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知识产权与深度链接视角解构互联互通
作者 | 王雨辰 孙泓洋 百度法律研究中心
编辑 | 玄袂
本文原载于《版权理论与实务》,2022年4月,知产力经授权转载
内容提要
本文从域外立法与平台间互通互联情况出发,以数据流通与著作权为视角,以深度链接、信息网络传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分析对象,就我国现行模式下互联互通的合法模式进行解构与探讨。
关键词
互联互通;知识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深度链接;数字安全法
一、互通互联的必要性分析
开放与共享是互联网的基础,多栖性是数字经济的特点和优势,破坏互联网开放、共享与多栖性将带来负外部效应,不利于资源有效配置。
从既往案例来看,部分平台采取“二选一”、独家协议或者其他各类直接或者间接的封禁、屏蔽行为,强制让相关商家与版权内容仅能在其自身生态体系内循环,破坏与瓦解了数字经济的多栖性,限制平台经营者的交易机会,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并导致市场自由竞争受损。至于负的外部效应一节,封禁与屏蔽生态外平台,导致以开放、共享、互联为基础的网络形成信息孤岛,其他平台被迫需要投入大量资源和精力自建相应内容以避免内容枯竭,当大量资源聚焦在这种“内卷”式竞争中,数字经济可复制性、多栖性的优势无法发挥,直接导致深层次创新投入不足。
二、域外互联互通的立法经验与现状
就国外的互联互通现状而言,谷歌、必应为代表的通用搜索引擎基本能够检索全网数据与版权内容,并建立深度链接或跳转链接。同时,YouTube、Amazon、Meta、Instagram、Twitter、TikTok等平台的公开内容,都能在一定基础上实现数据的互相流通,以及版权内容的部分或者完整查阅。上述立法情形与互通方式,给我国的互联互通予以启示。
(一)互联互通的域外立法经验
2021年12月15日,欧洲议会以642票赞成、8票反对和46票弃权通过了《数字市场法》[2],欧洲议会计划于2022年就此次批准的法案与理事会展开谈判。《数字市场法》主要针对所谓的“守门人”(gatekeeper,即拥有市场主导地位的互联网公司)制定的规则,迫使它们与竞争对手和监管机构共享数据,并公平地推广其服务和产品。
对“守门人”公司,《数字市场法》就互联互通做出了以下约定:
首先,为侧载应用(sideloading)打开了大门。《数字市场法》要求操作应用系统打开多个应用程序商店的权限。用户也能够删除未禁止预安装的默认应用程序。
其次,实现互操作性。《数字市场法》规定,Meta、苹果、微软和谷歌等符合条件的“守门人”公司,经欧盟成员国一致核准通过后,需要让用户能够实现消息同步互联互通。简单来说,Meta中的信息交流,其他应用也都应该同步收到,并能够进行回复。如果“守门人”不遵守上述规则,欧盟委员会可以对其上一财政年度的全球总营业额处以“不低于4%、但不超过20%”的罚款。[3]综上,无论在欧盟还是在美国的立法进程中,互操作性和开放都是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遵守的义务。
将目光回溯到具体企业上,我们发现,苹果、脸书、谷歌、微软等公司发起了开源数据传输项目(Date Transfer Project)项目[4],目前的原型产品已支持多个垂直产品的数据传输,包括照片、邮件、联系人、日历和任务等。该项目的核心即为数据传输设立标准,增强数据可携带性和互操作性。目前在国内,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总体生态显封闭状态,但在国外却需遵守域外制定的接入标准与运行规则,这不利于中美竞争背景下,我国的监管方式与行业发展。
(二)域外互联网平台的互联互通现状
1.Google与Meta:跳转App看详细信息
通过Android设备使用 Google 搜索时,当用户输入关键词后,用户可以通过相关关键词匹配得出涉及Meta App中的相关内容,该内容包括了公开的个人信息、公共主页、群组等内容,得到的搜索列表将会以“深度链接 (deep links)”的方式呈现,用户点击该链接就会被带到相应的 Meta App 的界面中。所谓深度链接,在我国法域,是指绕过网站的主页而直接将用户引至某一个次页面的行为。虽然在当今的互联网上,网站之间相互设置链接是一种普遍的经营方式,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但对于何种情况属于侵犯著作权以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通过司法判例列出了负面行为清单。[5]
2.Google与Tiktok、Instagram:直接呈现(仍在测试)
