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十大著作权事例点评 | 米新磊:贵州六盘水首例布依族传统纹样著作权案
编者按
近日,“2025年度十大著作权事例评选发布会”在北京大学成功举办,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可信时间戳)独家赞助,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数据支持单位,知产力新媒体平台作为媒体支持单位,会上发布了“2025年度十大著作权事例”。为了方便社会各界了解、参考,知产力近期将陆续发布专家对十大著作权事例的点评。本期分享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专委会副主任米新磊对“2025年度十大著作权事例”之六—— 贵州六盘水首例布依族传统纹样著作权案的点评。
点评人
米新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专委会副主任
2010年,“贵州安顺地戏诉电影《千里走单骑》侵犯署名权”一案,作为“中国文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权第一案”【1】,虽然最终被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安顺市文化局的诉请,但却引起了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而入选2025年度十大著作权事例的“贵州六盘水首例布依族传统纹样著作权案”,以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与现代著作权制度衔接的深度回应,成为非遗及民间文艺作品版权保护领域的另一起标志性案例。作为长期关注著作权与传统文化保护交叉议题的法律实务工作者,我将从案件核心争议、裁判逻辑价值及行业影响三个维度,对本案进行解读。
本案的核心争议聚焦于“传统民族纹样的著作权可保护性”。贵州六盘水市作为多民族聚居地,拥有丰富的非遗文化资源,而布依族传统纹样正是本地文化身份的重要象征。原告曾对布依族刺绣中的“两边花”“围裙花”纹样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以著作权登记证书为依据,以布依族传统美术作品的创作者身份,主张当地村民未经授权使用该纹样构成侵权。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纹样源于布依族长期传承的公共文化资源,具有集体创作属性,并不具有独创性,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这一裁判结果的背后,是对《著作权法》核心原则的严格恪守,更是对非遗“集体性”“传承性”特质的深刻考量。
从著作权法基本原理来看,“独创性”是作品获得保护的法定门槛,其要求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独立的智力判断与个性化表达。本案中,法院并未因原告持有著作权登记证书而直接认定权利归属,而是通过“文化溯源-创作轨迹-公共利益”三维审查框架【2】,展开实质性论证:
在文化溯源维度,通过查阅《六盘水民间美术图志》及咨询专家,确认涉案纹样属于布依族世代传承的传统美术元素,承载着民族集体智慧,并非原告独立创造;
在创作轨迹维度,原告未能提供设计底稿、修改记录等关键证据,无法证明其在传统纹样基础上进行了突破性创新,仅在色彩、线条细节上的微调,远未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高度;
在公共利益维度,法院引入非遗传承人意见,明确少数民族刺绣纹样不能成为个别主体的垄断资源,避免了私权主张对传统文化活态传承的阻碍。
这一裁判逻辑的价值,在于厘清了“著作权登记”与“权利实质归属”的边界,也为非遗元素的著作权保护划定了清晰标尺。实践中,部分主体误将著作权登记等同于权利确权,认为只要完成登记即可独占传统文化元素,本案的判决则明确指出:著作权登记仅是权属的初步证明,绝非权利获得保护的“万能通行证”。对于源于公共领域的传统文艺元素,只有当创作者在传承基础上注入足够的个性化创新,例如在纹样构图、文化寓意表达上形成区别于传统的独特风格,才能符合独创性要求,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这种严格的认定标准,既防止了抢注传统元素导致的文化垄断,也为非遗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保留了合法空间。
从行业影响来看,本案对民间文艺版权保护及非遗产业发展具有双重示范意义。
一方面,它为司法实践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裁判思路。面对传统纹样、民间故事、民族音乐等非遗元素的著作权争议,法院需兼顾法律原则与文化特性,既不突破著作权法的法定要件,也充分考虑非遗集体传承、活态演变的特点,避免机械执法对文化传承造成误伤;
另一方面,它也为非遗从业者敲响了法律警钟:在利用传统元素进行创作时,需清晰区分“公共文化资源”与“个人创新成果”,既不能盲目主张对传统元素的独占权,也应重视对自身创新部分的权利保护,通过留存创作证据、明确权利边界,实现传承与创新的合法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社会价值远超个案裁判本身。法院在宣判后联合行政部门、非遗传承人开展普法宣传【3】,将案件审理转化为非遗保护的“法治公开课”,既提升了民族地区群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也传递了“保护非遗不是垄断资源,而是鼓励创新传承”的理念。这种“司法+行政+文化传承”的联动模式,为构建非遗版权保护的多元治理体系提供了有益探索。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附:2025年度十大著作权事例之六
贵州六盘水首例布依族传统纹样著作权案
事例简介: 2025年,贵州省六盘水市法院审结一起布依族传统纹样著作权纠纷案,原告申请了“两边花”“围裙花”布依族传统纹样的著作权登记,并以此为依据,主张对相关纹样享有著作权,认为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该纹样,构成侵权。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遵循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了三个维度审查:一是文化溯源维度,通过拜访少数民族刺绣纹样研究专家、查阅《六盘水民间美术图志》(六盘水民间美术历史与现状)确认纹样历史渊源;二是创作轨迹维度,要求主张权利方提供设计底稿、修改记录等创作证据;三是公共利益维度,与钟山区文体广电旅游局、非遗传承人进行座谈,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深入交流,非遗传承人表示:“少数民族刺绣纹样凝结着集体智慧,不能成为个别主体的垄断资源。”
本案中,原告虽对纹样进行了登记,但其登记的纹样与传统纹样在构图、图案搭配、色彩运用等方面高度相似,缺乏明显的创新性特征。在著作权法的语境下,独创性是作品获得保护的核心要件,原告未能证明其在传统纹样基础上进行了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难以认定其登记的纹样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法院最终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并非对布依族传统纹样文化价值的否定,而是以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为民族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划定了清晰的界限。本案凸显了在将传统文化元素纳入现代著作权保护体系时,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与证据标准。
推荐理由:该案是我国民间文艺版权保护领域的标志性案例,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严谨的司法裁判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著作权法框架下的保护标准。法院在审理中并未简单依据著作权登记证书认定权利归属,而是从“文化溯源”“创作轨迹”“公共利益”三个维度进行实质性审查:一方面通过比对纹样与传统图案的相似度,严格适用《著作权法》中关于“独创性”的认定标准,指出原告未能证明其在传统基础上进行了独创性智力创作;另一方面通过引入非遗专家意见和行业座谈,平衡了个人权利主张与传统文化集体传承之间的张力。该案体现了司法在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平衡作用,对后续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对推动非遗版权保护法治化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