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妻子家族“乡村烧腊”老字号商标,离婚后还告前岳父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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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通讯员 | 林绮虹 林德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广式烧腊作为传统经典粤菜,其部分制作技艺已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近期,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烧腊”的商标权纠纷案件,认定偷偷申请注册商标的原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属于权利滥用,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彰显司法对传统技艺、工匠精神、文化价值的保护,助力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长远发展。
基本案情
上世纪90年代初,李某及其家人以“乡味烧腊”(化名)为名开了一家饭店。为了做出有自家特色和风味的烧腊,夫妇两人起早贪黑,一边运营饭店,一边则在基本的烧腊制作方法上不断探索、实践、改良,奔波多地寻找上乘的调味材料。
经过李某的用心研发及一家人的苦心经营,饭店的烧腊得到了许多食客的喜爱与认可,2013年,当地政府向李某颁发十大特色农家菜“乡味烧腊”奖牌。“乡味烧腊”的生意也因此蒸蒸日上,在当地颇具知名度。
2002年,王某与李某的女儿结婚。婚后,王某便与李某一家共同经营饭店。十多年间,王某也渐渐学到了李某夫妇研发的烧腊制作技艺,并在2015年以自己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申请注册“乡味烧腊”商标。
后来,王某与李某女儿离婚。不久,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味烧腊”饭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李某答辩称,王某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商标,不正当地攫取了其一家多年苦心经营所积累的商誉,侵害了饭店及经营者的在先权利,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裁判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刘根星
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均具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度,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他人在全国范围内不得在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以上在先使用权抗辩成立需满足四个要件:同一商标存在在先使用的事实、在先使用系善意持续不间断地使用、在先使用的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在先使用的商标没有超出原有的使用范围。本案中,李某一家使用“乡味烧腊”商标的时间早于王某申请注册“乡味烧腊”商标的时间,且未注册的“乡味烧腊”商标经过李某一家多年持续、不间断地经营、使用,已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同时,李某一家将“乡味烧腊”商标使用在涉案饭店上,并未超过原有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也未超过原有的地域范围,更没有超过在先商标知名度的辐射范围。王某明知李某一家在先使用“乡味烧腊”这一未注册商标,仍以自己为注册商标权利人抢先注册“乡味烧腊”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本案依法认定李某及其家人的商标在先使用权抗辩成立,并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避免因单纯强调注册原则,导致在先使用人因他人抢注商标而丧失长期经营积累的市场优势,切实保护了该饭店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在法治化营商环境中潜心研发、放心经营。
法官提醒,诚信是市场之基、立业之本,经营者应当恪守公德、诚信经营。任何企图钻制度漏洞、不正当攫取他人成果的不诚信经营行为,法律必然对其做出否定性评价。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原题 | 当“烧腊”老字号遭遇抢注……
封面来源 | AI生成 编辑 | 布鲁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