出来,这种生产过程不同于传统物品的工厂生产,具有独特性。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未经许可不得实施),这使得其价值的衡量很多时候难以正向确定,需要借助外部因素来考察。专利权是以公开换保护,导致其内容处于公开状态,公众会因窗户纸被捅破而对其创造过程的艰辛、实施的价值等方面产生认知偏差。

可以看出,专利权的诸多属性,直接导致了其价值高低难以准确衡量,也难以用统一的模型来评估。这会带来问题,即价值高低的判断多少有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味道,进而价值衡量玄学化、无序化。而这显然是既不可取、也不正确、还不符合实际的。

2、不同主体、不同视角的背书可以考量专利价值

正因如此,官方提出了从技术、法律、市场、战略、经济价值五个维度来考虑高价值专利,并例举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等纳入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统计范围。根据业内实践,走保护中心预审途径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可列入。这说明能够获得预审途径受理的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利申请;也说明高价值专利的圈定是动态的、与时俱进的;还说明高价值专利是需要不同主体、不同视角的背书,前者例如保护中心、专利奖等,后者例如维持年限、同族多等。

不同主体、不同视角的背书高价值,逻辑上看也具有合理性。首先,专利权客观上是具有价值的,只是这种无形资产的价值高低不像有形物品那样相对容易准确衡量。其次,价值高低的衡量作为一种价值判断,不同主体基于各种因素(例如信息是否对称、主观性等)会有差异性的判断。再次,主体基于其对专利权价值的判断,会作出一定的行为反馈。第四,不同主体的行为反馈可以形成交叉印证,进一步叠加博弈可以透过“共识”来趋近专利权的客观价值。

3、专利复审、无效、行诉、侵权等程序可以反映专利的价值

主体和视角,都是围绕待衡量价值的专利权的,那么有必要考察专利的生命周期。典型的专利生命周期包括生产和运用。

对于生产来说,除了创新主体的布局、挖掘和撰写,核心的在于审批程序,这不仅反映了公权力机关代表公众对于创新成果的把关,更直接决定了专利权能否产生。

对于运用来说,形式是多样化的,可以是自主或许可实施,也可以进行转让流转,还可以进行投融资等,但从变现经济价值这一诉求来看,都离不开实施专利权能带来多大直接收益(或竞争优势)、阻止他人实施专利权能带来多大间接收益的支撑,这种支撑体现在专利权上,则是维持有效专利与实际产品的对应性,这种对应性对实施者是保驾护航,对其他人是中壁垒。另外,不同于有形物品,无形的专利权还始终存在稳定性的问题。

在前述生产、运用阶段,存在复审、无效、侵权、行诉(复审行诉、无效行诉)等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其中复审程序是专利审批机关作出驳回决定之后的救济程序,无效程序为专利权的确权程序(稳定性),侵权程序为专利权的维权程序,复审、无效程序均因司法终局而存在后续的行诉程序。

可见,复审程序可以反映权利方(申请人)对于专利权产生的积极努力;无效程序可以反映利害关系人(例如被控侵权人)对于专利权的挑战;侵权程序可以反映专利权人对于专利排他权利的积极落实;行诉程序则反映了当事人对复审、无效程序结论的进一步主张/争取。这些程序之所以产生,其驱动力在于相关当事人对于专利权价值的评估,所以,这些程序无疑可以反映这些主体对于专利权价值的判断,进而构成了对专利价值的反映。

4、专利复审、无效、行诉、侵权等程序对高价值专利的影响

考察这些程序的本质可以粗略得出,复审、复审行诉、侵权程序可以说明专利权(申请)人对于专利权价值是看重的,其中复审行诉是复审的加强;无效、无效行诉程序可以说明利害关系人对于专利权价值是看重的(专利权确实构成了实施障碍);侵权程序可以说明专利权人对于专利权价值是看重的。合并起来看,则是这些程序的出现在客观上均一定程序地反映了专利权对相关主体的影响,即专利权的高价值导致这些主体客观上启动了这些程序。如果对于同一特定专利权,存在多项前述程序,则可以粗略地认为相关主体对于该专利权的竞争更激烈,该专利权更有可能趋近于客观上的高价值专利。具体可见下表。

5、小  结

由上讨论可知,高价值专利的衡量标准应当是开放式的,并且,不同主体和视角对专利权的背书构成高价值专利的考量因素。进而,作为不同主体和视角对专利权价值判断的部分表征形式的专利复审、无效、行诉、侵权等程序,其存在即可考虑为高价值专利的正向指标。所以,具有专利复审、无效、行诉、侵权等程序中不止一项的专利权,也应该纳入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统计范围。以上是作为一名虽未从事专利申请、复审等专利代理业务但对知识产权领域较为熟悉的执业律师提出的一点个人浅见,供大家参考。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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