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微信小程序平台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2019-05-28 14:45:38
  因湖南长沙某网络公司运营的小程序盗播网红作家武志红的作品,享有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杭州某网络公司起诉上述公司,并将腾讯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诉至法庭,要求腾讯公司与具体小程序运营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下架涉案小程序。  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长沙某网络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驳回原告对腾讯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小程序平台不存储开发杭州互联网者具体服务内容,并非信息存储

  因湖南长沙某网络公司运营的小程序盗播网红作家武志红的作品,享有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杭州某网络公司起诉上述公司,并将腾讯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诉至法庭,要求腾讯公司与具体小程序运营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下架涉案小程序。
  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长沙某网络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驳回原告对腾讯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小程序平台不存储开发杭州互联网者具体服务内容,并非信息存储服务空间。小程序内容由开发者直接向用户提供,小程序运行平台以技术上无法对实际开发者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采取处理措施。这一技术服务属性决定了腾讯公司无法做到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所能采取的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本案涉及小程序平台的情形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法院认为,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无法审查用户上传内容,对侵权内容的判断识别能力很弱,甚至无法准确地删除侵权内容或者切断与侵权内容有关的网络服务,其服务具有无差别技术性和被动性等属性。该案中,腾讯公司对小程序开发者提供的是架构与接入的网络服务,其性质类似《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纯粹意义的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也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通知—删除”规则仅适用于能够判断特定内容是否侵权且可以及时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删除”的对象为存储于网络平台的侵权内容和侵权内容链接,而不是具体的侵权用户或链接所指向的侵权网站。
  法院进一步认为,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不适用于“通知—删除”规则,但并非没有任何法定义务。腾讯公司应对小程序开发者主体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并予以公布,确保权利人可有效、及时维权。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腾讯公司作为对小程序开发者提供架构与接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微信为小程序的运行提供底层技术支持服务。各小程序开发者服务器数据不保存于腾讯公司,开发者通过小程序直接向用户提供数据和服务,腾讯公司无法精准删除侵权内容,而以部分侵权行为存在为由直接认定其负有整体删除开发者小程序义务,不利于小程序业态的发展。对于权利人来说,由于腾讯公司对开发者主体信息均进行实名认证,其可向开发者主张权利,维权亦有保障。

□萱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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