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知析法|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应全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018-10-26 23:02:28
——奥光动漫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丽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裁决纠纷二案

——奥光动漫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丽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裁决纠纷二案


作者|黄斯蓓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1380字,阅读约需3分钟)

案例索引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行初504、558号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二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自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工作以来,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在维护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统一性方面持续发力。本案中,因行政相对人不服专利行政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职权、程序、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后,依法确认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本案的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监督职能,有效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对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加大司法行政保护合力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简要案情

奥光动漫集团有限公司就其拥有的“一种六面体铁线盒”实用新型专利与第三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丽水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丽水市知识产权局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丽知调字[2017]17 号、18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决定撤销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并就同一专利不再受理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奥光动漫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理决定,责令丽水市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同的是,知识产权行政案件需要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故从职权、程序、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对被诉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全面审查。

关于被诉行政行为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需要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本案中,丽水市知识产权局所作的两项处理结论明显违反了前述规定,并限制了奥光动漫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他涉及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主张权益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被诉行政决定所引用的法律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均与涉案请求事项及处理程序无关,丽水市知识产权局据此对奥光动漫集团有限公司的请求事项作出处理,属适用法律错误。

关于被诉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是否合法的问题,法院认为,丽水市知识产权局存在前后法律文书所载立案受理时间不一致、未及时将案号变更情况通知当事人、未按法律规定向当事人书面送达法律文书、抽样取证清单所载信息缺失等程序瑕疵和轻微违法的情形,但鉴于并未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法院最终认定该程序轻微违法未达到足以撤销被诉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的程度。

综上,被诉处理决定程序轻微违法,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鉴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丽水市知识产权局已自行撤销被诉行政处理决定,法院于2018年5月3日判决如下:确认丽水市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丽知调字[2017]17、18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合议庭:张棉、唐莹祺、黄斯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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