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独创性”角度再论游戏直播画面的权利属性

2017-12-14 18:42:32
耗时三年之久的网易诉YY游戏直播案终于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一纸判决中暂告段落。法院认定:YY未经授权直播网易《梦幻西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YY需向网易赔偿高达2000万元的赔偿款。

作者 | 杨杰 别良辉 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3168字,阅读约需6分钟)

耗时三年之久的网易诉YY游戏直播案终于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一纸判决中暂告段落。法院认定:YY未经授权直播网易《梦幻西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YY需向网易赔偿高达2000万元的赔偿款。该判决将《梦幻西游》游戏直播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其作者为网易公司。通读法院的判决,笔者发现法院其实适用了作品认定的独创性标准,但由于并没有对该标准进行深入分析,法院最后的认定结果偏离了独创性标准的应有之义。笔者认为,游戏直播画面的定性应当从作品的“独创性”角度出发,根据独创性标准的要求,《梦幻西游》游戏直播画面并不构成作品。而诸如《我的世界》等其他类型的游戏在独创性的认定标准之下则有可能认定为作品,游戏玩家对其享有著作权。


一、法院的判断逻辑

在判决中,法院认定《梦幻西游》游戏的直播画面属于“类电影作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游戏的创作过程,“是在游戏策划人员进行故事情节、游戏规则等进行整体设计,以及美工对游戏原画、场景、角色等素材进行设计后,程序员根据需要实现的功能进行具体代码编写后形成的。此创作过程综合了角色、剧本、美工、音乐、服装设计、道具等多种手段,与“摄制电影”的方法类似。因此,涉案电子游戏在终端设备上运行呈现的连续画面可认定为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影作品)。”[1]


出于对网络游戏互动性特点的考虑,法院还专门针对游戏玩家操作游戏这一行为的性质做了分析。正如公众的认识,网络游戏所呈现的连续画面与传统电影作品或者类电影作品具有明显区别。“前者具有双向互动性,不同玩家(用户)操控涉案电子游戏或者同一玩家以不同玩法操控游戏,会呈现不同的动态画面,尤其是多人参与的情况下,呈现往往结果难以穷尽。”[2]但法院认为,网络游戏互动性的特点并不能否定游戏连续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法院的逻辑如下:首先,“著作权法中对类电影作品的认定要件并无限定连续画面的单向性”。其次,游戏玩家在动态画面的形成过程中并无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型劳动。针对这一点,法院的理由是,“游戏系统的开发者已预设了游戏的角色、场景、人物、音乐及其不同组合,包括人物之间的关系、情节推演关系,不同的动态画面只是不同用户在预设系统中的不同操作产生的不同操作/选择之呈现结果”。最后,法院发现, “在预设的游戏系统中,通过视觉感受机械对比后得出的画面不同,如具体的场景或人物动作的变化等,并不妨碍游戏任务主线和整体画面呈现的一致性。”综合上述分析,法院最终认为:“尽管游戏连续画面是用户参与互动的呈现结果,但仍可将其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


有作品,则必有背后的作者。法院认为,由于玩家在上述“类电影作品”的形成过程中并无著作权意义上的创作劳动,故该类电影作品的“制片者”应归属于游戏软件的权利人。


二、“独创性”标准在《梦幻西游》一案的适用

笔者认为,法院在上述分析中运用了“独创性”标准来认定作品,也即上文中提到的,法院认为“用户在动态画面的形成过程中无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劳动”,因此,游戏玩家对《梦幻西游》游戏连续画面的形成不应享有作者权利。但法院并没有对“独创性”标准予以展开讨论,所以最终呈现的效果就是该标准被众多其他的说理所掩盖,丧失了其应有的地位。笔者认为,从独创性角度出发来对《梦幻西游》案进行论证,论证过程将更具说服力,论证逻辑也更为清晰。而以独创性角度出发的论证思路将不仅仅局限于《梦幻西游》一案,在其他类型的游戏作品中适用该方法也将得到有说服力的效果。


(一)何为作品的独创性?


