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废话文学”和“拉郎”背后的“二创”视频侵权风险

2022-07-01 16:40:00
​2018年年初,一首《改革春风吹满地》走红网络,至今收获了近亿次的播放量,进一步引发了对鬼畜类“二创”视频的合法性的探讨。2022年5月,一首《本草纲目,但是废话文学》迅速火爆,短短一个月播放量破千万,也标志着废话文学类“二创”的走红。

作为另一出现已久的“二创”类型,“拉郎”热度持续不减。相对于鬼畜视频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分析,目前对“废话文学”和“拉郎”的研究很少,笔者借着二者的热度,分享几点看法。

作者 | 周艾琳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编辑 | 墨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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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2021年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中明确规定,短视频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1]。基于此,如果仅仅是简单地对长视频切条搬运,将其认定为侵权往往是不存在疑问的[2]。然而,二次创作短视频(以下简称“二创视频”)尚不存在一个明确的概念界定,并且种类多元。2018年鬼畜类二创作品《改革春风吹满地》火爆全网,也激发了对二创视频合法性的探讨。与鬼畜类似,“拉郎”自出现以来,热度不减。近期,“废话文学”则开始走红。

2018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强调“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据官方解读,该条意在明确,在视听节目内容的传播过程中,必须遵循《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抓取及二次创作等行为必须获得法定授权[3]。显然,废话文学类二创视频和拉郎类二创视频所用素材不可能(全部)得到授权许可。那么,制作上述两类视频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的规范?制作者面临怎样的侵权风险?制作者可否以“合理使用”作为抗辩理由?这些问题需要厘清,方能给广大的废话文学类和拉郎类二创视频制作者和爱好者提供一个明确的指向。本文将围绕这两类二创视频的侵权风险展开,尝试找到上述三个问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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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废话文学类二创视频

(一)何为废话文学

“废话文学”的本质是“废话”,但它把“无用”进行到底,在理直气壮的“无意义”中又带有一丝丝荒诞和幽默[4]。不少人将废话文学的起源溯源到电视剧《西游记》中关于比丘国改名小儿国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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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废话文学在《西游记》中的体现(图片来源:电视剧《西游记》截图)

“废话文学”因为其没有什么特别的含义,反而适合对抗那些空洞的大道理,或者嘲讽那些文不对题、模棱两可、鸡同鸭讲、不知所云的媒介信息[5]。有人认为,“废话文学”的兴起,正是因为大家现在已经对那些有内涵、有意义,或者说看似有内涵、有意义的语言感到厌烦[6]。

(二)废话文学类二创作品的特征与制作手法

以“但是废话文学”为关键词在bilibili网站(以下简称“B站”)进行检索,可以发现一个播放量很高的系列,其中《本草纲目,但是废话文学》播放量自今年5月以来短短一个月就超千万,《青花瓷,但是废话文学》和《曹操,但是废话文学》的播放量也都在500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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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废话文学二创视频走红(图片来源:bilibili网站截图)

对这个系列的二创作品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具有三大特征,即非素材重复性、非再现性以及娱乐戏虐性。与鬼畜视频不同,废话文学二创视频并不基于原音视频的切片重组,其素材是完整固定的,因此具有非素材重组性。非再现性体现在,经过修音改词后的废话文学视频,基本不阐述和体现“素材”音视频的思想,反而有可能表达其他思想。娱乐戏虐性则是指制作该类视频的目的在于娱乐效果或戏虐效果[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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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废话文学二创视频的特征

就制作方法而言,废话文学类二创视频主要运用的是调音。为了达到“废话”的效果,需要通过调音完成“内容改变”,即视频制作者通过调音,改变使“素材”音、视频中某字、词、句的发音,并通过重组产生改变原有语句内容的效果[8]。例如,通过调音,王心凌的《爱你》中的歌词就变成“So baby,清华多说一点,北大就少说一点”(原歌词为“Oh baby,情话多说一点,想我就多看一眼”)这样的“废话”,从而达到娱乐戏虐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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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通过“调音”修改歌词内容(图片来源:截取自B站二创视频)

此外,废话文学类二创作品还涉及“修图”,即利用图像、视频编辑软件进行图像、视频的图像编辑,以在原视频画面上添加新元素,起到幽默的效果,或以贴图等方式对整段“素材”视频进行改编、再创作。例如,在《青花瓷,但是废话文学》中,将歌词通过调音将歌词改成“月色被打捞起,是猴子捞滴”,同时在原视频画面上添加“猴子捞月”的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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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通过“调音”和“修图”修改歌词内容并增加新元素(图片来源:截取自B站二创视频)

