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信视点 | 第35类商标,真的「万能」吗?

2023-07-12 10:00:00
当前适用的尼斯分类将商品分为34大类,服务项目分为11大类,即第1至34类是商品类,第35至45类是服务类。作为商品与服务的分界,在第35类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商标被传说为“万能商标”。但是,真的有万能商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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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丁艳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编辑 | 布鲁斯

当前适用的尼斯分类将商品分为34大类,服务项目分为11大类,即第1至34类是商品类,第35至45类是服务类。作为商品与服务的分界,在第35类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商标被传说为“万能商标”。但是,真的有万能商标吗?

一、第35类商标是什么

第35类服务主要包括涉及商业或者工业企业的业务管理、运营、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服务,以及广告、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具体包括以下群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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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类服务的目的主要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的服务。本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

二、哪些行业需要注册第35类商标

1.  广告相关行业

包括为他人提供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发布、传播等服务的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属于第42类服务,不属于第35类。

2.  工商管理辅助业

包括为他人提供商业咨询、调研、研究、管理等服务的主体,以及提供特许经营商业管理服务的主体。

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所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是指为上述他人的特许经营提供咨询、调查等辅助性服务,旨在为他人的经营活动提供商业性管理等帮助。特许人应当向被许可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许可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可以由特许人自己提供,也可以由其他提供相关服务的主体提供。当特许人自己提供针对被许可人经营活动的商业管理时,特许人需要在第35类注册商标,包含“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项目。当由其他提供特许经营商业管理服务的主体提供时,特许人便无需在等35类注册包含“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项目的商标。

3.  为他人推销相关行业

包括在线下或者线上为推销他人商品或者服务而提供相应具体服务的主体。

线下为他人推销是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实体店内展示其他不同品牌的产品,供顾客选择,并进行推广销售。典型的提供线下推销服务的主体有国美、苏宁,以及推销他人商品的商城、卖场、超市等。

提供线上推销服务的主体,包括的有为买卖双方提供线上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如京东、天猫等,以及入住平台的卖场型企业。线上卖场型企业开设网店经营多个品牌的产品。比如需要在京东平台开设苏宁卖场型网店,以销售其他不同品牌的产品,则需要苏宁品牌在第35类申请注册商标,包含3503类似群组。同时,京东作为为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的平台本身,自然在第35类3503类似群组申请注册商标也是非常重要的。

进出口代理服务和拍卖服务也被归类于为他人推销相关行业,属于第35类3503类似群组。此类中的进出口代理服务是指为他人的商品办理进出口贸易等事项。拍卖服务也是指将他人的货物向买主展示和公开竞购拍卖。

4.  人事管理辅助业

包括为他人提供人员招聘、管理等服务的主体。

5.  办公事务辅助业

包括为他人提供复印、速记、文秘等服务的主体。

6.  财会相关服务业

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审计等服务的主体。

7.  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业

包括提供医疗用品零售服务的主体,具体是将药品、药用制剂、卫生制剂、医疗用品、兽药、兽医用制剂等需要获得相关资质才可零售或批发的商品集中和归类,以便顾客选择和购买。

8.  其他

包括为他人提供单一服务,如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寻找赞助等服务的主体。

在实际注册中,有很多不是从事以上服务的主体,也大量申请注册第35类商标,甚至有“漏注毁终生”的说法。笔者认为申请人应根据自身行业特点、经营状况、业务需求等实际情况,理性申请注册商标。

除确实从事以上行业或涉及以上业务外,如果申请人所在行业涉及信息传播、软件运营等能带来流量的业务,及时申请注册第35类商标,有其一定必要性。比如申请人的主营业务是游戏或视频软件的开发和运营,在游戏或视频传播过程中,穿插为他人提供广告服务,或提供广告平台,以创造营收。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及时在第35类申请注册商标。

如果申请人是机械、家具、建材、食品、服装等制造业,以生产及销售自己的产品为主要业务,那么在发展初期申请注册第35类商标的意义不是很大。商品类商标完全可以满足申请人自身对自己产品的推广和销售的保护。而且,如果注册第35类而不投入实际使用,在核准注册满三年后,任何主体或个人都可以因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而提起撤销申请。根据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使用证据的审查标准,如果商标注册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是将商标用于为他人提供了相关服务的话,那么该商标极有可能被撤销,商标专用权自撤销公告之日起无效。但是,当该企业的产品达到一定规模,销售范围进一步扩大,逐渐在市场产生一定影响时,有必要及时在第35类申请注册商标,以达到全面保护该品牌的目的,防止被他人抢注从而引起不必要的市场混淆或误认。

关于“漏注毁终生”的说法,“漏注”会增加维权的成本,但是也不必“毁终生”。申请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等,对第三方注册的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也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针对混淆使用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在第35类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使用要求,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并不存在所谓的“万能商标”。但是选择在合适的时间申请注册第35类商标,对企业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三、注册第35类商标后需要注意什么

在商标获准注册后,申请人应规范使用商标,包括:

1)   使用的商标与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完全一致;

2)   将商标使用在核准注册的服务项目上;

3)   如果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有变更,或商标有转让、许可等行为,及时向官方备案;

4)   及时保留使用证据,以确保在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中维持商标的注册;

5)   及时续展。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其价值与申请人持续、有效的商业性使用分不开。在使用过程中,申请人应注意留存的有效使用证据包括:

1)   提供相关服务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服务内容,还应体现商标名称、商标号。合同上的金额与发票金额、付款凭证上金额应保持一致,时间先后也应符合逻辑;

2)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以及通过电子媒体、网络等途径对注册商标在服务项目上进行宣传的证据;

3)   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服饰、服务介绍手册等载体上的证据;

4)   其他能有效证明商标使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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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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