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的世界之旅:对于WIPO报告的深度解读(七)

2016-09-05 16: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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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孙 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的话】


『书接上文』

 

各国电子游戏保护情况

  

(六)法国

 

1电子游戏业现状

 

根据法国电子游戏协会的报告,法国电子游戏产业已经有30多年的发展历史,拥有欧洲大陆最大的电子游戏市场。2008年,欧洲9个主要国家电子游戏软件(即除去硬件和游戏机之外的单纯游戏产品)销售额达73亿欧元,排名前三位的为英国(23亿欧元)、法国(16亿欧元)和德国(14亿欧元)。2009年,法国电子游戏产值27.09亿欧元,这一数字比2008年萎缩近20%(当年数字为34亿欧元),但与历年产值绝对数字比较,仍然是第二位。

 

29104356178.jpg法国著名游戏公司有:


育碧娱乐软件公司(Ubisoft Entertainment,作品《波斯王子三部曲》、《刺客信条》和《英雄无敌5》等);Ubisoft公司还计划在马来西亚开发电子游戏主题游乐园。

 

动视/暴雪公司(Activision/Blizzard filiale de Vivendi,法国控股的美法合资企业,著名作品《魔兽世界》、《星际争霸》、《魔兽争霸》);

 

银弗格拉姆/雅达利公司(Infogrames/Atari,作品《七龙珠Z》、《矩阵》等,还为网络游戏《龙与地下城》提供技术支持)等。

 

手机游戏发行商Gameloft,成立于2000年,是少数上市的游戏公司之一,其营收主要来自于迅猛增长的手机游戏市场。该公司表示,其95%的营收来自于手机游戏,去年的营收为1.99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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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育碧娱乐软件公司旗下的著名游戏形象:雷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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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著名手机游戏发行商:Gameloft)

 

游戏软件的开发人员在法国是颇受人尊敬的,几位享有世界声誉的游戏主创人员如米歇尔·昂塞尔(Michel Ancel,《雷曼竞技场Rayman》主创,育碧公司出品)、大卫·凯奇(David Cage,《幻想杀手Fahrenheit》主创,雅达利公司出品)、埃里克·维埃诺(Eric Viennot,《记忆的牢笼In Memoriam》主创,育碧公司出品)等人都曾获得法国文化部颁发的艺术与文学骑士勋章,同文学家、艺术家们并驾齐驱。【http://www.culturalink.gov.cn/portal/pubinfo/001/20111103/9caf22bfbbe14b6ea7861349bac3f334.html】

 

2法律定性

 

法国法律中,尤其是法国知识产权法典(CIP)中,没有针对电子游戏进行法律分类或定性的特别条款。尽管如此,根据L112-1条,电子游戏是肯定受版权保护的作品。L112-2条以“开放式”的方式,列举了诸如书籍、音乐、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类型、法国司法界认可,电子游戏单纯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是远远不够的,法国国会在近期开展的电子游戏小调研中认为,鉴于法国电子游戏诉讼数量不大——实际上,通过互联网可以查到法国近期涉电子游戏的诉讼,也就是2015年法国消费者协会机构UFC-Que Choisir起诉Valve公司,Valve公司旗下的数字游戏平台Steam的用户协议中,禁止玩家在Steam平台上出售二手数据游戏资源,认为构成“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因为在法国,二手数据游戏是可以被继续出售的。稍远点的,就是法国手机游戏开发商In-Fusio起诉了微软公司,指控其违背了与手机版《Halo》相关的协议。都是国际诉讼,而在本土的诉讼则确实难以查询——目前这种“碎片化”的法律保护模式似乎并不需要特意用新的专门立法而改变。但针对权利人(作者)的问题,都调研认为版权规则应相应调整。

 

3作者身份


法国认为任何对电子游戏创作做出创造性、原创性贡献的自然人都可以作为作者,法院通过判例还明确了,“声效设计师”可以作为网络游戏声音的作者——近期的新闻中,曾为《西游记》前五集配音的配音艺术家李世宏老师为DOTA2的新开发的游戏角色“孙悟空”进行配音工作,台词多达1000句,而一般游戏角色的配音在500-600句左右,从这个角度就可以看出,游戏角色配音应该作为作品保护,应该属于表演者权。

 

同时,一些未直接参与创作的人一样可以作为电子游戏或其部分的作者,这主要针对交互式网络游戏中,那些在现有游戏中创作新的设定、角色、汽车等可为其它玩家所用的物品的人,随着电子游戏交互性的增强,很多国家的法律并未“与时俱进”,法国针对交互式网络游戏中的玩家创作的行为亦未在成文法或判例法中体现。既然玩家根据其“创作”的独创性和原创性而作为作者,那么任何用户的开发、使用其内容都应需要授权。当然,通常这些授权是通过安装游戏时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来取得的——不点击“确认”就无法进行下一步安装,即“拆封协议”。

 

法国法律中,雇员是可以作为作者的,即使其是在雇主的授权下进行创作的。另外,作者—开发商—出版商之间的权利转移也是重点。鉴于目前分作品类别保护的方法,作者—开发商—出版商之间的权利继承,通说认为,是需遵守L131-3条的规定的:“著作权转让的条件为,每一权利的转让均应在转让合同中分别指明,并明确转让权利的使用范围、目的、地域及期限。在特殊情况下,且转让权利的使用范围已按照本条一款要求以明确的,可通过交换电报缔结有效的转让合同。转让视听改编权合同应以书面签订,该合同应与专门的印刷作品出版合同分别订立。转让受益人按照合同,应承诺依行业惯例开发使用转让的权利。”

 

特别说明的是,计算机软件在雇员—雇主与作者之间的权利是自动转移的,见L113-9。在L132-24条规定,视听作品的权利转移问题,除非有排除约定,否则111-3、121-4、121-5、122-1到7、123-7、131-2到131-7、132-4与132-7的权利,开发者有独家使用权。同时,视听作品中不包含美术作品、戏剧作品的权利。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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