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知析法|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认定

2018-08-20 11:28:46
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具有开放性、分布式、不可逆性等特点,其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存储平台低成本、高安全、稳定性的优势。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盲信而降低认证标准,也不能因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而是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对类似本案区块链方式进行电子数据存在的法律效力进行个案认定。

作者|卢忆纯 杭州互联网法院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4429字,阅读约需9分钟)


【裁判要旨】


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具体应以电子证据审查的法律标准为基础,结合区块链技术用于数据存储的技术原理,审查确认区块链电子存证符合以下四个要素时,可认定该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1.审查电子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包括产生电子数据的技术可靠、第三方存证平台资质合规、电子数据传递路径可查;2.审查电子数据存储的可靠性,即区块链技术作为电子数据存储方式是否具有难以删除、篡改的特征;3.审查电子数据内容的完整性,包括初始上链的电子数据是否系涉案侵权文件所对应的电子数据及各区块链中所对应的涉案电子数据是否一致;4.审查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关联度。


【案例索引】


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浙8601民初81号

【案情】


原告: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一媒公司)


被告: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同公司)


原告华泰一媒公司为证明被告道同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发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原告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进行了侵权网页的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该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的压缩包计算成哈希值上传到 Factom 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

 

【审判】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文章系对社会现象进行采访、描述、归纳和评议,内附图片在角度、构图和光线体现了作者的选择与安排,均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和摄影作品。涉案作品发表时署名的两位记者均声明该作品著作权归都市快报社享有,结合劳动合同,能证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由都市快报社享有。都市快报社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华泰一媒公司行使,并明确其能行使诉权,故华泰一媒公司系适格的原告。


杭州互联网法院根据华泰一媒公司提交的账号、密码登陆保全网下载侵权保全文件包,其中包含的网页显示第一女性时尚网(Ladyfirst.com.cn)中发布了被诉侵权文章,经查看,正文内容与涉案文章基本一致。其中网页源码操作显示源码为www.ladyfirst.com.cn,经查询,该网址备案主体为道同公司。将上述侵权保全文件包进行哈希值计算,并根据千麦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千麦鉴定所)提供的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的查询方法和步骤进行查询可知,该哈希值存在于上述区块链中,且上传时间与文件包形成时间存在合理性,根据区块链机制可知该涉案电子证据已上传至区块链进行保存且未被修改。


结合电子证据审查标准,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数秦公司作为独立于当事人的民事主体,其运营的保全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谷歌开源程序进行固定侵权作品等电子数据,且该技术手段对目标网页进行抓取而形成的网页截图、源码信息、调用日志能相互印证,可清晰反映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应当认定由此生成的电子数据具有可靠性。同时,保全网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故确认上述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即确认道同公司运营的“第一女性时尚网”上发布了涉案作品。


综上,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华泰一媒公司侵权指控成立,判令道同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评析】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快速发展,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这就导致反映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证据主要表现为电子数据。在司法审判领域中,电子证据已经成为最为常见的证据形态。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电子信息,存在于虚拟的数据空间中,决定了其本身具有技术依赖性、不稳定性和易篡改性的特点,该种电子信息只有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固定和保存后,方可成为法院判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事实依据。


电子数据的固定和保存方式从初期的公证机关公证到可信时间戳认证,从复杂的操作录制到一体化的源码提取,表明了电子证据取证方式和运用因技术的不断发展而更新,且该种新型的电子证据,因其便捷化、高效率、低成本,受到诉讼当事人的普遍欢迎,当其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时,因当前法律、法规未能对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做出明确规定,且实务和理论界对电子证据的审查标准分歧较大,客观上给司法认定带来了挑战。以区块链技术作为电子数据存储、确保数据完整性的存证方式,是互联网技术与司法审判深度融合的产物。若司法确认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将对电子数据的存证方式带来新变革,意义非凡。本案裁判结合区块链技术用于数据存储的技术原理,以电子证据审查的法律标准为基础,首次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效力审查标准进行了探索,以期对今后类案处理提供思路 。


区块链电子存证从形成方式看,包含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固定证据的过程,即通过采用技术手段进行网页截图和源码提取,形成数据信息;第二阶段是将前述数据信息以HASH值的方式存储到公共区块链中而形成新的数据信息。区域链电子存证是使用区域链技术对电子数据进行存储的一种证据形式,其作为证明待证事实的数据信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本身应当建立在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的规定,对于“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审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审查电子证据来源的真实性


电子数据来源真实,是区块链电子存证具有法律效力的必要前提。司法实践中对方当事人一般会以电子数据来源不真实为由否定电子数据的效力。此时,应当以技术中立为前提,对数据的收集、传输、记录过程的正当性、合理性进行审查,适当引入技术说明以判断电子数据来源的真实。


