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匆匆那年》浅谈作品改编权的空间与限制

2016-01-02 16:39:45
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讲,基于对原作的合法改编可以产生更为多样的演绎作品,有助于满足社会公众多元化文化需求,从社会价值上看并无不当。
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

知产力是一家致力于“为创新聚合知识产权解决方案”的原创型新媒体平台。关注科技领域创新及相关知识产权问题,请订阅本微信公众号(zhichanli)、官方微博:知产力,亦可登录www.zhichanli.com查阅更多精彩内容。


作 者 | 乔 平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从2015跨年至2016,由于原作与基于原作的改编使用而产生的纠纷颇令人目不暇接:先是,《鬼吹灯》系列小说作者天下霸唱以侵犯作者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为由,将改编其作品并拍摄电影《九层妖塔》的出品方中影股份及导演陆川诉至法院;然后是青春言情小说《匆匆那年》作者九夜茴与合作方搜狐视频也因改编问题陷入纠纷之中。

2015年的最后一个周日,九夜茴发布声明称,搜狐视频在未经自己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匆匆那年》的原有人物和故事框架,制作出品所谓的续集《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并于近期在网站上进行大力宣传并即将上线,严重涉嫌违反《著作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破坏了行业良好秩序。

搜狐视频方则回应称,九夜茴已将小说《匆匆那年》的剧本改编权以及电视剧、网络剧改编权永久授予本公司,公司根据小说改编的电视剧剧本作品以及根据小说改编的电视剧、网络剧等作品,其著作权全部属于公司所有。因此,本公司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使自己合法享有的小说改编权及拍摄权。

时间翻过一年,问题有待厘清。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律规定及理论,翻译权与改编权法律属性均属于财产权中的演绎权范畴,故此争议与前两者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均是原作与基于原作产生的演绎作品之间的纠纷。除去个案纠纷中的个性因素,从原作和改编作品角度来看,原作者通常希望改编者以原作为中心,尽可能地忠实于原作,全面、完整地反映原作者在原作中表达的思想情感。改编者则希望使用原作的人物角色、情节内容,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地进行再创作,其中不乏对角色人物定位、情节架构进行大的修改,甚至对故事情节进行延伸扩展、结局尾声做根本性的改动。从这个意义上讲,原作与改编本身就构成了一对矛盾共生体,实践中产生众多纠纷也在所难免。

改编权有无及其具体内容的法律判断应当依法依合同

改编权作为演绎权之一种,在性质上属于著作财产权,属于作者所有。经作者同意或者授权,该改编权可以依法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实践中作者在许可他人享有或者向他人转让改编权时,应当做相对明确的约定,如改编权享有的期限、改编作品的数量、体裁和形式等等。在合同约定存在不明或双方有不同理解情况下,则要根据合同解释规则从合同目的、合同文意、交易习惯等方面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范围。

就《匆匆那年》纠纷而言,从原作者九夜茴和改编者搜狐视频双方的声明来看,显然双方在是存在书面的《电视剧改编权转让协议》,这也正是搜狐视频2014年推出网络剧《匆匆那年》的权利依据。2014版网络剧《匆匆那年》播出后至今,原作者九夜茴未对搜狐公司提出过任何异议,从这点来看,双方存在书面的《电视剧改编权转让协议》应无疑义。具体到该合同的具体内容,如果确如搜狐视频声明所述,原作者已经将《匆匆那年》的剧本改编权及电视剧、网络剧改编权永久转让予搜狐视频,则搜狐视频有权利就该剧再次行使剧本改编权并进行拍摄。搜狐视频有权根据自己意愿、商业规划或者市场反馈情况择机再次或多次行使剧本改编权,原作者已经无权干涉,更不宜以单方声明的方式影响或者干扰搜狐视频行发行、播放依据改编权合法拍摄的网络剧或电视剧。

改编权纠纷的价值取向应当侧重鼓励创新

基于对原作改编而产生的纠纷,充分反映了著作权领域中作者、改编者及社会公众之间的不同利益诉求,在解决类似纠纷或者确定纠纷解决原则时应当在充分平衡三者之间的利益基础上,充分鼓励改编者进行创新。

改编权本质属于对原作品的再利用权,不同于完全尊重原作表达内容和形式的复制权。法律设立改编权的目的就在于允许他人在原作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如果过于强调改编权应局限于原作内容甚至受原作者在作品之外的意志、对作品的额外解读等主观意愿的控制,均不符合法律对设置改编权的立法目的。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就此规定的字面含义解释,规范的是原作与摄制权之间的关系,法律是允许摄制者“对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而在改编权的权限下,改编者可以实施的不仅仅是改动而应当上升到改编的空间,只要这种改编不产生歪曲篡改原作品的损害后果即可。

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讲,基于对原作的合法改编可以产生更为多样的演绎作品,有助于满足社会公众多元化文化需求,从社会价值上看并无不当。就作品的原作者而言,如希望充分保有对作品的控制权,可以选择不许可或者转让改编权。如作者希望作品获得在影视领域内的传播,与影视公司合作不失为一条路径,同时也要对基于影视拍摄而导致对作品改编给予一定程度的“容忍”。


61083572419.jpg

+1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参与评论
评论千万条,友善第一条
后参与讨论
评论区

    下一篇

    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知产力是一家致力于“为创新聚合知识产权解决方案”的原创型新媒体平台。关

    2015-12-31 18:2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