总体来说,废话文学类二创视频的制作方法相对简单,主要在于修音。其重点在于如何将歌词改成“废话”,同时兼具音韵与戏虐效果。通过检索可以发现,同一首歌曲,利用同一个视频作为基础,不同的制作者可以制作出不同内容,也就有了某首歌曲作品的废话2.0版或最强废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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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拉郎类二创视频

(一)何为拉郎

拉郎源自俗语“拉郎配”,本意指将两个没有感情基础的男女硬拉在一起凑成一对。拉郎类二创视频则是把两个毫不相干的“形象”硬拉在一起组CP(coupling,情侣档/人物配对)。最早的“拉郎”视频是什么,如今已不可考,其产生系由于CP文化的流行,并不是近一两年才有的事。

B站有大量的拉郎视频,有些是纯颜值向的,和流量明星息息相关;有些是恶搞向的,乍一看两人相差极大,但经过制作者的经心剪辑产生很微妙的化学反应(例如伏地魔与林黛玉、唐僧与华妃)。CP文化的流行,是饭圈文化扩张的必然结果,也是年轻人对庸常生活的一种反抗[9]。而拉郎类二创视频的持续热度,也引起了资本的注意,以至于已有一些影视剧的选角会参考拉郎视频了,拉郎也成了许多影视剧的营销套路[10]。甚至有人指出,验证一个明星的人气,就要看他有多少个拉郎视频,有没有跟顶流贾玲组过拉郎CP[11]。

(二)拉郎类二创作品的特征与制作手法

起初,B站上的拉郎CP是集中在三次元维度的,后来便逐渐“偏离”,诞生了不少“跨次元跨物种”的拉郎CP,比如将天线宝宝、奥特曼、哪吒、懒洋洋、猪八戒、皮卡丘等与一些真人影视剧中的男女角色拉郎配。笔者对部分视频进行分析,认为该类二创视频具有素材重组性、重复性、非再现性以及娱乐戏虐性四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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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拉郎二创视频的特征

非再现性与娱乐戏虐性上文中已有解释,在此不做赘述。拉郎类二创与废话文学类二创不同在于,其具有素材的重组性和重复性。素材重组性体现在,拉郎二创需要将原音视频进行切片,然后根据制作者的剧情走向涉及而进行重组。一般情况下,其主要涉及的是对视频的切片,重新组合后配备与剧情能够相互映衬的背景音乐。素材的重复性则是指拉郎二创视频中可能会出现特定素材或者特定形象的重复出现,例如以贾玲为女主的拉郎视频,其在《欢喜密探》中的“春花”形象重复出现。

就制作手法来说,拉郎类二创需要调音、修图和混剪。这里的调音是指通过编辑软件增加背景音乐,并根据剧情和背景需要对原视频的声音进行调整。修图则是利用图像、视频编辑软件对原视频的图像进行编辑(例如抠图),添加新的元素。最后通过“混剪”,将“素材”音、视频经过调音、修图后,按一定逻辑(如歌词的发展或故事情节推进)重新安排、组合,与音频匹配呼应,最终形成一个新的视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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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拉郎类二创视频热度不减(图片来源:bilibili网站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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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废话文学类和拉郎类二创视频的侵权风险

(一)废话文学类和拉郎类二创视频制作/创作的侵权风险

废话文学类和拉郎类视频制作和创作的共性在于“借用”。如下表所示,废话文学类二创视频系针对一个特定作品的大量借用,通常为一首歌曲的官方MV或该歌曲的演唱会版本,而拉郎类二创不仅涉及针对一个作品的大量借用(背景音乐),还涉及对不同作品的切片使用(例如,同时利用贾玲在《欢喜密探》中的“春花”形象和某综艺中的“千颂伊”形象)。

表1:废话文学类和拉郎类视频制作/创作中的“借用”

二次创作的基础是既有作品,无论是对原作品的大量借用还是切片使用,其本质是对原作品的重写、转换或改编。基于此,结合上文所分析的废话文学类二创和拉郎类二创的特征与手法,其侵权风险可总结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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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废话文学类和拉郎类视频制作/创作的侵权风险

就上述两种类型二创视频需要“借用”的作品类型而言,其存在侵犯他人音乐作品著作视听、作品著作权和美术作品著作权的风险。就二创运用的具体作品内容而言,其还存在侵犯相关权利人表演者权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可能。

1.侵犯他人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风险

总体而言,无论是音乐类废话文学二创还是拉郎二创都设计对原版音乐作品的使用,因此在未经词曲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制作、发布和传播上述类型作品具有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改编权等著作权权项的可能。而两者不同的是,由于音乐类废话文学二创系基于音乐作品,通过修音改变改词,完成“废话”化,其侵犯相关权利人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的风险更大。

