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体》告诉你,如何突破法定赔偿

2023-02-03 18:30:00
“数据”在这类案件中是至关重要的。

作者 | 肖雯敏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编辑 | 布鲁斯

2023年,科幻迷们终于迎来了超级IP《三体》改编的真人版电视剧。剧中人物选角、剧情发展、场景台词和道具都高度还原了《三体》小说的设定,很多粉丝称追电视剧的同时还想再去重温小说。目前来看,《三体》小说改编成电视剧的效果是成功的。

《三体》作为一部现象级的科幻巨作,其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大量的粉丝,由此所能爆发的IP价值是无可估量的。微信公众号电视剧鹰眼发布的一篇文章[1]梳理了《三体》小说版权变更和开发的具体情况。目前除了《三体》电视剧外,针对《三体》IP的开发已经涉及动画、综艺、有声小说、广播剧、舞台剧、沉浸式体验、展览、周边等多种方式。未来,随着文娱活动和内容的不断更新发展,相信《三体》的IP版图会越来越大。

640?wx_fmt=png

正所谓树大招风,从目前可查的案件审理信息来看,《三体》在有声书、剧本杀、动态漫画等领域已存在被潜在侵权人擅自使用的情况。不过,值得欣喜的是,在腾讯公司起诉广州荔支公司关于《三体》有声书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2],法院支持了《三体》的维权诉求,并突破了旧《著作权法》中50万元的法定赔偿上限,判决荔支公司赔偿腾讯公司500万元。突破法定赔偿额上限确定赔偿数额,这在知识产权诉讼实务中是非常罕见的操作。本文借由《三体》有声书版权纠纷案件,将就突破法定赔偿额上限的法律依据、现有案例以及举证要求等方面进行梳理,以供探讨。

01

何谓“突破法定赔偿上限”? 

随着新《著作权法》在2021年6月1日生效,知识产权法定赔偿进入到“500万元大一统”时代。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统一规定,如损害金额无法通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权利合理许可费/使用费确定的,法院可以在500万元以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换言之,在无法计算真实、准确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对权利人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作了限制。 

“突破法定赔偿上限”即是通过证据证明法律所规定的限额不足以填平权利人的损失,请求法官结合事实情况裁量判赔金额,并且该判赔金额不应受到法定赔偿的限制。 

02

“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在“500万元大一统”时代降临之前,《著作权法》的法定赔偿限额仅为50万元。囿于50万元的法律规定,针对作品价值高、侵权规模大、侵权恶意明显的案件,权利人也很难获得合理得当的赔偿。新《著作权法》修改之前,在司法解释、全国法院座谈会等多处均体现了“超出最高额上限确定赔偿额”的内容。

2009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在确定损害赔偿时要善用证据规则,全面、客观地审核计算赔偿数额的证据,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采取优势证据标准认定损害赔偿事实…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 

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时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金克胜回答:所谓酌定赔偿计算方法,是在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确有证据支持的基础下,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确定计算赔偿所需要的其他数据,从而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且不受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限制。

2018年4月20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8.4条规定,无法精确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时,可以根据在案证据裁量确定赔偿数额,该数额可以高于法定赔偿最高额。

2021年4月15日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第8.2.5条规定,如果现有证据虽未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原告损失或者被告获利的具体数额,但可以证明不低于某项数额,可以按该最低额确定赔偿额,即便该最低额已经超过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

03

“突破法定赔偿上限”在具体案例中是如何适用的?

(1)侵权规模、侵权时间、部分侵权收益相关的数据证明超过法定上限 

在《三体》有声书案中,被告荔支公司经营的荔枝APP等平台未经腾讯公司许可播放主播录制的《三体》小说,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作品知名度较高,被告规模较大、主观过错程度较大、侵权主播数量及主播粉丝数量多、侵权音频数量较大、播放量较大、侵权时间段为作品热度较高时间段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500万元;二审法院结合播放平台的盈利模式认为,侵权获利不能仅以平台与主播的分成为限,还应当考虑《三体》音频会给荔支公司带来流量,提高荔支公司的商业估值,也可带来更多广告的收益。具体来看,以下与侵权规模、侵权时间相关的数据支撑了“赔偿数额明显超过50万法定限额”的事实: 

