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新园,加个“新”字就没问题吗?

2015-05-21 18: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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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1:1比例复建北京圆明园95%建筑群——如此“大手笔”的“圆明新园”于5月10日在浙江横店部分建成并开放后,立即遭到了来自各界的质疑声,除了占地6200多亩、总投资300亿元、前后历经7年时间建成等冲击眼球的数字带来的“劳民伤财”之说外,另一重质疑显得更为“专业”——“圆明新园”是否存在对北京圆明园的知识产权侵权之嫌?

虽然“圆明新园”方面回应“一个是北京圆明园,一个是横店的圆明新园”,两者没有可比性,但在老祖宗留下的文化遗址名称上冠上个“新”字,“圆明新园”对“圆明园”的品牌消费心理恐难以掩饰;另一方面,无论是作为文化建筑遗址的北京圆明园,还是“圆明新园”据以为设计蓝本的圆明园部分景点的资料和图纸,均落入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围中,如此,按1:1比例复建的“圆明新园”,如果真被诉诸侵权,确定可以“全身而退”吗?

经典“复活”的法律风险

“按1:1比例复建北京圆明园95%建筑群”的“圆明新园”在法律上首先难以逾越的知识产权红线恐怕就是著作权的规制了。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建筑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而这种保护还延伸至建筑设计图、效果图和建筑模型等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建筑作品形式上。

圆明新园建设的倡导者和实施者徐文荣曾表示,圆明新园的建设最大程度地参考了圆明园原有的建设图纸以及遗址,资料来自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并且找到了当年圆明园建设的总设计师——“样式雷”的家族,获得了大量一手的设计图纸。

笔者并不了解圆明新园对圆明园的“参考”过程,以及获取圆明园建设图纸的授权情况,但就著作权法的规定而言,未经授权的经典“复活”行为均可能造成对原建筑物本身或者设计图的著作权侵犯。

其实因为建筑物间的“仿制”行为引发的著作权纷争在现代城市建设中并不鲜见:2003年,加拿大知名的OTT-PPA建筑师事务所就曾起诉杭州锦绣公司的“锦绣天地”楼盘设计方案完全照搬了自己的投标方案;2004年,因“森林大第”的建筑外观与“枫丹丽舍”几近相同,“枫丹丽舍”以“森林大第”构成对其建筑物著作权的侵犯将其诉诸法律。

当然,相比于现代建筑,北京圆明园有其特殊性,其属于古代知名建筑,如果真要认定圆明新园对圆明园的著作权侵犯,也有诸多问题需要明确:如北京圆明园的著作权归属主体,作为作品的北京圆明园是否已逾保护期限,而进入了公众消费领域,另外,“圆明新园”的复制建造,是否可以以合理使用进行抗辩等等。

加个“新”字就没问题吗?

除了著作权上的“翻版”风险外,品牌的混淆也应在考虑之列。

信息显示,“圆明园”的商标注册情况还真是相当周延,甚至比很多纯粹的商业主体都更具品牌保护意识。

“圆明园”的授权经营方为“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旗下注册有59件“圆明园”商标,而且实行的是全类注册,其中不仅有“圆明园”的文字商标,而且注册有按照圆明园建筑风格设计的93101274856.jpg图形商标。也就是说,除了作为古迹遗址外,“圆明园”作为标识性文字,在法律层面上也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权利属性。

按照商标比对的一般原则和方法来看,“圆明园”和“圆明新园”在呼叫、文字和整体结构上难免近似之感,而同属于园林建筑,同样作为对外开放的旅游项目,虽然一北一南,但打出“复建”牌的“圆明新园”又怎能置身于市场混淆的猜量之外?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圆明新园”已经被一家叫做“珠海经济特区圆明新园旅游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为商标,分别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第37类旅游景点建筑等服务上,目前均处于权利有效期内。

这也意味着,横店集团对“圆明新园”标识的使用,即使可以免于对北京圆明园的侵权,也可能会触及另一家“圆明新园”的商标权利底线。而据笔者了解,这家珠海的“圆明新园”和横店的“圆明新园”并无任何主体上的关联。

当然,横店集团花费巨资,号称原貌复建的“圆明新园”,其志应该不只是在名称呼叫和文字的近似上。

北京圆明园作为承载着太多民族记忆和情感的古建筑遗址,其所具有的品牌效应及在旅游市场上的辨识度,足以使其在文化符号之外更具有商业价值。但各家“圆明园”同时逐利市场,难免对同一品牌有所过度消费,以及上述他人在先商标权利的情况,“圆明新园”的存在是否可能纠责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点。

而从整个社会层面而言,古建筑已经成为了我国悠久传统文化的经典体现,今天有了一个“圆明新园”,明天会不会出现“新故宫”“新长城”之类呢?另一方面,北京圆明园承载着国人太多的民族记忆和情感,此次“圆明新园”以复建“圆明园”为噱头而引发关注和质疑,当然并不应该仅仅从知识产权的维度中寻找答案,“圆明新园”如何在国人的心理层面上获得认可,才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如此,在文化消费和经典屡被“复活”的今天,“圆明新园”所涉及的法律和社会问题都可能并非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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