2. 侵犯他人视听作品著作权的风险

废话文学类二创视频总体可分为音乐类和影视剧类,音乐类的画面是原版音乐MV或该歌曲的演唱会视频版本,而影视剧类的画面是截取自该影视剧的片段。拉郎类二创由于其“跨次元”属性,则涉及对电影、电视剧、动漫、音乐MV等的全方位截取使用。在未经相关视听作品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制作、发布和传播这两类二创视频均有可能侵犯到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改编权等著作权权项。废话文学类二创主要是对歌词或台词的调整,而拉郎类二创主要涉及对原作品画面的抠图、元素增加及混剪,因此后者侵犯相关权利人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的风险更大。

3. 侵犯他人美术作品著作权

侵犯他人美术作品著作权可能源自以下三方面。其一,这两类二创视频都涉及字幕制作,如不慎运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字体,则可能构成侵犯他人美术作品著作权。其二,为了增加娱乐戏虐效果,二创视频中还可能植入美术作品,例如上文提到的《青花瓷,但是废话文学》中就多次植入漫画图片以增加效果,因此具有侵犯他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可能。其三,拉郎类二创常突破次元,利用二次元动漫形象,因此也具有侵犯他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可能。

4. 侵犯相关权利人表演者权 

废话文学类二创和拉郎类二创可能运用歌手的现场表演、某明星的综艺演出(片段)及小品相声演员的演出(片段)等作为素材。根据《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表演者”系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以及对文学或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进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表现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表演的其他人员。《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表演者享有(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以及(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二创视频制作者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及支付报酬、歪曲其表演形象则会构成侵犯相关权利人的表演者权。

5. 侵犯相关权利人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一些二创视频作者在音频制作过程中,还附带“扒取”了原版发行作品的和声进行使用,甚至直接使用公开发行的灌录版音源作为视频背景音乐,此种行为可能侵犯到录音制品权利人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13]

6. 其他侵权风险

除著作权侵权风险外,上述两类二创视频还存在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的风险。废话文学二创和拉郎二创必然利用包含他人肖像的剧照、影剧集片段、演出视频等内容作为素材。《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无论是未加修改直接利用包含他人肖像的素材,还是进一步通过AI换脸技术将目标人物的面部嫁接到原作品表演者上如果事先未得到许可,则构成侵犯肖像权。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肖像权侵权行为,《民法典》已删除“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素,换言之,即使这位视频制作者没有营利,也构成肖像侵权行为[14]。

如在二创过程中,对于表演者进行“恶搞”,尤其是当该等“恶搞”行为直接指向演员本人而非剧中人物时,容易使观众对演员本人产生反感情绪和误解,此等行为可能构成对演员名誉权的侵犯[15]。(2020)京0491民初22125号民事判决书中,审理法院认为,认定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时,应综合考虑相关言论发布的背景、表现形式和前后语境,行为人是否有侵权的主观恶意,以及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同时结合网络言论的特点,具体予以判断,以合理界定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侵权之间的分界线[16]。在涉案二创视频中,被告视频制作者使用“硅胶怪”“白莲里的战斗机”“逼照吹”,贬损性的词汇描述原告,主观上具有侮辱的恶意;其次以“飞天大奖是偷来的功劳”,这种完全缺乏客观依据的言论,以及“50部剧扑49呀”的夸张言论,对原告进行贬低的意图都十分明显。因此,涉案视频不属于应予容忍的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范畴,足以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由此可见,恶搞过度则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二)废话文学类和拉郎类二创视频制作中对“素材”的使用可否构成“合理使用”

在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有学者指出可突破对现有“合理使用”具体列举的情形,从而一定程度上促进短视频行业的发展进步[17]。也有学者指出,宜借鉴美国、德国著作权法中的“转换性使用”、“内容转换”等相关规则,即当原作品的元素在新作品中“黯然失色”或二者产生了非常大的内部距离时,认定两部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以为二次创作、序贯创新留下更多空间[18]。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列举了13种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中包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之情形。作为背景音乐,拉郎类二创常完整使用某一音乐作品的词曲,这种使用方式难以构成“适当引用”。对于拉郎二创视频内容本身,其素材可能截取自多部视听作品,截取使用部分占原作品的比例较低,因此具有主张构成合理使用的空间[19]。但对于废话文学类二创,其多为完整使用某歌曲及/或其MV,也难以构成“适当引用”。

