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南北稻香村之争不存在“同案不同判”

2018-10-16 16:36:53
    15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简称“园区法院”)就近日网络热议的南北稻香村“同案不同判”一事接受采访时表示,北京和苏州两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同,是由于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稻”)和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苏稻”)各自起诉的商标权内容不同。案件不存在“同案不同判”。目前案件刚刚一审判决结束,还不会强制要求北稻停止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      10月12日,园

    15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简称“园区法院”)就近日网络热议的南北稻香村“同案不同判”一事接受采访时表示,北京和苏州两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同,是由于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稻”)和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苏稻”)各自起诉的商标权内容不同。案件不存在“同案不同判”。目前案件刚刚一审判决结束,还不会强制要求北稻停止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
 


 

  10月12日,园区法院就苏稻诉北稻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要求北稻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并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同时,赔偿苏稻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5万元(人民币,下同)。
 


 

  今年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对苏稻、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北稻侵害商标权纠纷与不正当竞争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苏稻和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并赔偿北稻经济损失3000万元等。看似相同的案件,大相径庭的判决,由此引发了公众“同案不同判”的大讨论。
 


 

  对此,园区法院负责媒体联络的赵淑雯主任解释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是要求苏稻停止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停止在粽子等商品上继续使用“稻香村”商标。园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则是要求“北稻”停止在糕点商品上继续使用“稻香村”商标。双方的诉求不一样,两起判决“似而不同”,并不是“同案不同判”。
 


 

  赵主任介绍,目前案件刚刚一审判决结束,双方还存在上诉的可能。因此在判决生效前不会强制要求北稻停止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对于备受质疑的“判决结果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一事,赵主任并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表示判决结果是公正合理的,之后会在园区法院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对判决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记者 钟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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