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球大战》的头盔可以构成作品吗?

2016-06-15 14: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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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袁 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围绕著名电影《星球大战》的头盔道具,在英国曾发生过一起奇特的诉讼。原来,在《星球大战》系列电影诞生前的几年,Lucas曾和Ainsworth一起讨论为电影中的暴风部队设计人物形象和头盔。Ainsworth制造了几个头盔模型,获得Lucas批准后,为电影制造了50个头盔。随后,电影大获成功。Ainsworth眼看着Lucas赚得盆满钵满,在充满羡慕的同时也于2004年开始复制头盔并在网上向公众贩售,因而被Lucas诉至英国法院。最终,英国法院认为其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①

 

那么,如果同样的案子发生在中国,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呢?换言之,《星球大战》的头盔可以构成作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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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坦克可以构成作品吗?AK47自动步枪可以构成作品吗?防弹衣可以构成作品吗?

 

这个问题似乎并不好回答。对照作品的定义“在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创作的作品”,人们似乎也难以理出头绪。从直觉上判断,《星球大战》中的头盔按照剧情设置属于流水线上批量生产的实用工业品(类似于坦克、步枪、防弹衣等工业品),似乎不应纳入作品范畴,否则,那些车间里流水线上的日常工业品如发动机、零配件也都可以构成作品,而这与人们的直观认知不符;从外部进行观察,人们又不得不承认头盔的外形曲线的确与普通的摩托车头盔或安全头盔在轮廓上差异显著,体现出某种特别的设计理念,似乎也是一种思想的“表达”。那么,星战头盔应当纳入作品范畴吗?以下展开分析。

 

第一,实用工业品在一般分类上不宜纳入作品范畴。著作权法的基本理念是“保护思想的独创性表达但不保护思想”,而工业品也是人类为了满足生活、生产需要而设计出来的客观实体,其造型功能也同样反映了人们的思想,例如,发动机反映了人类制造内燃动力的思想,螺钉反映了人们紧固两个物体的思想,但是人们在生活中却并不把这些物品当成作品加以欣赏。这是因为,工业品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而作品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审美需要。由此可见,能够体现思想的表达未必都能构成作品,还要区分这种思想究竟是美学的思想还是实用的思想。正是为了区分这种差异,在“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之外,有人在著作权理论体系中引入了第二个“二分法”原则,即“实用——非实用二分法”原则,这一原则确定了这样一个标准:具有功能性、实用性的表达应纳入专利法保护,而不具有功能性和实用性的表达才能有条件地被纳入著作权法保护。②这一标准不但与人们对作品的日常认识一致,而且成为世界通行的理念——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和《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都把作品限定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立法根据正是基于该“二分法”原则。③

 

第二,将实用工业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将导致技术垄断。“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自著作权法和专利法诞生以来,人们对于二者的客体范围确立了一个概念上的分野:前者保护文字、图形和音乐等形式的表达,后者保护用于解决实际问题的技术方案。对于一件实用工业品而言,并没有著作权存在的空间,原因在于:1、实用工业品的外观造型主要是体现了某种先进的设计理念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技术方案,而这并不属于重视审美价值的作品的客体范畴;2、实用工业品的外观造型在短期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期限届满后可以迅速进入公有领域,从而促进社会整体科技进步;3、如果一件不足以构成外观设计的实用工业品却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就会形成一个悖论:不构成外观设计的工业品比专利法保护的工业品得到更为严密的保护。因为,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更长,其权利成立也不需要国家机构的苛刻审查,权利人可以获得更为优越的垄断地位,而作品所描述的方案往往是早已成为公知常识的技术或者同业人员轻易可以想到的知识,仅仅只是未在先付诸于文字而已。因此,对于实用工业品而言,不应施以著作权法保护,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Baker v. Selden一案中所指出的那样,“给予作品作者对其描述的技术以专有财产权,而不对其新颖性进行官方审查,是对官方的欺诈”。④可以想象,如果螺钉、汽车尾气管、打印机墨盒这些纯工业品都被授予版权后,人们为了防止侵权必然要规避这些物品的设计,而这些物品的外形大多由功能所决定,规避设计必然会导致技术效能下降,从而造成技术后退和产品质量缩水,造成工业设计上的灾难(这一点已被英国版权史上的司法实践所证明),⑤而获得版权的产品制造商则可以迅速形成不合理的垄断优势。