由于上述两类二创多具有娱乐戏虐性,带有“恶搞”成分,如果二创对作品的修改实质性地改变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感情,导致作者声誉受到损害,即是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20]。这种情况下,亦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

尽管从保护短视频发展的角度出发,如果其引用的多部视听作品、音乐作品都得到授权,显然对于创作者成本过高,进而抑制了短视频的发展。有学者指出应在“三步检验法”基础上引入转换性使用作为判断因素,特别是对于混剪类二次创作,其大多数情况下转换性较高,对在先作品的影响较小,宜认定为“合理使用”[21]。笔者认为,目前上述“转换性”高低的具体判断尚无明确标准,难以作为制作者主张“合理使用”的依据。废话文学类和拉郎类二创视频制作中对“素材”的使用可否构成“合理使用”关键还在于对“适当引用”的把控。

(三)默示许可的可能性

有学者指出,顺应二次创作潮流,就要认识到对已有作品的接触是对未来作品创作的前提,从这个层面来看,深度链接所提供的接触渠道的意义不容忽视,从默示许可角度解读权利人不设技术措施的行为,更为可取[22]。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使用人提出了形式较为严格的获得授权方式,即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然而,废话文学类和拉郎类二创涉及的作品类型和权利人数量可能众多,所以视频作者很难主张某一作品权利人没有追究、甚至在某种场合鼓励同类型视频创作的行为可以构成其使用作品的默示许可[23]。在涉及著作权默示许可的两个经典案例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有证据能够显示原告在特定情况下允许甚至鼓励游戏玩家制作并传播游戏视频,或系原告在其所举办的特定活动中确立的活动规则,或系原告为推广自身游戏所进行的特定宣传,并未就用户传播其游戏动态画面作出一般性的授权,不应由此推断原告对于游戏玩家在所有情况下传播涉案视频的行为均予以认可,更不能因为原告未对其他传播行为提出侵权指控而推断原告对未经同意的传播行为予以默示许可[2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则提出“合理期待”,即“如果购买者基于购买行为而对该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定的权利行使方式产生合理期待,如不实施这一合理期待的行为,将会导致这一购买行为对于购买者不具有任何价值或不具有实质价值,则此种情况下,对该载体的购买行为即可视为购买者同时取得了以合理期待的方式行使该知识产权的默示许可,购买者不需在购买行为之外另行获得许可”[25]。显然,对于废话文学类和拉郎类二创视频制作者,其不具有购买行为,即使有(如购买音乐CD)也不代表制作上述两类二创视频系基于购买而产生的合理期待行为。并且,即使相关权利人在特定活动中鼓励二创,并不代表其作出一般性的授权。因此,目前若废话文学类和拉郎类二创作者以默示许可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恐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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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一些“废话”

2021年4月9日,53家影视公司、5家视频平台及15家影视行业协会发表了《关于保护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将对目前网络上出现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将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同时呼吁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切实提升版权保护意识,在对影视作品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时,应检视是否已取得合法授权。上文对时下流行的废话文学类和拉郎类二创视频的侵权风险进行了分析,显然其制作难以获得全部素材所涉作品的授权,因而具有较大的侵权可能性。事实上,如视频内容不涉及人身攻击(侵犯名誉权),经初步检索,尚未发现相关权利人对废话文学类和拉郎类二创作者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究其原因,此类短视频是“引流”、“制造话题”、“提升人气”的有效手段,其背后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2020年初上映的影片《你好,李焕英》在上映期间,短视频平台用户通过剪辑影片核心素材、解读评价等方式进行二次创作,尽管影片导演贾玲发博文呼吁不要剧透,但不能否认的是,网友们的二创行为给影片带来巨大话题和流量,引发更多民众走进影院观看电影[26]。又如,2020年5月,腾讯电视剧曾经在B站举办《传闻中的陈芊芊》有奖征稿活动,最高奖金达到12333元。该活动征集有关《传闻中的陈芊芊》的短视频,其中包括涉及原作剪辑的二次创作:要求“投稿视频长度限定在3分钟以内”,视频内容为“人物COS、CP混剪、恶搞、编曲创作等”[27]。

尽管不可忽视废话文学类和拉郎类二创视频的侵权风险,在利益的驱动下,对于相关类型二创作品的侵权风险分析和合规建议又好似“废话”,宛如“听君一席话,如听一席话”。

注释

[1]参见《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第93条。

[2]参见韩雨柔:《二次创作短视频合理使用认定问题研究》,载《中阿科技论坛》2022年第2期,第200-205页。

[3]参见《广电总局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95773728557920006&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6月18日。

