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审判前沿 | 侵权和解后再次销售相同产品被判令惩罚性赔偿

2023-02-08 07:40:00
​——(2022)最高法知民终871号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作者 | 袁晓贞 鹿伟玲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编辑 | 何雨潇

关于“审判前沿”专栏

知产力“审判前沿”专栏每周推送,该栏目为知产力读者分享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前沿最新审结的案例,推送内容涵盖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的典型案例,包含了案情简介、审理思路、典型意义等内容,期冀帮助各位业内同行了解最新最专业的司法保护风向,共同提升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水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上诉人金某某与被上诉人郑东新区白沙镇百佳五金机电劳保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百佳经营部)、原审被告郑州佰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发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百佳经营部在与专利权人金某某和解后再次销售相同被诉侵权产品,其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且侵权情节严重,符合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依法改判百佳经营部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以双方在先《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为计算基数确定本案惩罚性赔偿数额。

金某某是专利号为01125315.0、名称为“反向地面刨毛机”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在本案之前,金某某曾以百佳经营部销售同种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前案),在前案中双方于2021年5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百佳经营部承诺停止侵权并赔偿金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金某某申请撤回前案起诉,原审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准许撤诉裁定。前案撤诉后,金某某通过公证取证方式证明百佳经营部于2021年7月1日再次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故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中,金某某主张百佳经营部构成重复侵权,具有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虽然百佳经营部存在侵权的故意,但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故适用法定赔偿确定百佳经营部赔偿金某某经济损失8000元、维权合理开支2000元,共计10000元。

金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原审判赔金额过低,本案应对百佳经营部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请求改判百佳经营部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或发回重审。

640?wx_fmt=jpeg&wxfrom=5&wx_lazy=1&wx_co=1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判断是否对百佳经营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应审查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和侵权情节是否严重。百佳经营部曾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被金某某诉至原审法院,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百佳经营部承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百佳经营部在经历前案诉讼后,已明知金某某系涉案专利权人,也明知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但在前案中作出停止侵权承诺并支付赔偿款后,仍然再次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侵权的故意,构成重复侵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各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的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或可供参考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等,考虑到本案百佳经营部在前案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到两个月内即发生再次侵权行为,侵权持续时间较短,侵权获利有限,以及涉案专利于2021年8月10日到期,本案为批量维权性质等因素,酌情以前案《和解协议》约定赔偿数额为计算基数,确定由百佳经营部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综上,最高人民法院改判百佳经营部赔偿金某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

本案对知识产权案件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裁判结果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故意反复侵权行为予以严惩的司法态度,有助于弘扬诚信和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有助于通过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来激励社会创新。

640?wx_fmt=jpeg&wxfrom=5&wx_lazy=1&wx_co=1

判决全文

本案二审判决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871号

640?wx_fmt=png

(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完整判决书)

640?wx_fmt=jpeg&wxfrom=5&wx_lazy=1&wx_co=1

往期推送

专栏:审判前沿 | 结合玉米育种规律适时转移举证责任 运用事实推定认定杂交玉米品种与亲本品种的亲子关系

专栏:审判前沿 | 被诉侵权产品使用地是否构成管辖连结点的认定

专栏 :审判前沿 | 杂交品种亲本可以作为技术秘密受到保护

专栏:审判前沿 | 登记申请人在PCT申请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况下对该申请负有基于诚信原则的善良管理人义务

专栏:审判前沿 | 制造者之认定可将被告在营销宣传中的自认作为依据

专栏:审判前沿 | 种植大户对委托制种行为合法性负有合理注意义务

专栏:审判前沿 | 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合发明目的解释

专栏:审判前沿 | 软件下载平台传播免费软件的侵权认定

专栏:审判前沿 | 当事人就专利权稳定性问题自愿作出的未来利益补偿承诺应予鼓励和支持

专栏:审判前沿 | 许诺销售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范围

专栏:审判前沿 | 假冒专利适用侵权责任一般规定确定赔偿并应积极移送行政违法线索

专栏:审判前沿 | 业绩宣传责任自担 小专利赢得高赔偿

专栏:审判前沿 | 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

专栏:审判前沿 | 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 最高法知产法庭作出对待给付判决

专栏:审判前沿 | 中药领域专利的创造性判断须立足于中医药特点

专栏·审判前沿 | 专利实施许可与配套交易的不同法律属性

专栏:审判前沿 | 实用新型专利中功能性特征内容的认定

专栏:审判前沿 | 职工擅自转发公司技术秘密至私人邮箱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专栏:审判前沿 | 约定限制生产销售并协调价格 “调解协议”被认定违反反垄断法

专栏:审判前沿 | 变更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依法予以充分保障

专栏:审判前沿 | 如何依据产品贴附商标判断被诉侵权适格主体

专栏:审判前沿 | 最高法协同审理药品专利侵权与无效确权关联案件

专栏:审判前沿 | 最高法首次针对“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作反垄断审查

专栏:审判前沿 | 量产芯片委托开发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研发特点对违约责任的影响

专栏:审判前沿 | 最高法审结两起专利确权和侵权关联案件,适用诚信原则遏制权利滥用

关注公众号,

了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业权威信息

(图片来源 | 网络)

+1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参与评论
评论千万条,友善第一条
后参与讨论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