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电子竞技比赛直播著作权案二审宣判

2016-05-16 17: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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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邹钰容 

 

(本文版权为知产力所有,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

 

如果问现阶段互联网上最火的是什么,答案一定会是“网络直播”。前有网红Papi酱的首次贴片广告权拍出2200万元的“天价”,后有各路明星纷纷“杀入”网络直播平台。而电子竞技游戏网络直播也早已是一片红海,2014年国内游戏直播平台的数量就已经高达数十家,这其中包括火猫TV、斗鱼TV、熊猫TV、战旗TV、虎牙TV等。

 

然而,对于电子竞技比赛直播视频是否享有著作权,法律上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缺乏具有指导意义的判决,由此引发了颇多争议。

 

5月9日,上海知产法院对国内首例电子竞技类游戏赛事网络直播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论认为,在目前法律存在空白的情况下,该案对电子竞技比赛直播著作权的认定具有借鉴价值和指导意义。

 

案情简介

 

DOTA2是一款由美国维尔福软件公司(Valve)开发的多人在线战斗竞技类游戏,因其可玩性和良好的产品质量而广受玩家好评。目前,Dota2已经拥有多项世界级的专业赛事,其中就包括由DOTA 2中国代理运营商完美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完美世界公司)主办的亚洲邀请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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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Dota2亚洲邀请赛宣传海报)

 

2014年,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耀宇公司)与完美世界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打造2015年DOTA2亚洲邀请赛,耀宇公司获得该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视频转播权。火猫TV是耀宇公司旗下直属的网络游戏直播平台,该游戏平台的一大特色就是拥有国内外游戏赛事的独家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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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首届DOTA2亚洲邀请赛在上海举行。耀宇公司发现,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斗鱼公司)未经授权,以通过斗鱼TV旁观模式截取赛事画面配以主播点评的方式实时直播该赛事,且在直播时使用了耀宇公司的标识,时间持续近1个月。

 

斗鱼TV同为国内一家以游戏直播为主的网络直播平台,是斗鱼公司旗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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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在向斗鱼公司多次发函未果后,耀宇公司将斗鱼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一、二审判决

 

耀宇公司起诉时,涉案DOTA2赛事仍在进行中,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耀宇公司在提交证据材料并提供50万元现金担保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对斗鱼公司采取诉中行为保全措施。法院审查后认为,耀宇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斗鱼公司立即停止播出DOTA2亚洲邀请赛。

 

2015年6月1日,浦东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耀宇公司与斗鱼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耀宇公司诉称,公司就涉案赛事形成的音像视频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他人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该作品,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原、被告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被告的行为构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并且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斗鱼公司辩称,被告是通过DOTA2游戏客户端的旁观者观战功能获取画面,并未使用原告直播的音像视频内容,故无原告所称的侵权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播时在网页上标注原告的标识是对承办涉案赛事方的尊重,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被告未从涉案赛事直播中获得任何盈利,观众数量的多少与网站收益没有关联,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金也没有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用户仅能在斗鱼公司直播的特定时间段内观看正在进行的涉案赛事,耀宇公司主张被侵害的视频转播权既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亦不属于其他法定的著作权权利,且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故耀宇公司关于斗鱼公司侵害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但认定斗鱼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其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10万元。

 

斗鱼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斗鱼公司认为,目前国内的游戏直播网站大部分都采取通过客户端截取比赛画面然后将画面转给观看玩家,并配上自己平台的解说和配乐从而进行直播,游戏厂商对此亦未提过异议。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即可为的民法原则,斗鱼公司的行为本质上是对涉案赛事进行报道,该行为没有超出游戏客户端旁观者的合理使用范围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斗鱼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耀宇公司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语

 

一、二审的判决认定,电子竞技赛事网络直播的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一判决对于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其他网络直播平台在主张权利时无疑也会将此纳入考虑范围。

 

有趣的是,尽管否认电子竞技直播画面享有著作权,上海知产法院却在相关管辖异议裁定书(参考(2015)沪知民终字第81号裁定书)中,作出了如下表述:“诚如原审法院所认定,本案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的被控侵权行为应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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