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四前高管跳槽窃取商业秘密案的警示

2015-01-28 20: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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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有发生的商业秘密案件,不仅给企业带来了巨大损失,也让泄密者自食苦果。1月23日,前海尔四高管因跳槽后向同行业某公司非法透露海尔洗衣机重要生产和采购环节重要商业数据,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涉案四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案情简介

被告人齐某原系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事业部部长,后辞职到同行业某公司任副总经理。其他三名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均为海尔集团员工,其中张某某离职后也到上述某公司任职。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间,被告人齐某违反与海尔集团签订的保密协议,通过邮件形式,向同行业某公司非法透露海尔洗衣机重要生产数据,并在当年7月辞去海尔集团职务到上述某公司就职后,先后通过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三人于2010年7月和10月通过邮件形式,向上述某公司非法提供海尔洗衣机生产和采购环节重要商业数据,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数额不等的损失。

经鉴定,上述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人齐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372.39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2579.81万元;被告人王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228.91万元;被告人张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129.04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与他人共谋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被告人张某某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进行披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被告人王某、张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法院一审分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王某、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齐某、张某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青岛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量刑标准

根据国家公安部的统计,我国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60%都与人才跳槽有关,80%以上的商业秘密外流是由内部员工引起的。

此外,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分散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专利法》、《著作权法》、《刑法》、《合同法》、《劳动法》等部门法中。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在商业秘密的保护标准上并不低,特别是刑事保护,其严厉程度甚至超过英国等发到国家的法律标准。

1997年,我国修订的《刑法》第219条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并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案件警示

商业秘密案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案件数量呈现多发态势。任何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都有不想要被竞争对手知悉的信息。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中的商业秘密是指“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信息,具体包括:技术水平;技术潜力、新技术前景预测、替代技术的预测、专利动向、新技术影响的预测等;经营中的商业秘密是指“管理诀窍、客户 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具体又包括:新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及如何开辟新市场、产品的社会购买力情况、产品的区域性分布情况、产品长期的、中期的、短期的发展方向和趋势、经营战略、流通渠道和机构等。

对于商业秘密的认定,其法律基础即为涉案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做出了规定,即商业秘密的认定需要满足三个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三者缺一都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相比,犹如一把双刃剑。无论是专利、商标还是版权,都是在一定期限和条件下才受到法律保护的。而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可以无限期,具有明显的优势。最经典的案例就是可口可乐公司能够畅销世界百余年而盛久不衰,其原浆配方的成功保密功不可没。如果可口可乐的配方最初是以专利的形式进行保护的,在其保护期限过后,可口可乐公司显然会失去其垄断地位。但另一方面,商业秘密如果缺失了上述三点要素任何一项,“秘密”将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相对于专利和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保护而言,商业秘密成立的条件比较复杂,需要企业主动进行保护,尤其是在保密措施方面付出大量的持续性工作。

图片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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