Google搜索最新Beta版功能,可显示来自社交媒体平台Instagram和TikTok的视频结果。当用户输入关键词后,搜索结果中包括与关键词匹配的数据信息与著作权内容。当用户点击相应链接后,用户可以在搜索结果中直接观看这两个平台的视频,而无需独立打开应有程序。通过测试显示,一旦用户点击了简短视频轮播中的视频,将被带到Instagram或TikTok的网络版本。该种播放模式并未修改播放地址、虽然不采用跳转模式但仍然使用的是类似“深度链接”的方式,同时,播放端口使用的是Instagram或TikTok的网络版本,相应版权内容播放数据以及版权内容媒体广告带来的收益,仍然归于Instagram和TikTok各自所有,同时更为详细的内容与更为丰富的功能需要用户跳转到Instagram和TikTok实现。
3.Google与Netflix:直接呈现
安装Chrome后,观众就可以观看几乎来自任何视频流网站的电视和电视剧,包括Netflix和Amazon Prime Instant Video,不需要安装任何另外的软件。该种方式与上文提及的Google与Tiktok、Instagram模式类似,其亦未修改播放地址,仍然使用的是类似“深度链接”的方式,相应版权内容播放数据以及版权内容媒体广告带来的收益归属于版权所有方或平台方。
4.Meta与Youtube:输入链接可直接播放
在Youtube中“复制视频URL”选项,在Meta的状态栏里粘贴视频的链接,随后可以直接进行播放。
5.Google与Youtube:直接呈现
该种情况的互通模式,同Google与Tiktok、Instagram之间的形式一致,可以通过深度“链接方式”直接播放。同时兼具以下主要特点:(1)并未修改播放地址;(2)以“深度链接”的方式;(3)相应版权内容播放数据以及版权内容媒体广告带来的收益方,仍然归属于平台;(4)标清视频的平台来源。
6.Meta与Instagram之间:账号互通
三、从我国司法现状讨论版权内容与数据信息“深度链接”的合法性要件
从域外经验来看,互联网平台间关于数据与知识产权内容的互联互通方式,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并未修改播放地址;二是采用“深度链接”或跳转链接的方式;三是相应版权内容播放数据以及版权内容媒体广告带来的收益方仍然归属于版权权利方,即数据与版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源头平台;四是标清视频的平台来源,不造成用户混淆误认。
同时,深度链接作为一种技术手段,通常能够提升效率。但若未经被链网站许可,而径行设置深度链接、且不具有搜索引擎、媒体报道等正当事由,则极有可能构成对被链网站的侵权,从而被起诉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国内外均有类似裁判范例与司法观点。现综合上述观点,对“深度链接”或跳转链接形式互联互通的合法边界进行分析讨论。讨论的核心,是围绕上述两种方式中互联互通的合法模式进行勾勒,通过列出负面清单的形式,划出合规红线与模式构建的初步方案。
(一)采取合法正当方法的链接行为符合互联互通且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在案号为(2018)粤03民终8807号的腾讯公司与千杉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当事双方和法院就“深度链接”违法形式的构成要件情况,进行了阐述和探讨。
在该案中,腾讯公司是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对该作品采取了播放地址加密等技术保护措施。千杉公司运营的“电视猫视频”软件通过技术手段解析腾讯公司作品的播放地址,并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服务。腾讯公司主张千杉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法院。
二审法院针对上海千杉公司的行为是否侵权的问题解析到,“虽然一般情况下,视频平台的网页、电脑客户端或手机App都可以搜索到非本视频平台提供的视频内容,但若要进行播放操作就会自动链接到提供该视频内容的其他视频平台的网页、电脑客户端或手机App上,如采用免费观看的方式则需要观看该视频平台设置的广告,如需跳过广告则需要对该视频平台付费。而本案并非上述情况。”由此可见,通过搜索链接跳转的形式属于常规模式。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悦观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43号]中,对此亦有判定:“本院认为,互联网的本质在于信息的互联互通,其发展也在于互联互通,因此互联网上合法且采取正当方法的链接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电视猫MoreTV’软件链接播放来源于‘爱奇艺’网站的视频内容时明确标注了‘爱奇艺’标识,因此已经向其用户明示了该视频内容的来源。