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 | 京苏两地法院相继作出裁定 商家暂可放心使用“微信支付”

2016-12-27 15: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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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IvesDuran

 

(本文版权为知产力所有,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

 

近期,在线支付巨头“微信支付”遇到了商标纠纷,声称在金融服务领域拥有“微信”商标权的北京中欣银宝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保通公司)以多家企业使用“微信支付”标识涉嫌商标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这些诉讼已被多地法院受理。银保通公司官网介绍称,该公司的产品为“中欣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多用途预付费卡,可在北京多家商户进行购物、餐饮、娱乐等消费,以及汽车加油、网上购物、手机充值等服务,并可享受高尔夫球场的订场服务。目前,中欣卡持卡用户已累计超过200万。

 

目前,银保通公司诉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杭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诉讼,已分别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针对银保通公司在多地发起商标侵权诉讼一事,微信支付团队对此回应称,银宝通的“微信”商标已经在国家商标局的法律程序中被撤销,请各商家放心使用

 

涉案“微信”商标基本情况

 

经商标查询得知,北京中欣安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0日,在第36类金融服务、电子转账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第9744522号“微信”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商标初审公告日期为2012年6月13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2年9月14日,目前商标状态为“无效宣告中”。据悉,北京中欣安泰投资有限公司为银保通公司的参股公司,双方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和《微信商标维权协议》,由北京中欣安泰投资有限公司授权银保通公司对侵犯“微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维权,银保通公司有权单独决定通过诉讼或非诉的方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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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44522号“微信”商标)


2015年10月23日,李某某以该“微信”商标三年未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北京中欣安泰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李某某申请撤销理由成立2016年7月22日,商标局作出决定撤销此微信注册商标。后涉案商标注册人不服该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于2016年11月23日发出补正通知书,该案件目前处于等待补正回文的流程中。

 

另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4月24日、2014年1月7日、2015年1月14日在第36类网上银行、金融服务、保险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第12479248号、第13872047号、第16152613号“微信”商标。目前,除第12479248号“微信”商标于2016年7月21日获得核准注册,目前商标状态为“驳回复审注册公告排版完成”之外,在后申请的两件商标的商标状态均为“驳回复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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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分别为第12479248号、第13872047号、第16152613号“微信”商标)

 

据了解,腾讯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发布“微信支付”服务。由此看来,腾讯公司发布“微信支付”服务的时间及其在第36类金融服务等服务上申请“微信”商标的时间均晚于涉案“微信”商标的申请时间。

 

不符合起诉条件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驳回起诉

 

知产力了解到,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于12月15日开庭审理银保通公司诉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该案中,银保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以任何方式使用“微信”商标,并立即销毁在其营业场所摆放的侵犯原告微信商标专用权的广告宣传;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6万元。银保通公司认为,被告在其清凉门购物中心悬挂醒目招牌,显示欢迎使用微信支付的字样。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微信商标提供的金融支付,完全落入了“微信”商标的核定的服务项目保护范围,构成商标侵权。

 

在审理期间,被告苏果超市对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要求驳回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银保通公司提交的证据与北京中欣安泰投资有限公司在涉案商标无效审查过程中提交的证据相同。主要证据有中国人民银行向原告发放的从事金融服务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微信商标使用费的转账记账凭证、原告在其公司会议室、接待区域、职员名片使用微信注册商标标识的金融服务标志的照片以及原告对外公开发行的有微信注册商标标识的消费卡,原告据此证明自己在经营活动中一直在使用微信注册商标,但被告质证认为上述证据除《支付业务许可证》外,均系原告单方形成,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支付业务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与本案不具关键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并非该“微信”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其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不能仅凭提起诉讼的授权,还应审查其是否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通过商标注册人的授权取得涉案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但其与注册人之间的许可使用合同并未报商标局备案及公告。涉案注册商标曾被商标局决定撤销,虽然涉案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异议复审请求,该撤销决定尚未最终生效,但该撤销决定足以导致原告的权利基础明显不稳定。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人,只有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才能被认定为有效使用,注册商标的市场识别功能也才能得以建立和发挥。具体到该案,依据现有证据,原告在第36类中的核定服务项目中有效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证据并不充分。

 

综上,法院当庭宣判,原告银保通公司提起该案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撤三复审结果对案件审理有实质影响 海淀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知产力了解到,由银保通公司针对“微信”商标向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拿公司)发起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趣拿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商标局作出的《关于第9744522号第36类“微信”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复印件和中国商标网第9744522号第36类“微信”商标信息网页打印件,称银保通公司作为本案权利基础的第9744522号“微信”商标已于2016年7月22日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决定撤销,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12月19日,海淀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认为,该案中,涉案“微信”商标撤销案件复审结果对该案的审理具有实质性影响,在其未审结的情况下,应中止该案诉讼。故该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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