 

第三,主要以实现功能为主的工业品设计难以纳入作品范畴。笔者现以坦克为例进行分析。在笔者前面所贴的坦克图片中,所显示的坦克为二战时德军所制造的“追猎者”坦克歼击车(以下仍称为“坦克”),造型非常独特。从外形上看,“追猎者”坦克并没有完全脱离人们头脑中一般坦克的形象,当然,与一般的坦克相比,“追猎者”坦克线条流畅、造型紧凑、外形独特,但是,这种线条和外形的差异,是美感的表达,还是技术的必需呢?我们知道,“追猎者”坦克是一种面向实战的武器,其考虑的基本方面包括火力输出、移动速度、防护能力、通讯能力等等。坦克的设计,从外观造型、部件设计、材料选取,全部要围绕上述理念,从而使得坦克在战场上的生存能力达到最大。在这种设计理念的指导下,艺术美感并不是坦克设计需要考虑的必要方面。例如,“追猎者”坦克之所以车身轮廓线条低矮紧凑,就是因为它没有炮塔,而这就降低了被远处的敌方发现和打中的概率。可见,在这一前提下,无论“追猎者”坦克的轮廓曲线多么令人赏心悦目、具有审美价值,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设计所带来的艺术美感和其具有的实用功能无法分离,一旦不采用这种设计,坦克具有的减少发现和打击概率的实用效能也随之消失。在功能本位主义的设计理念下,实现某种最佳技术效果的造型往往只有一种或者少数几种,基于著作权法“唯一性表达”的理念,这种设计即使独特,也是构建在特定功能上的独特,并不能成为构成作品的理由。⑥行文至此,可以得出结论:军事武器装备的线条和色彩的造型即使独特,如果不是为了满足审美,而是军事实用使然,就不满足美术作品的定义。但是,值得指出的是,如果将坦克等武器按照较小比例生产出模型,则有可能构成模型作品。这是因为,尽管坦克的外形可能与实战功能无法分离,但当缩小尺寸生产后,其实用功能已经消失,外部线条如果具有审美价值,仍然可以构成模型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⑦

 

因此,如果星战头盔在现实中也具有和电影中一样的防护、通讯功能,而且这些功能和头盔的外形设计密不可分,那么无论星战头盔的外形多么独特,也不能构成美术作品。但是,我们知道,星战头盔事实上只是科幻电影中的道具,换言之,它本身的设计并不会引发电影中那些神奇的功能。因此,由于是道具,不受功能限制,星战头盔的设计空间就变得非常大,而设计头盔时基本可以无视其物理功能,而完全按照设计师本人的审美趣味进行。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设计师事实上设计了50个头盔,而且风格各异。而我们知道,现实中的军用头盔基本上大同小异,因为他们都要实现同样的防护功能,这决定了现实中的军用头盔在造型设计上无法像不需要考虑实战功能的星战头盔那样随心所欲。因此,从这个角度,可以认为,星战头盔的外观造型与功能基本无关,主要体现了一种审美意义上的视觉造型,因此,凭借其独特的造型,可以构成作品。(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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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① 王德慧:《<星球大战>的“头盔”砸了谁的脚?》,载“知产力”微信公众号。

② 郭禾(主编):《知识产权法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7-68页。

③ 金渝林:《论版权理念的作品概念》,载《人民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

④ Baker v. Seldon,101 U.S.99,at 102(1880).

⑤ 王迁:《论著作权法保护工业设计图的界限——以英国<版权法>的变迁为视角》,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1期。

⑥ 美国联邦法院在“梅泽”一案中确立了“分离特性与独立存在”的原则作为判断工业品外观设计能否纳入版权保护的标准,对此后影响极大。

⑦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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