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十大著作权事例点评 | 易继明:评同人作品第一案
编者按
近日,“2025年度十大著作权事例评选发布会”在北京大学成功举办,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可信时间戳)独家赞助,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数据支持单位,知产力新媒体平台作为媒体支持单位,会上发布了“2025年度十大著作权事例”。为了方便社会各界了解、参考,知产力近期将陆续发布专家对十大著作权事例的点评。本期分享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易继明对“2025年度十大著作权事例”之十——“同人作品第一案”全面和解的点评。
点评人
易继明,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作为中国国内的“同人作品第一案”,金庸诉江南案历时将近10年,最终在再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调解下,当事人达成全面和解。在再审法院发布的新闻稿中,法院明确指出,本案的解决“并未局限于法律条文的技术性审查,而是立足于彻底化解矛盾、定分止争”,并在充分释法明理的基础上,逐步引导各方当事人达成共识。
在法院的主持下,各方达成了一揽子的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1)各方一致同意不以“剽窃”定性被诉行为;(2)江南创作时因欠缺著作权法律知识、未事先取得金庸改编作品的许可,对金庸造成损害;(3)江南同意不再以原样再版《此间的少年》;如未来再版,将不再使用金庸作品中的独创人物名称及相关内容;(4)2002年由案外某出版社出版的《此间的少年》所使用的副标题“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构成不正当竞争;(5)对于原二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金额,江南已履行,各方不再就此主张变动;(6)各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原一、二审判决均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虽然取得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但从理性的角度来看,该案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并未得到明确的回答。
第一,在著作权法上,使用在先作品的合法性边界在哪里?具体到本案中,就是江南创作《此间的少年》时,其对金庸武侠作品中作品元素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同人作品的侵权判断标准又如何?本人认为,围绕上述问题,可以尝试建立起一个“四要素、三阶层”的分析框架。在小说类文字作品当中,“人物”与“情节”是其核心。其中,人物与人物之间,可以延伸为“人物关系”;而情节背后,则涉及小说的“背景”。因此,“人物”“情节”“人物关系”“背景”共同构成小说类文字作品的四要素。
在上述“四要素”的结构框架搭建起来之后,接下来,就需要引入“三阶层”的判断框架,并以此认定在后作品是否构成对在先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第一个层次的判断是,看作品在创作意义上是否属于演绎性作品。“创作意义上的演绎性作品”主要指创作缘起,及其创作过程中所利用的元素与原作品要素之间具有关联性的作品。如果成立,则进入第二个层次的判断。基于小说类文字作品的“四要素”,如果在后作品仅仅是对在先作品单一要素的利用,并不会构成对在先作品的演绎,例如仅仅使用“郭靖”这一角色名称,或者宋朝这一历史背景。如若在后作品对在先作品的利用超出了单一要素的范畴,便需进入第三个层次的判断,也即在后作品对在先作品要素的使用,是抽象思想性的,还是具体表达性的。若为前者,不构成侵权;而若为后者,则构成侵权。本人提出的这一“四要素、三阶层”的分析框架,显然能够为同人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提供更为清晰的分析思路。
第二,对于“在后作品利用在先作品要素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应当建立起“市场-行为”的二元分析框架。
一者是对市场的判断。本案的一审判决虽然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著作权侵权,但却认定相应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立论基点是涉案的两部作品均在文学市场当中,相互之间构成替代或竞争关系。然而,分析至此依然不足,此处的“文学市场”或许还可再被进一步细分,不同类型的作品之间在创作层面有可能产生相互促进或相互反映的效果。例如在我国,众多经典作品无疑是数代作者累积性创作的成果。因此,判断前后作品之间是否构成替代或竞争关系,需要更为全面、客观、细致的市场分析。
再者,就是对行为的判断。例如,在先作品中的作品要素因富有创意、深入人心等原因而成长为具有一定市场价值的商业符号;如在后作品在其成果中突出使用了这些作品要素,需要考虑此类使用行为会不会产生潜在的混淆可能性,例如认为在后作品是由在先作品的作者所创作,也即让消费者陷入混淆和“关联性的联想”。
第三,需要有效保障文学艺术领域创作与表达的合理使用。在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合理使用制度或许有其一定的适用空间,其能够以公共政策之力维护创作事业赖以持续成长的公有领域。此时,或可考虑将美国版权法下认定合理使用的“四要素”与著作权侵权认定相结合,以更好地促进文艺创作的持续繁荣。另外,宪法所涉及的言论自由,在文艺创作空间同样具有深刻的解释力。
无论如何,金庸诉江南案的确落下了帷幕。但是,该案背后有关法律问题的深入思考,其实才刚刚开始。在同人作品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如何正确认定著作权侵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学术界与实务界继续探索,展开更为深入的研究。
附:2025年度十大著作权事例之十
“同人作品第一案”全面和解
事例简介:本案因江南早年使用金庸小说中人物名称创作新故事《此间的少年》引发。《此间的少年》作品大量使用了金庸《射雕英雄传》等多部经典武侠小说中的郭靖、黄蓉、令狐冲、乔峰等人物名称、关系以及性格特征等元素,且案外某出版社最初出版的版本副标题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金庸以作品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于2016年7月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一审认定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改判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2025 年 9 月,经广东高院多次调解,“金庸诉江南”案当事人最终达成全面和解。这起历时九年、波及出版行业与文学创作界,被称作“同人作品第一案”的著作权纠纷,终于结案。
双方最终达成的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各方一致同意不以“剽窃”定性被诉行为;江南创作时因欠缺著作权法律知识、未事先取得金庸改编作品的许可,对金庸造成损害;江南同意不再以原样再版《此间的少年》,如未来再版,将不再使用金庸作品中的独创人物名称及相关内容;2002 年由案外某出版社出版的《此间的少年》所使用的副标题“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原二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金额,江南已履行,各方不再就此主张变动;各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原一、二审判决均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推荐理由:该案作为我国涉及“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问题的第一案,广受社会关注,一审、二审法院对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被告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等问题的认定结论及其论证过程,亦在我国法律理论界与实务界引起广泛热议。再审调解既不以“剽窃”定义二创,又明确首次出版副标题构成不正当竞争,以江南“承诺再版不使用金庸人物名称”的弹性方式替代“侵权判定”,维持赔偿金额并确认一审、二审判决不生效,实现案结事了。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妥善处理了具有高度争议的文学创作与著作权侵权边界问题,也体现了司法在保护原创、鼓励创新与维护良好创作生态之间的平衡智慧,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富有启发性的实践参考。这不仅充分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独特优势,更是我国司法工作者专业智慧的高度凝练和生动表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