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娜丽莎”商标纠纷等知产案入围“2022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

2023-01-10 19:35:00
为增进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支持,检察日报社定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组织开展2022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及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活动。

本次评选从2022年主流媒体公开报道中,筛选、审核、评定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向社会集中展示检察工作新进展、为民服务新举措、法律监督新成效,更好地发挥新闻宣传对检察工作的引领、推动作用。

2023年1月上旬,正义网与检察日报客户端开设专题进行网络投票。同时,邀请最高检特约监督员、35家省级法律期刊负责人参与投票。投票时间:2023年1月8日至2023年1月12日。

其中,共有2件知识产权案入围“2022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分别是“蒙娜丽莎”商标纠纷案,全国首例侵犯冬奥会、冬残奥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下附这2件知产案件介绍,点击下方蓝字即可获取蒙娜丽莎纠纷案判决全文。

附判决 | 最高检抗诉成功!“蒙娜丽莎”商标之争尘埃落定

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 | 墨客

最高检依法抗诉获改判,“蒙娜丽莎”商标纠纷案历经10年终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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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4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北京市高级法院再审,一起涉及“蒙娜丽莎”商标争议的行政纠纷案历经10年终于落下帷幕。此案系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成立以来,首例提起抗诉并成功改判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商标注册秩序和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1999年12月,某康体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此职能现已归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下称“蒙”商标)注册申请。此后,“蒙”商标几经流转,被转让至某建材公司(下称建材公司)和某洁具公司(下称洁具公司)名下。

然而,建材公司和洁具公司发现,某集团名下有一个比“蒙”商标注册晚但读起来也包含“蒙娜丽莎”发音的“M MONALISA”商标(下称“M1”商标),且冠以该商标的商品和自家销售的商品存在种类重叠,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导致自家商标的商业价值受损。

2012年3月,建材公司和洁具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此职能现已归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争议申请,要求对“M1”商标予以撤销。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某集团的“M1”商标在烹调器具、高压锅(电加压炊具)、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某集团不服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M1”商标在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商品上继续维持注册,对于烹调器具、高压锅(电加压炊具)商品不再要求核准注册。

一审过程中,某集团将另外一个商标——“M MONALISA蒙娜丽莎”商标(下称“M”商标)引入本案,并主张,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已有消费者将“M1”商标的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与“M”商标联系起来。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最终认为,某集团“M”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延续到“M1”商标上,核定使用在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上的“M1”商标和核定使用在浴室装置等商品上的“蒙”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遂于2015年2月作出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重新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建材公司、洁具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法院。2016年1月,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建材公司、洁具公司向最高法申请再审也再次被驳回,遂向北京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北京市检察院提请最高检对该案抗诉。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抗诉规定,遂依法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高法指令北京市高级法院再审此案。

2022年3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6月14日,该院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依法予以撤销并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最高检抗诉成功。

北京检察机关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全国首例侵犯冬奥会、冬残奥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宣判

2022年1月25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对一起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冰墩墩”“雪容融”形象玩偶、钥匙链等商品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一审宣判。这起由石景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韦某升等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是全国首例侵犯冬奥会、冬残奥会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

2021年11月至12月间,韦某升、韦某泽、韦某飞在浙江省义乌市等地,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权利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下称北京冬奥组委)注册商标的奥运吉祥物玩偶、钥匙链等商品。其中,韦某升、韦某泽、韦某飞共同销售侵权商品玩偶,销售金额人民币9万余元;韦某升、韦某泽共同销售侵权商品钥匙链,销售金额人民币2万余元。公安机关查获待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偶369个,货值人民币1.4万余元;查获待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钥匙链60个,货值人民币700余元。

2021年11月,石景山区检察院作为北京冬奥组委住所地的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某网络平台上存在销售涉冬奥侵权产品的违法线索后,及时向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移送该线索。公安机关立案后,石景山区检察院适时介入侦查,列明详细侦查取证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赴上海、浙江等地开展取证,完善证据链条。2022年1月11日,石景山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韦某升、韦某泽、韦某飞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阶段,石景山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继续深挖案件线索,根据已到案人员的网络平台销售记录、快递记录等证据,成功将生产侵权商品的两名上游人员顾某军、顾某旗追诉到案。

2022年1月14日,石景山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韦某升、韦某泽、韦某飞提起公诉,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同年1月25日,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韦某升、韦某泽、韦某飞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生产、销售侵权奥运商品的上游人员顾某军、顾某旗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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