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天下荟·南京|“全景声”注册商标的商标性使用判断

2018-10-12 18:34:42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在商业活动中识别商品和区分商品的来源是商标性使用的核心意义,也是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标识性财产权,如果注册商标所使用的词汇本身就固有特定含义,其权利的行使便不能排除他人对该商标以非商标的形式进行合理的描述性使用。

作者 | 刘方辉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1970字,阅读约需4分钟)

裁判要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在商业活动中识别商品和区分商品的来源是商标性使用的核心意义,也是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标识性财产权,如果注册商标所使用的词汇本身就固有特定含义,其权利的行使便不能排除他人对该商标以非商标的形式进行合理的描述性使用。


基本案情


背景知识


全景声的概念,源自1972年美国团队在第43届AES(国际音频工程学会)年会的一篇文章“Compatible FM Broadcasting of Panoramic Sound”。1978年,华南工学院谢兴甫教授将“Panoramic Sound”一词翻译为“全景声”,并在其1982年《4-3-N矩阵立体声系统》一文中进一步提出了理性多通路全景声系统具备的条件。随着科技的发展,美国杜比实验室于2012年推出了“杜比全景声”技术。目前,人们去影院观赏的大片多是采用了该技术进行制作,而对应的影院也采用了该技术进行影厅音效的布置,以充分营造全方位包围的声音体验效果。


原告主张: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深圳市赛诗电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诗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3605710号“全景声”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9类扬声器音箱、扩音器、音响连接器、放映设备等。2015年3月7日,该商标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3月6日。

 

全景声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声南京公司)主要从事与影院合作开发声音播放系统。2016年10月24日,全景声南京公司在其网站专业产品中宣传并展示了其“WANOS全景声处理器系列”产品,具体介绍为:“PISP沉浸式声处理器(Professlonal Immersive Sound Processor)针对现有多声道系统存在的问题,通过创新的多声道声音解码、声道分解、合成和映像等技术,可增强现有系统的听觉体验,提供沉浸式的全景听觉体验。”赛诗公司认为,全景声南京公司侵害了其涉案商标权,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被告抗辩:非商标性使用

 

2017年9月8日,国家商标局向全景声南京公司出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其在第41、42类上申请的“声景全景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均为:“声景”是一项听觉生态学的研究,“全景声”是结合影片内容呈现动态声音效果的技术手段,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此外,根据百度搜索检索信息显示,“全景声”搜索显示的信息有340万条;“杜比”“全景声”搜索显示的信息有250万条;与赛诗公司相关的“全景声”搜索信息仅为66条,与赛诗公司提交的62页网页宣传页面数字基本相符。

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全景声南京公司在其网站宣传介绍“WANOS全景声处理器系列”产品时,对“全景声”文字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赛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TRIPS协议第十五条规定,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同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任何标志或者标志的任何组合,都可以组成商标。实质上,这种标志就是作为“一种符号动物”的人可以识别的符号。对于经营者与消费者而言,商标就是促进商品服务销售及便利消费者高效选择商品服务的一种符号,它具有符号形式和符号信息的两个层次:一是,通过符号形式之间的表象差异,识别商品服务的来源;二是,通过符号的使用,赋予其承载商品服务的商誉信息,以提升符号的显著性进而更好的识别商品和吸引消费者。两个方面相辅相成、有机结合。

 

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以符号形式为载体的标识性财产权,天然地受到符号本身的限制,其独占使用的并不是针对商业标识进行全面利用行为的权利,而是仅限于“商标性”使用的行为,是必然在获得权利之时就受到限制的知识产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首先,在赛诗公司注册涉案商标之前,“全景声”本身即具有一定意义,已经作为一个与立体声相关的声学词汇在进行使用。其次,美国杜比实验室早在2012年即已经发布了“杜比全景声”智能化音频平台,将该技术应用于电影制作和影院还音领域。再次,国家商标局已经认定“全景声是结合影片内容呈现动态声音效果的技术手段”。因此,“全景声”本身即是一个声学和音效领域的技术词汇。

 

结合本案分析,从全景声南京公司被诉商标侵权行为中对“全景声”的具体使用方式看,不能认定是商标性的使用,亦未导致混淆误认。一方面,赛诗公司提供的证据既无法证明其具有生产、销售使用涉案“全景声”商标商品的市场交易行为,也不能证明其在注册“全景声”商标后,经过商业经营使用已在相关商业领域和公众中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另一方面,虽然被告的“WANOS全景声处理器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或类似,但全景声南京公司的使用方式是将“全景声”作为一种描述影院音频解决技术及其实现的听觉效果的特定技术词汇,并非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进行使用。故被告不构成对涉案“全景声”商标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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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民终1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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