[4]参见《对“废话文学”上瘾?有时人生需要点“无意义”》,载“北京大学出版社”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T-lDY5qzHEjtcsKeWuPGLA,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6月18日。

[5]参见《“废话文学”是什么?为什么火了?》,载“灼见”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cIt3iBsXK_M8Xf1NOqEdZg,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6月18日。

[6]参见《对“废话文学”上瘾?有时人生需要点“无意义”》,载“北京大学出版社”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T-lDY5qzHEjtcsKeWuPGLA,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6月18日。

[7]参见靳甬南:《著作权法视域下“鬼畜视频”的合法性分析》,载“知识产权那点事”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n0koi-vrOtcXJJfXTxhs9w,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6月18日。

[8]参见靳甬南:《著作权法视域下“鬼畜视频”的合法性分析》,载“知识产权那点事”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n0koi-vrOtcXJJfXTxhs9w,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6月18日。

[9]参见《谈恋爱不如磕CP,磕CP不如“拉郎配”》,载“河豚影视档案”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73X6gFaAeHf-X078D_EMbA,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6月18日。

[10]参见《谈恋爱不如磕CP,磕CP不如“拉郎配”》,载“河豚影视档案”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73X6gFaAeHf-X078D_EMbA,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6月18日。

[11]参见《3年换了200多个“老公”,你贾玲姐就是拉郎界顶流!》,载“暴走漫画”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8rCOatTuNd217pTNaN_eAg,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6月18日。

[12]参见靳甬南:《著作权法视域下“鬼畜视频”的合法性分析》,载“知识产权那点事”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n0koi-vrOtcXJJfXTxhs9w,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6月18日。

参见张鹏、姜军:《鬼畜+合规:鬼畜视频的六大版权合规风险管控》,载“知产力”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vu22u_lq1Bq7H4fx6ycWbw,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6月18日。

[13]参见张鹏、姜军:《鬼畜+合规:鬼畜视频的六大版权合规风险管控》,载“知产力”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vu22u_lq1Bq7H4fx6ycWbw,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6月18日。

[14]参见蒋莲儿:《<爱你>变<告你>?小心王心凌原唱变原告!》,载“周公观鱼”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NsVaseXvnUBFefku-bVN0Q,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6月19日。

[15] 参见张鹏、姜军:《鬼畜+合规:鬼畜视频的六大版权合规风险管控》,载“知产力”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vu22u_lq1Bq7H4fx6ycWbw,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6月18日。

[16]参见(2020)京0491民初22125号民事判决书,https://law.wkinfo.com.cn/judgment-documents/detail/MjAzNDg2NDAxMTI%3D?searchId=6b7d70e490154bb397a599b9e1ec9938&index=10&q=杨紫%20名誉权&module=,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6月18日。

[17]参见参见韩雨柔:《二次创作短视频合理使用认定问题研究》,载《中阿科技论坛》2022年第2期,第200-205页。

[18]参见初萌:《智能时代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边界及其治理》,载《知识产权》2022年第2期,第108-126页。

[19]参见张鹏、姜军:《鬼畜+合规:鬼畜视频的六大版权合规风险管控》,载“知产力”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vu22u_lq1Bq7H4fx6ycWbw,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6月18日。

[20]参见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8月第5版,第122页。

[21]参见参见韩雨柔:《二次创作短视频合理使用认定问题研究》,载《中阿科技论坛》2022年第2期,第200-205页。 

[22]参见初萌:《智能时代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边界及其治理》,载《知识产权》2022年第2期,第108-126页。

[23]参见张鹏、姜军:《鬼畜+合规:鬼畜视频的六大版权合规风险管控》,载“知产力”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vu22u_lq1Bq7H4fx6ycWbw,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6月18日。

[24]参见(2019)粤03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书,https://law.wkinfo.com.cn/judgment-documents/detail/MjAzNDY5ODc4Nzc%3D?searchId=a884480faef34714a7eb7c1dfbe5ec99&index=5&q=默示许可%20著作权&module=,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6月18日。

[25]参见(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民事判决书,https://law.wkinfo.com.cn/judgment-documents/detail/MjAwMDIyMzEzMTg%3D?searchId=e13750c6025f4739bf694c0e2dbd6325&index=2&q=默示许可%20著作权&module=,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6月18日。

[26]参见《从法律层面带你了解“二创”是否侵权》,载“闻说韶华”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tygqRtXPptHNchwxF7xiwQ,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6月18日。

[27]参见蒋雨楠:《短视频影视作品二次创作要凉?》,载“界面新闻”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su-1blMCrWvQ9lIDGrdoIg,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6月18日。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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