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慧达观察 | 从微软视窗驳回复审案看简单几何图形近似认定中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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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视觉效果及设计风格的比对
作 者 | 鹿 静 明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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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微软视窗驳回复审案看简单几何图形近似认定中的关键因素
——整体视觉效果及设计风格的比对
裁判要旨
在对由简单几何元素构成的简单图形商标的近似性比对中,应当重点进行整体视觉效果及设计风格的比较。
案情简介
微软公司于2012年10月推出了新一代Windows 8操作系统,同时在新一代系统中启用了全新设计的windows视窗标志(图一)。微软公司于2012年2月17日在美国申请注册了国际注册第1147492号(图一)商标,并于2012年7月23日向中国申请领土延伸保护,指定使用在第38类电子邮件服务、语音聊天服务、短信息、文件、图像、音乐、游戏以及数据的电子传输等服务项目上。商标局和商评委均以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微软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商标(图一)与第10022287号(图二)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原告微软公司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和整体视觉效果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对比来看,申请商标由四部分构成,整体是一种不对称设计,具有独特的角度,呈现一种由远及近的纵深视觉效果和强烈的立体感。引证商标则为一个对称的普通平面图形,缺乏立体感。原告微软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申请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的准予领土延伸保护的决定,在上述决定中,商评委认定(图一)与(图二)并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原告微软公司主张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未构成近似商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争商标整体为一倒置的梯形,且被一十字分割为四部分,其不对称设计具有较强的立体感,产生了一种由远及近的纵深视觉效果,形似一扇窗户。引证商标的图形整体呈现为一四周圆角的正方形,被一横线平均分为上下两个部分,上半部中间有一切线,下半部被一竖线平均分为左右两个部分。引证商标整体圆润,不具有立体感。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能够将二者区分开来,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两者未构成近似商标。”故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京知行初字第5797号,判决理由第二段后半部分 张晰昕、郭艳芹、周华,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短评
微软最早使用视窗标志是在1985年,第一代视窗标志是一个蓝色的方形被白线分成四个大小不一的方形(图三),视窗标志此后虽经过多次重新设计,从(图四)、(图五)演变至新的(图一),但都基于漂浮的旗帜的主题进行。经过20多年的使用,微软的视窗标志已经与微软公司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基于微软公司旗下产品的销量及知名度,其视窗标志已经具有了极强的显著性与产源识别性。
本案中,申请商标(图一)与引证商标(图二)均是由简单的四边形所构成的一个整体为四边形的图形,但是申请商标从整体来看是不对称的,并且呈现出由远及近的纵深视觉效果,具有很强的立体效果。引证商标的整体虽然也为四边形,但是其边角圆润,整体为一个对称的普通平面图形,缺乏立体感。因此,虽然都是同样简单的四边形组合而成的图形,但是通过不同的排列组合以及不同的设计理念,会赋予商标不同的整体视觉效果,使得商标具有不同的显著性,从而使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能够对商标进行区分。结合微软视窗标志所享有的知名度及其产源识别性,更不会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另外,商评委在本案申请商标其他类别的领土延伸申请中已经认定了商标(图一)与商标(图二)不构成近似商标。本案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也晚于微软视窗图形的最早注册日期,在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时,商标局或商评委并未认为引证商标与微软的视窗标志构成近似。因此,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应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对于图形商标尤其是简单的几何图形商标的近似性比对不应仅仅因为二者的几何元素相同而认定为商标近似,重点应从图形商标所呈现的整体效果而进行比对。尤其是简单图形通过设计具有立体效果之后更加能够与平面图形进行区分,产生更强的显著性。
万慧达代理微软公司参与上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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