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完整链接播放来源于‘爱奇艺’网站的全部内容,不对其进行改变、增加或删减,实质上是将‘爱奇艺’网站的全部内容提供给了网络用户,同样会给原告带来广告收益以及相应的流量与曝光率,在一定程度上还会扩大原告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因此不会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如果对该行为亦加以规制,将有违互联网信息互联互通的基本要求,并不利于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故该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对原告基于该行为所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突破密钥等技术措施并直接获取服务器数据
上述案件中,二审法院继续强调“电视猫视频”应用软件在提供视频服务,播放《北京爱情故事》《奔跑吧兄弟4》时,通过技术手段解析了应该只由腾讯公司专有视频播放服务程序才能生成的特定密钥ckey值,突破了腾讯公司安全防范措施,获取了腾讯视频的服务器中存储的视频数据,进而实现在“电视猫视频”软件界面中播放视频剧集的过程。上诉人的行为与链接行为存在明显的区别,其经营的“电视猫视频”应用软件,通过技术手段解析了应该只由腾讯公司专有视频播放服务程序才能生成的特定密钥ckey值,并模拟正常用户的请求,获取腾讯视频服务器中的视频数据,进而提供播放。“电视猫视频”应用软件在破解技术措施后,访问的是上诉人通过密钥保护,无法公开检索到的视频文件地址。因此,法院认为,“电视猫视频”应用软件实施的行为,在实现技术和设链(或访问)目标,均与链接行为存在区别,上诉人主张其行为属于链接服务的观点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内容解析,可以发现,此种所谓深度链接模式在此案中凸显的违法要点有:1.突破密钥等技术与安全防范措施;2.链接到无法公开检索到的视频文件地址,获取腾讯视频服务器中的视频数据;3.能够实现在非腾讯专有播放器上,实现播放作品全部内容的功能。
(三)深度链接屏蔽、篡改了被链网站的内容如网页广告等,应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侵权
深度链接屏蔽了相应视频片头或者片中广告,会进一步导致著作权所有方、授权平台方的损失。
此种情况在上述北京爱奇艺公司与上海千杉公司、悦观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亦有所阐述:“本院注意到,原告主张的两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为两个方面:一为‘电视猫MoreTV’软件链接播放来源于‘爱奇艺’网站视频的行为;二为在链接播放时绕过了‘爱奇艺’网站片前广告的行为。对两被告的第二种行为,如前述,本院已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第一种行为,原告认为,网络用户通过‘电视猫MoreTV’软件观看‘爱奇艺’网站视频内容时,原告不仅无法获得广告收益,反而需要支出高额的带宽费用,同时用户不再访问原告官网并下载原告的播放器客户端,直接导致原告网站访问量以及原告播放器客户端下载安装量的下降,还导致原告网站网页广告和播放器客户端的广告曝光率下降,以及原告网站在网民视线中的受关注度下降,因此该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上述判决可知,设链网站运营者未经被链网站运营者许可进行深度链接,以“服务器标准”做判断。深度链接在正常情况下不构成侵权,但在进行深度链接且过程中屏蔽、篡改了被链网站的内容如网页广告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是否符合“服务器标准”
与服务器标准相对的是用户感知标准,二者的分歧核心在于深度链接的具体行为类型是否涉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以什么样的标准判断是否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其(2015)京知民终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系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结果,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12月20日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以下简称WCT)。依据缔结WCT的外交会议记录中的记载,该条款中的‘提供'行为指向的是‘最初'将作品置于网络中的行为,亦即将作品上传至服务器的行为,而非提供信息存储空间、链接以及接入设备等行为。基于此,《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亦应指向的是最初将作品置于服务器中的行为。可见,我国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确定标准应是服务器标准,而非用户感知标准。”