独创性在著作权法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正如学者所言,“独创性是版权作品的本质属性”。[3]独创性的要求意指作者的创作活动不是一般的活动,不是单纯凭技艺,“甚至不是一般的智力活动,而必须是作者运用创造力从事的智力创造活动”。[4]独创性的特征之一就是要求创作人需要主动的运用其智力从事创作活动。而这一活动从本质上讲不同于“机械的、重复性的智力活动,包括单纯凭技巧从事的智力活动。”[5]


(二)游戏玩家没有参与《梦幻西游》连续画面的创作


从上文对独创性的阐释来看,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何《梦幻西游》的游戏玩家操作了游戏,却不能将其操作游戏而形成的游戏画面认定为其创作的作品。这是因为玩家在操作游戏的过程中所追求的并不是创作一个“类电影作品”或者其他类型的作品,而是单纯的追求游戏的竞技性、娱乐性所带来的游戏体验。至于游戏高手的超高技艺、战略战术当然也含有玩家的智力成分,但此种智力投入却并不旨在创作作品。因此,玩家对于《梦幻西游》的连续画面不享有作者权利。


(三)网易公司也没有参与《梦幻西游》游戏连续画面的创作


如果游戏玩家不构成《梦幻西游》连续画面的作者,似乎只能是游戏公司对该游戏连续画面享有著作权。而这也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逻辑。正如判决书中所言:“考察涉案电子游戏如上文所述的创作过程;且对于涉案电子游戏在终端设备上运行呈现的类电影作品,用户在其形成过程中无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劳动,故该类电影作品的“制片者”应归属于游戏软件的权利人。”


但如果从独创性的角度出发,我们发现,对于游戏连续画面,游戏公司其实也没有参与创作。游戏公司创作的是游戏里面的CG动画、美术形象、音乐,以及游戏底层的计算机软件程序。但对于玩家参与后的游戏连续画面,游戏公司并没有参与创作的意图。有异议者可能会提出质疑,认为游戏连续画面的形成其实早就在游戏公司的设计之中。因此,游戏公司相当于参与了游戏连续画面的创作,应当享有著作权。但质疑者忘记的是,游戏公司对游戏连续画面的这种预先设计其实已经蕴含在了计算机软件当中,游戏公司通过计算机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已经包含了上述对游戏连续画面的“创作”。因此,笔者认为,游戏公司对于游戏连续画面也不享有著作权。


(四)《梦幻西游》游戏连续画面不构成作品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其实已经看到,《梦幻西游》连续画面的形成既没有游戏公司的创作,也没有游戏玩家的创作,因此该连续画面并不是某一作者有意识的创作行为所形成,其不具有独创性,不应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那么按照独创性标准,是不是所有类型的游戏所形成的连续画面都不构成作品呢?


三、独创性标准在其他类型游戏上的适用

网易最近推出的另一款沙盒游戏《我的世界》在游戏圈也非常火爆。沙盒游戏具有极高自由度,玩家在虚拟的游戏世界当中可以从无到有设计创造出花园、房屋等等造型各异的物品。笔者的同事就曾是该游戏的忠实玩家,当她发现自己在游戏中花费数天时间创造的一处别墅因为游戏故障而杳无踪迹时,其悲痛的心情溢于言表。作为同事,自然为其数日来的心血之作感到痛惜,而她的遭遇也恰好提醒笔者,像《我的世界》这样的游戏,如果玩家以一颗创作的心态,发挥聪明才智在游戏中设计创作各种物件时,这种活动恰恰符合独创性的要求,而这样的游戏连续画面不更应受到保护吗?换一种场景可能更好理解,未经画家本人允许,我们认为他人无权录制画家利用画图软件创作画作的过程。而画家创作的画作的著作权当然不属于生产计算机画图软件的公司。同样的道理,具有创造力的玩家在《我的世界》中创造出来的属于玩家自己的“虚拟世界”,同样也不应属于网易公司,玩家创作过程所形成连续画面也应受到法律保护。


四、结语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是一审判决,该案是否会经历二审判决以及二审判决结果如何都还是未知数,但笔者希望对此案的探讨可以引起业界对游戏直播法律性质复杂性的认识,让法律的适用最终能够促进产业的发展,也更好的平衡各方的利益。


注 释:

[1]见判决书。

[2]见判决书。

[3]金渝林,《论作品的独创性》,《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页51。

[4]金渝林,《论作品的独创性》,《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页51。

[5]金渝林,《论作品的独创性》,《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页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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