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位知识产权专家热议“双十一”商标争议话题

2014-11-14 20:08:37
双十一网购狂欢节业已落幕,但对“双十一”商标这一争议话题的探讨仍很热络。昨日下午,一场主题为“‘双十一’商标

双十一网购狂欢节业已落幕,但对“双十一”商标这一争议话题的探讨仍很热络。昨日下午,一场主题为“‘双十一’商标若干问题”的知识产权研讨会在京举行,知产力编辑旁听之余,特将会场之声剪辑发布。

议题:

1、“双十一”作为一个描述日期的词语,作为用以描述11月11日的促销活动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2、阿里申请注册“双十一”商标,是否需要承担该商标本身的禁用性受到限制的风险?

3、阿里是否有权阻止其他人使用“双十一”文字描述或宣传11月11日举行的促销活动?

4、其他电商或线下实体商家使用“双十一”描述11月11日的促销活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行为?

声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张今:

“双十一”本身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但其显著性并不因该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而得以加强。

阿里选择将显著性较弱的“双十一”标识注册为商标,就需要承担因该商标识别性较弱而产生的相关风险。

商标必须具有表明商品或服务对象来源的可识别性和可区分度,“双十一”商标在实际使用及本身的含义上,与其他电商可以进行区分的程度比较低,而且在实际商业使用中,众多电商对“双十一”均有使用,这也让“双十一”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发生了退化。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郑胜利:

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分商品的来源,节庆及日期并不能被任何商家进行垄断使用,这是出于市场公平竞争的考虑。

事实上,目前“双十一”已经成为广大商家和消费者普遍参与的购物狂欢节日。故而,无论此前阿里对该民间购物节的形成和推动做出过多大贡献,就“双十一”商标而言,在目前的市场状况下,其商标权利范围应该受到应有的限制。其他同为市场竞争者的电商,只要在实际使用中能将自己的“双十一”促销活动与阿里的相关活动相区分,便不构成对阿里“双十一”商标的侵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建民:

在法律上,普通数字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后,是可以注册为商标的。

“双十一”虽然被核准注册为商标,但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双十一”已经演化成全民普遍参与的购物狂欢节,在这种情况下,“双十一”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都会有所减弱。

对于其他电商而言,只要在使用中进行合理区分,即可以对“双十一”标识进行合理使用,阿里在已经享受到因“双十一”活动带来的巨大利益后,不能也不应对“双十一”的市场使用形成垄断性权利。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  程永顺:

商标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法律并不保护商标所表示的含义本身。“双十一”可以作为商标获准注册,但不能与“11月11日”这个具体的日期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更不能垄断对“11月11日”这个特定日期的使用。从目前的市场状况来看,消费者不会将“双十一”仅作为阿里的注册商标进行认知,而是将其作为一个社会公众普遍参与的购物节日对待。

我同时认为,对“双十一”商标发起的这场口水战,其中商家进行炒作的成份可能更大一些。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  李顺德:

阿里将“双十一”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出于商业运作的目的可能更多一些,对其进行商业炒作的成份远大于对其进行商标权利保护的考虑。

此外,目前阿里对“双十一”注册商标实际使用所指向的服务类别,也并非是其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因此“双十一”商标在实际中也并未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阿里并不能以此阻止其他商家使用“双十一”标识进行正常的促销活动。

中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兼职研究员  黄晖:

数字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注册为商标的,但其注册范围是有一定限制的,其中就包括对特定时间、节日的描述一般不能注册为商标。

“双十一”虽然已经核准注册为商标,但其本身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问题是需要进行进一步探讨的。特别是将其与特定的服务类别相结合后,虽然不能定性为通用名称,但“双十一”至少直接描述了该服务的提供时间。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博士 陶乾:

今年,天猫商城双十一期间的销售额已经突破500亿,在这种情况下,“双十一”本身已经从最初的偏臆造性词语演变为一个描述性词语。现在,对于以年轻人为主的电商购买群体来说,“双十一”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通用词汇,用以描述这一时期的网络促销活动。这种演化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阿里对“双十一”商标本身的实际使用也是有一定问题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夏扬:

阿里注册“双十一”应该是出于商业运营的目的,是经过他们深思熟虑的。但在实际商业使用中,由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双十一”商标含义遭遇泛化,阿里作为商标注册人也没有对这个商标进行积极的维护,使其显著性逐步丧失。在对该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并没有将该商标与阿里公司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

该案还反映出一个问题,就是随着新的经济活动形式的出现,如何对显著性不强的注册商标进行权利规制,也是对我国立法提出的新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崔国斌:

目前,各家电商在各自的网页上均以“双十一”进行促销活动,传达给消费者的感觉是对网络促销活动的时间段描述,消费者并没有将“双十一”与特定的厂商形成严格的对应关系,或者将其作为商标对应到特定主体的商业活动,只是认为“双十一”是对特定时间段的打折促销活动的描述。

另外,“双十一”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某类服务上;但在实际使用中,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是限定在特定日期上的。在这种情况下,该商标本身即具有了明显的描述性特征,阿里需要就此承担该商标本身的禁用范围受到限制的风险。

图片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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