1)主播粉丝数、播单播放量

部分摘录: 

主播“微小的裂隙”,4个播单,粉丝4793个,播放量144.3w 

主播“你的迪哥”显示FM1487110,粉丝5533,播放251w 

主播“星期天不出门”FM2976882,粉丝1396,播放56.3w 

2)被告规模相关的数据

被告荔支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28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截至2018年末,荔枝已拥有超过2.5亿的全球注册用户,4500万月活跃用户 

3)侵权时间的数据

2019.4-2020.5持续发送侵权警告函并要求下线 

在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3]中,一审法院向中国移动发公函要求其与被告之间关于《永生》小说作品的授权合同及该公司基于《永生》小说作品支付的所有收益分成。中国移动回函确认上述授权合同的真实性并确认收益分成为1,737,002.11元。法院认为,被告仅该一项获利就已超过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

(2)销售合同、合作协议中的数据作为突破上限的参考 

上海知豆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与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4]中,经法院保全确认被告安装侵权软件数量为73套。涉案软件单位利润无法确定,但本案之前,原被告在文化执法总队行政执法期间,已经就被告侵权的行为达成了总价140万元的软件销售合同。而被告未按约履行合同,直接导致原告损失其因合同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行政执法期间双方当事人确认的每套软件8万余元的最低单价计算,73台计算机安装的盗版软件总价款达到近600万元。法院认定,本案原告的损失应当大大超过法定赔偿50万元的最高限额,最终支持了900万元。 

在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5]中,乐视未经许可在其运营平台内提供涉案综艺作品《笑傲江湖第三季》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被告曾在涉案综艺首播后签订《电视作品网络合作协议》,授权期一年的许可费为600万元。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许可使用费,并在原告发送《律师函》通知下架后,继续提供涉案作品的播放、下载服务,持续时间长达一年,主观恶意明显;以及被告通过多端口提供涉案作品,传播范围较广;同时涉案作品非热播期等因素,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超过了《著作权法》(2010修正)规定的法定赔偿上限50万元,但考虑到综艺节目的热度递减等因素,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04

如何争取“突破法定赔偿上限”? 

知识产权案件赔偿数额的主张路径有以下几种: 

(1)按顺序依次主张,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合理许可费/使用费。如可以确定具体金额,针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主张一到五倍的惩罚性赔偿。 

(2)如(1)不能确定,但针对赔偿数额有证据支持超过法定赔偿的,可以主张裁量性赔偿,即要求法院突破法定赔偿上限进行判赔。 

(3)如(2)没有适用条件,则直接要求法院在法定赔偿金额内确定赔偿金额。 

因此,争取“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的案件首先是难以确定具体赔偿金额,但又有证据表明赔偿数额的下限超过法定赔偿的。这类案件依然有赔偿数额的门槛,即需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相关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 

综上,我们可以得知“数据”在这类案件中是至关重要的。如何把赔偿考量因素中的知名度、侵权规模、侵权时间、侵权收入等转化为数据,是我们在这类案件中需要努力的方向。具体而言,知名度相关的数据可以通过品牌估值、宣传投入金额、股价等呈现;侵权规模相关的数据相对而言会更多且更好体现;侵权时间可以通过分段式取证的方式来呈现。此外,还可以通过运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提供财务账簿等方式获取更多数据。总之,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争取更多的“数据”,无论这些数据最终能否计算出判赔金额,在法院进行判赔考量时,都会成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和判断基础。 

注释:

[1] 【鹰眼头条】《三体》版权费:10万变1.2亿,IP是如何运作的?作者:琪琪,2023年1月28日

[2] 一审案号:(2019)沪0115民初85544号;二审案号:(2021)沪73民终818号

[3] 一审案号:(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36号;二审案号:(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8号

[4] 一审案号:(2018)沪73民初81号;二审案号:(2018)沪民终429号

[5] 案号:(2020)京0491民初8352号

(图片来源 | 网络)

+1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参与评论
评论千万条,友善第一条
后参与讨论
评论区

    下一篇

    年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在1月13日发布了《应用市场未尽审查义务上架冒名APP应担责》的案例,虽然说的是应用,但其实引出了两个积压很久的问题。

    2023-02-02 16: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