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抒己见|微信朋友圈公开=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吗?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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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微信朋友圈、QQ空间等社交网络中公开的内容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逐渐增多。然而,微信朋友圈的公开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业界对此观点不一。
近日,知产力共推送了3篇围绕这一主题的专业性文章,引发了业界的广泛讨论与关注。
来自专利复审委刘萌 杨凤云 吕晓所写的《关于微信朋友圈公开性认定机制的探讨》一文,针对“八角茶几(MD03)”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探讨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的理解,以及朋友圈公开性的认定。上述作者认为,任何用户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均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详情见:《关于微信朋友圈公开性认定机制的探讨》(作者:刘萌 杨凤云 吕晓 专利复审委)
小编截取了杨老师文章下热门留言,供大家思考:
紧接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董晓萌律师撰文《微信公众号“公开性”之反思考》(后协商,标题改为:“微信朋友圈信息‘公开性’之思考”)则认为,微信朋友圈的信息公开性之认定,需要围绕微信好友的数量、发布信息的内容、发布者的主观意愿三个维度进行判断,大众是否可以通过正当搜索获得并不是判断公开性的必要要件。
详情见:《微信朋友圈信息“公开性”之思考》(作者:董晓萌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董律师文章下读者讨论如下:
作者本人参与讨论,并坦率说到自己的小失误,互动棒棒哒,也感谢读者朋友的指正。
晓冉读者,请把您的观点与我们一起分享,感谢您的留言!
针对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技术内容,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张坚律师撰文《申请日前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技术内容是否构成现有技术?》认为,朋友圈内的所有好友无法定或者约定以及商业上或习惯上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应该属于出版物公开,构成现有技术。
详情见:《申请日前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技术内容是否构成现有技术?》(作者:张坚 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
张坚律师从执业角度带来的分享引起了大家的共鸣与讨论:
关于微信朋友圈公开是否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您是如何思考呢?欢迎大力甩文章至知产力(tougao@zhichanli.com),如果不方便文字输出,可直接联系知产力,我们会有专人整理您的想法与建议,当然我们希望阅读完给辛苦的作者与小编一个赞,感谢您的支持与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