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造假拟处10倍罚款,电商监管不力亦须担责

2014-11-10 17:31:38
“三折的兰蔻,四折的雅诗兰黛……”这些与专柜相比价格相差悬殊的网售化妆品让众多爱美人士趋之若鹜。然而极具诱惑

“三折的兰蔻,四折的雅诗兰黛……”这些与专柜相比价格相差悬殊的网售化妆品让众多爱美人士趋之若鹜。然而极具诱惑的价格背后却存在公众对于真伪的忧虑。一个时期以来,淘宝、聚美优品等电商网站,都曾因销售假冒化妆品而被推上风口浪尖。假冒化妆品不仅对各大购物网站的品牌造成负面影响,而且真真切切地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并屡使消费者陷入维权困局。

在此背景之下,更为有效的监管措施已呼之欲出。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11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食药监总局)官方网站就《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对化妆品原料管理、生产经营、广告宣传、网络销售等方面均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尤其引人注意的是,对于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者,将被最高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而第三方电商平台,须对入网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监管不力将承担连带责任。

明确网络平台责任

据食药监总局方面介绍,今年以来,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共查处涉案金额超千万元的化妆品重大案件8起,其中部分案件涉案金额超亿元。

为此,食药监总局于今年8月28日发布警示,提醒消费者不要轻信网上所谓的低折扣优惠促销品牌化妆品的虚假宣传,不要通过网络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知名品牌化妆品。

就在网购化妆品陷入舆论旋窝之际,食药监总局公开征求《条例》意见,或将改变网购化妆品真伪难辨及维权难的现状。

该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其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并对入网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

根据该征求意见的《条例》规定,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同时,消费者通过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化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追偿。

加强假货处罚力度

此次《条例》不仅明确网络平台的责任,还对生产及经营假冒化妆品加强了处罚力度。

生产假冒化妆品或者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注册证生产化妆品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及生产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经营假冒化妆品、伪造产地的化妆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注册证的化妆品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规定,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资质查验、实名登记,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而针对生产、经营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冒或者不合格化妆品的;生产、经营假冒或者不合格化妆品,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条例》规定,针对上述行为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浏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请点击这里。

图片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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