本案中,数秦公司作为独立于当事人的民事主体,其运营的保全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存证平台。其部署在通用的云平台——阿里云服务器中,并获得网站安全一级认证证书等,除有相反证据否定之外,应认定该网站具备进行电子数据生成的安全环境。保全网通过自动调用技术性、安全性较强的puppeteer和curl程序和对目标链接进行网页抓取和源码识别,该种固证系统对所有人都平等开放,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且其操作过程是按照取证系统事先设定好的程序由机器自动完成的,取证、固证全过程被人为篡改相关链接的可能性较小,且该技术手段对目标网页进行抓取而形成的网页截图、源码信息、调用日志能相互印证,可清晰反映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应当认定由此生成的电子数据来源可信性较高。


(二)审查电子数据存储的可靠性


因电子数据具有随时性、多发性、易逝性的特点,电子数据存储是否具有可靠性,是确保电子数据不被篡改、保持其完整性的关键。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是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了一次网络交易的信息,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防伪)和生成下一个区块。具体来说,区块链网络是由多个机构或公司服务器作为节点所构成的网络,该网络上某节点会对一个时间段内所产生的数据打包形成第一个块,然后将该块同步到整个区块链网络。网络上的其他节点对接收到的块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加到本地服务器。之后,某节点会将新产生的数据及本地服务器内已有块的信息放在一起打包形成第二个块,其他节点接收该块并验证通过后,将第二个块加到本地服务器,第一个块与第二个块相连,之后的网络内部的数据均经上述相同方式打包成块,块与块首尾相连形成链,该链即为区块链。若需要修改块内数据,则需要修改此区块之后所有区块的内容,并将区块链网络所有机构和公司备份的数据进行修改。因此,区块链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其作为一种保持内容完整性的方法具有可靠性,其中公链相对于私链而言,其公信力、权威性和安全性更强。


(三)审查电子数据内容的完整性


区块链技术虽本身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但其作为一种数据存储的方式,仅能确保已经上传到区块链中的电子数据具有完整性,在涉及多个区块链时,应当逐一审查各区块链中所保存的数据是否是一一对应的。具体而言,一方面应当审查已初始上链的电子数据是否系涉案侵权文件所对应的电子数据,另一方面应审查各区块链中所对应的涉案电子数据是否一致。

本案中,电子数据系上传至公共的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为确认电子数据确系对应,法院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个案审查:


1.进行FACTOM区块链查询。根据已有的交易哈希值进行查询,可查看该交易哈希值区块链中的对应的存放内容和CHAIN ID。根据已知的区块高度查找前述CHAIN ID,查看前述存放内容是否上传至FACTOM区块链中,并获取KEYMR值和锚定到比特币区块链的交易哈希值(以下简称锚定哈希值)。


2.进行比特币区块链查询。根据锚定哈希值分别比特币区块链中进行查询,查看查询结果中所存放的内容是否与FACTOM中KEYMR值一致,如数值一致可知各区块链中存储的内容完整、未被修改。


3.验算数值。根据hash值计算方式对侵权保全文件包进行hash值计算,并与首次上传至区块链中的电子数据进行验算比对,若一致,即可知涉案侵权文件包已上传至区块链中,且保持完整未修改。鉴于验算数值属于专门的技术性问题,除了须交由专业的鉴定部门进行验证之外,还应提交相关的技术说明,以确保验证的中立性和准确性。


(四)审查电子证据间的关联性


电子证据具有多元性、系统性的特点,也就是说任何电子证据的产生都不是孤立的,即所谓电子证据的“三位一体”。具体包括: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内容性电子证据;表明数据产生、存储、传递、修改、增删而形成的时间、制作者、格式、修订次数的附属数据信息;以及记录了发件人、收件人、指定信息系统、日志记录、源代码的痕迹数据信息均应一并保全,最大程度上证明内容的真实性。[1]


如前所述,通过保全网自动抓取所形成的的电子证据清晰的反映了电子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其包含的各项信息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与区块链存证所反映的时间戳信息的逻辑关系,能够进一步印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本案中,自动抓取程序所反映的侵权页面信息、网页源码所指向的网址及当事人的陈述能够反映侵权链接的真实性。自动抓取程序所反映的抓取开始和完成的时间差、数据生成和上传至区块链的时间差(均几秒),能够印证固证、存证方式的可靠性,从而形成较为完整的锁链认定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具有开放性、分布式、不可逆性等特点,其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存储平台低成本、高安全、稳定性的优势。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盲信而降低认证标准,也不能因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而是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对类似本案区块链方式进行电子数据存在的法律效力进行个案认定。

 注释:

[1]李自柱:《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固定电子证据的调查研究》,微信公众号:朝阳知产,2017年7月28日。

+1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参与评论
评论千万条,友善第一条
后参与讨论
评论区

    下一篇

    本案例从构成要件角度,全面论证了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认定条件,并结合包装的整体与主要部分,商品及包装投入市场的先后,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分辨力等因素,对知名商品包装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是否会使相关公众对其来源产生混淆进行判断。对于被告人自身商标驰名、无需攀附他人等抗辩理由,亦从主客观方面进行了精准的回应。

    2018-08-03 18:5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