在“服务器标准”中,采用“深度链接”进行具体互联互通行为是否非法的要件之一,即相应版权内容是否储存在进行互联互通尝试,适用类似深度链接措施的一方服务器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5)京知民终字第559号案件中如此陈述,“判断兔子视频提供被诉内容的行为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关键因素在于被诉内容是否存储于兔子视频的服务器中,而对这一事实则应结合证据予以认定……故本院认为兔子视频提供的被诉内容系来源于其他网站,而非来源于兔子视频的服务器。据此,上诉人认为兔子视频提供被诉内容的行为属于链接服务提供行为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认为该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五)是否会构成实质性替代
对于采取深层链接模式的侵权责任认定,重点在于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的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步骤: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权利人提供的初步证据显示深度链接与互联互通措施设置方不能证明其仅提供链接服务,则其行为构成侵权;2.如果深度链接与互联互通措施设置方能够举证证明相应内容未存储在其服务器中,其仅实施了链接行为,那么再根据其实际呈现内容的方式等,综合判断其是否实质性替代了被链网站传播作品。如果深度链接与互联互通措施设置方的行为符合上文所述的侵权构成要件,则应认定其构成侵权。
(六)是否构成混淆
是否构成混淆,是设置深度链接、跳转链接等具体互联互通措施是否违法的要件之一,如在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诉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法院做出如下分析:“在本案中,原告、被告设立的网站均设有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内容,可以说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被告财智公司未经原告金融城公司的许可将外汇币种走势图链至其外汇中心栏目,致使访问者通过财智网的外汇中心看到外汇币种走势图之后会误认为财智公司是该图的发布者,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资料来源的混淆,影响了原告的网站访问量。”
四、合法合规互联互通措施的分析与畅想
(一)使用跳转链接形式的互联互通措施的合法模式分析
原则上,互联网的本质在于信息互联互通,其发展也在于互联互通,因此互联网上合法且采取正当方法的链接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侵权行为。
如上文北京爱奇艺公司与上海千杉公司、悦观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及其他案件判决中所示,使用链接跳转模式实现互通互联,仍需要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杜绝混淆
链接信息明确表明版权内容与链接的来源网站,通过向用户表明版权内容与信息数据的来源,用此种方式杜绝混淆可能。
2.跳转链接指向该视频内容的原始公开地址
即未改变该版权内容的合法储存服务器与公开地址,通过A链接指向B目标,动态的表现就是点击A链接,实现进入B目标的过程。从链接的实现过程来看,链接目标必须是一个在互联网中可以公开检索到的网络地址。
3.不进行改变、增加或删减
