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图腾》争议启示: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难题待解

2015-03-02 20: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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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春节档的冒险大片,《狼图腾》一经上映就以人与狼之间的传奇故事俘获了不少观众的心。影片改编于2004年出版的同名小说,该小说10年内再版150余次,也创造了出版界的奇迹。中影公司早在8年前就买下了这部小说的电影改编权,此次由法国著名导演让-雅克·阿诺执导的电影,也延续了小说的良好口碑。

在对《狼图腾》的一片叫好声之中,蒙古族作家郭雪波发出的一则声明显得尤为刺耳,在这则声明中,郭雪波直指《狼图腾》的小说和电影歪曲了蒙古族的真实传统文化,并意欲为此诉诸法律。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应置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之内,但在笔者看来,在我国知识产权对传统文化保护尚存缺位的当下,这场口水战如果真要延续到诉讼层面,前景着实不那么乐观。

演绎尴尬

2月18日,也就是这部电影正式上映的前一天,郭雪波在自己实名认证的微博里发出了一则声明,该声明称,自己作为一位蒙古族作家,了解到的是狼从来不是蒙古人图腾,蒙古所有文史中从未记载过狼为图腾一说。而《狼图腾》这部小说宣扬的思想和文化只是一位在草原待了3年的汉族知青(笔者以为这里所指《狼图腾》原著作者羌戎)生生嫁祸给蒙古人的伪文化。同时,声明还表示,将保留诉诸法律捍卫祖先和民族文化的权利。

紧接着,2月26日,郭雪波在自己的微博上又发表了《血腥的恶狼,绝不是蒙古人的图腾——我的一封信,一份声明》一文,直指《狼图腾》存在歪曲蒙古民族历史文化等若干问题。

对此,网友和观众的态度莫衷一是,有支持的、点赞的,也有认为是郭雪波见不得他人走红,故此进行自我炒作,先且不论郭雪波的任性表达,其声明中涉及的电影与传统文化的冲突问题,《狼图腾》实则并非首例。

2010年,贵州省安顺市文化体育局将电影《千里走单骑》的出品方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制片人张伟平及导演张艺谋诉至法院。在起诉中,安顺文化体育局表示,电影《千里走单骑》在拍摄时,安顺市詹家屯的8位地戏演员应被告的邀请前往丽江,表演了“安顺地戏”传统剧目中的《战潼关》和《千里走单骑》,这些表演被剪辑到《千里走单骑》影片中。但是影片中却将这些表演剧种称之为“云南面具戏”。原告认为,被告将特殊地域性、表现唯一性的安顺地戏误导成云南面具戏,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而且使得观众被误导,前往云南寻找这一传统艺术形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为此,安顺文化体育局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刊登声明,就侵犯“安顺地戏”署名权消除影响;并要求被告以任何方式再使用影片《千里走单骑》时,应当注明“片中的云南面具戏实际上是安顺地戏”。

2011年5月24日,经过1年零4个月的诉讼,此案在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涉案影片《千里走单骑》使用“安顺地戏”进行一定程度创作虚构,并不违反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安顺文化体育局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后二审法院维持了该一审判决。

除了涉及对文化内容本身的争议外,传统文化在赋予了商业运作以丰富资源后,却往往陷入被遗忘的尴尬。当年,原生态歌舞集《云南映象》公演成功,其大量素材源于云南民间传统歌舞,但在取得了商业利润后,却并未对作品所用元素来源地和创造群体利益给予必要的尊重和保护,引起当地文化保护部门的重视。而民族舞蹈诗画《丽水金沙》的内容多取材于丽江民间艺术,在取得了可观商演收入后,其运营公司的有关负责人也坦承,没有向该民间文艺创作群体支付过知识产权报酬。

多重拷问

诚然,小说可以虚构,电影可以演绎,但其间反映出来的我国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在现实中遭受着多重考验。

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人基于智力创作而对精神财富享有的权利。从保护对象的属性来看,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应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维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传统文化的界定与知识产权概念的界定有所重合,这也表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至少在概念界定上认可了传统文化具备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能性。

在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著作权法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杂技表演等纳入了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项下,同时,还颁布了诸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单行法规。但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自1985年开始着手立法论证,1996年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意见,但至今尚未颁布施行。

立法上的难产或源于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首先,对传统文化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存在权利主体认定上的难题。传统文化往往是群体性的智慧结晶,通过历史沿袭而来,并非依靠单个社会成员的个体智慧劳动创造,而是某个群体甚至民族在世代延续的积累中创造的,权利主体的范围广泛且不具有确定性。对此,有的国家将其界定为“集体知识产权”,但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概念与之对应。

其次,传统文化源于世代承袭,又在历史演变中不断发展,在表现形式上多以口头流传、形态表演等非固定形式予以表现,一般以民间流传或者传承人继承的方式得以保存,很少有固定的文献记载或者是具体的考据可查。这种保护对象在表现形式上的模糊性和多变性,让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陷于对过于庞杂的不安中。

另外,著作权法的价值归属在于对作品表现形式的保护,而非保护表现形式下的思想本身,因此著作权的保护不及于对功能性的方法及知识的保护和补偿,在这一点上,专利保护可以提供相应的补充,但遗憾的是,传统文化往往不以产品、技术或者发明的形式得以呈现,特别是很多传统文化已经进入公知领域,且往往难以界定其确切的应用价值,在新颖性和实用性上难以与专利保护的要求相匹配。

回到郭雪波对《狼图腾》歪曲蒙古族传统文化的质疑事件上来,在声明中郭雪波表示“保留诉诸法律捍卫祖先和民族文化的权利”,只是不知道真要诉诸法律,这场官司应该由哪位权利主体来作为原告方,又将置于何种具体知识产权权利项下?如此看来,这场官司真要打起来,郭雪波可谓胜算寥寥。但即便如此,将传统文化切实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下,才是我国作为一个有着悠久传统文化的大国所应有的历史态度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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