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初审公告声音商标简析

2016-02-15 17:12:54
我国首例声音商标申请“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经审查,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并初步审定公告,成为我国初审公告拟核准注册的首个声音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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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袁 博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日前,我国首例声音商标申请“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经审查,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并初步审定公告,成为我国初审公告拟核准注册的首个声音商标。

 

该声音商标注册在第35(广告销售)、38(通讯服务)、41(教育娱乐)和42类(技术服务)上,从本身的表达看,该声音商标旋律全长40秒,共有18个小节,四分之二拍慢板节奏,G大调和C大调交替转换,前四小节为前奏部分,G大调;中间11小节为主题部分,C大调,其中两小节播音员报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最后三小节钢琴再次奏响主题音乐,转回G大调并结束。①

 

那么,什么是声音商标呢?所谓声音商标,是指利用声响、单音组成的音阶甚至是音符组成的乐曲、音乐作为标识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声音可以是音乐声音,也可是非音乐声音。音乐声音可以是专门创作的,也是是取自现有乐谱;非音乐声音可以是创作的,也可以是直接复制自然界的声音。自2014年5月1日起,声音商标注册的申请之门向我国公众打开。那么,我国的声音商标应当遵守哪些注册条件呢?以下以“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为例进行分析。

 

声音商标注册条件之显著性

 

与传统商标类似,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同样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对声音商标固有显著性的判断,可以考虑两个方面:第一,考虑声音的内容。声音所表现的内容与所要使用的商品联系越不紧密就说明该标识越具有固有显著性。例如,将猫狗的叫声注册为宠物类的服务上显著性极弱,但如果注册为厨卫类的商品上就可以认为具有显著性。第二,考虑声音的长短。对于仅仅含有一至两个音符的音乐片段,很难认为具有固有显著性(除非经过长期使用获得了某种“第二含义”)。对于“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而言,首先,其声音内容具有某种独特旋律,在注册类别上并不司空见惯,其次,40秒的长度也保证了其足够的识别性,因此满足声音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要求。

 

声音商标注册条件之非功能性

 

标识的功能性是指该标识的特性或者组成元素是由商品本身的特性或者正常使用所不可避免决定的。例如,一般的照相机在拍摄时按下快门必然会发出“咔哒”的快门声,这种声音就属于功能性的声音。可以想象,如果“咔哒”声被某相机制造商注册为商标后,必然导致其他生产商必须花费成本改造快门以规避同样的声音,而这会造成不必要的研发成本。因此具有功能性的商标(包括声音商标)一般是不能获得注册的。对“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而言,其声音既非商品或服务本身的性质所产生的声音,也不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声音,更不是使商品或服务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声音,因此满足声音注册商标的非功能性的要求。

 

关于首例初审公告声音商标的延伸思考

 

笔者认为,尽管“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符合声音商标的注册条件,但在注册内容上仍有优化空间。

 

首先,声音注册商标的旋律并非越长越好。对于持续时间较长的声音,例如一首完整的歌曲或者一篇冗长的乐谱,人们事实上容易记忆的往往只有其主题部分或者高潮部分,因此如果旋律太长,其具有识别性的主题或高潮部分反而容易被其他段落湮没或者淡化。因此,对于旋律过长的声音商标,由于不易被消费者记忆从而形成来源指示性,并不适宜被注册为商标,例如我国香港地区《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即持此种立场。②当然,“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全时长为40秒,相对而言,并不算长,但是,相对于知名度较高的国外声音商标如苹果的开机声音、“诺基亚之歌”、米高扬公司的“狮子吼”等,显然仍有可优化之处。

 

其次,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商标在中间主题部分由播音员报出了“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名称,从商标类型上,实为“声音+文字”的组合商标。众所周知,很多单一商标往往缺乏显著性,而附加其他内容往往能解决这一问题,因此组合商标其实具有强化识别性的功能。但是,另一方面,组合商标由于增加了某一具有识别性的内容,又会使得其在商标侵权比对中增加一个新的“要部”,反而有可能导致侵权比对的不利局面,从这一意义上说,又会缩小权利保护范围。例如,“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即使不考虑其本身的固有显著性,经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多年的使用也在电台听众心中建立起了旋律和服务来源的唯一联系(“第二含义”),因此单独的旋律本身已经完全可以承载声音商标指示功能,“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文字呼叫虽然能强化这种识别性,但是就功能上来说已经完全“溢出”——就商标识别性或者显著性而言,已经供过于求。考虑到商标上的识别要部数量与显著性成正比,与保护范围成反比,笔者认为,类似的“声音+文字”的组合商标同样有继续优化的空间。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注 释:

① 参见《商标曝光丨我国第一个声音商标通过初审,进入公告期》,载“万文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

② 湛茜:《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分析》,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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