如北京爱奇艺公司与上海千杉公司、悦观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所述,“如果完整链接播放来源于‘爱奇艺’网站的全部内容,不对其进行改变、增加或删减,实质上是将‘爱奇艺’网站的全部内容提供给了网络用户,同样会给原告带来广告收益以及相应的流量与曝光率,在一定程度上还会扩大原告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因此不会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如果对该行为亦加以规制,将有违互联网信息互联互通的基本要求,并不利于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故该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对原告基于该行为所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使用深度链接方式的互联互通措施的合法模式分析
1.杜绝混淆,具体原因与实施要点同上述使用跳转链接形式的互联互通措施的合法模式一样,即链接信息明确表明版权内容与链接的来源网站,通过向用户表明版权内容与信息数据的来源,用此种方式杜绝混淆可能。
2.未对被链接网站与内容进行改变、增加或删减
即通过设置“深度链接”进行互通互联措施,未屏蔽、篡改被链网站的内容,例如屏蔽网页广告、片头广告、片间广告等,未通过上述措施造成著作权所有方、授权平台方的损失,未改变版权内容的相应播放数据与播放流量归属。设置深度链接的一方,并未通过该行为为自己实质获益,反而使被链接方平台以及相应内容获得更大曝光量。同时,对于需要购买音视频网站会员或付费才能观看的内容,不进行技术破解。
3.不使用突破密钥等技术措施链接互联网中不能公开检索到的网络地址。
4.禁止将被链接方的版权信息与数据信息放在自身服务器上,否则按照服务器标准,该种行为有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之嫌。
5.采用深度链接的互联互通形式不会导致实质性替代
综上,对于采用深度链接方式进行互联互通尝试的合法模式,此处予以初步勾勒,供业界讨论。如该深度链接的模式能够满足,仅对互联网中能够公开检索到的数据信息与知识产权设置关联关系,仅关注已公开存在于版权方与被授权平台服务器的作品及其传播源,在设置“深度链接”进行互联互通的过程并不形成新的传播源,同时对版权内容、深度链接的来源网站进行明确标注,且不屏蔽、篡改相应版权内容广告,不越过付费使用户观看模式,不损害被链接方的商业利益,不利用该深度链接设置广告进而获取收益。以搜索引擎企业为例,该类型企业不通过设置深度链接的方式,使得搜索用户通过该方式观看全部版权内容,播放时间符合比例原则,同时观看全部内容与拖动进度等更多操作,需要点击链接进入被链接平台,则满足上述情况的模式应当认为属于合法模式。
注释及主要参考资料:
[1]本文原载于《版权理论与实务》,2022年4月(总第十六期)探索与争鸣板块,第54页,此处刊登作者对此进行了删减与调整。
[2]《数字市场法》的草案于2020年12月由欧盟委员会提出,是欧洲数据保护局(EDPB)发布“数字服务数据战略包”中的一项。除《数字市场法》外,“数字服务与数据战略包”还包括数字服务法案(DSA)、数据治理法案(DGA)、欧洲的人工智能方法(AIR)和即将出台的数据法案。
[3]参见:欧盟委员会网站,https://european-union.europa.eu/institutions-law-budget/institutions-and-bodies/institutions-and-bodies-profiles_en?f%5B0%5D=oe_organisation_eu_type%3Ahttp%3A//publications.europa.eu/resource/authority/corporate-body-classification/AGENCY_EXEC,访问日期:2022年3月1日。
[4]开源数据传输项目在 2018 年上线,旨在创建一个开源的服务到服务数据可移植平台,以便其网站用户和其他人可以轻松将数据从一个平台迁移到另一个平台。它提供了一个通用框架和生态系统,可接受服务提供商的贡献,以实现数据无缝传输到服务之间。目前的原型产品已支持多个垂直产品的数据传输,包括:照片、邮件、联系人、日历和任务等。这些是通过谷歌、微软、Twitter、Flickr、Instagram、Remember the Milk 和 Smugmug 的现有公开 API 实现的。加入该项目 ,苹果将会打造新系统,方便用户为 iCloud 增加和删除数据,与谷歌 Takeout 和脸书 Access Your Information 工具相似。该项目的最终目的是让数据可以轻松和自由地在不同服务之间转移。
[5]参见: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诉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载http://www.faxin.cn/lib/cpal/AlyzContent.aspx?isAlyz=1&gid=C659422&userinput=%E6%B7%B1%E5%B1%82%E9%93%BE%E6%8E%A5,于2021年3月7日访问。
(图片来源 |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