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乐茶致敬鲁迅,为何收到了律师函

2024-04-26 14:28:07
4月23 日,上海茶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乐乐茶)在其“乐乐茶LELECHA”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标题为“@译林出版社:世界读书日,致敬鲁迅文学”的文章。其中,出现了大量基于鲁迅手拿茶杯形象形成的肖像,并引用了鲁迅创作的文章内容及鲁迅姓名等。

    4月23 日,上海茶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乐乐茶)在其“乐乐茶LELECHA”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标题为“@译林出版社:世界读书日,致敬鲁迅文学”的文章。其中,出现了大量基于鲁迅手拿茶杯形象形成的肖像,并引用了鲁迅创作的文章内容及鲁迅姓名等。不成想,仅仅时隔一日,乐乐茶及江苏译林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江苏译林)便收到了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

    该律师函显示,“@译林出版社:世界读书日,致敬鲁迅文学”的文章,意欲宣传销售乐乐茶与江苏译林的“烟腔乌龙(乌木香)”联名产品。其中,出现了大量基于鲁迅手拿茶杯形象形成的肖像,并引用了鲁迅创作的文章内容及鲁迅姓名,且该“烟腔乌龙(乌木香)”联名产品的饮品杯身、包装袋、袖珍书贴纸、联名亚克力立牌、联名定制文件袋及线下主题店铺等亦有大幅鲁迅肖像。上述“乐乐茶LELECHA” 微信公众号文章一经发布,既已造成大 量传播,影响广泛,且仍在不断散播,乐乐茶店铺亦开始销售相应“烟腔乌龙(乌木香)”联名产品,获利巨大。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及相关事实,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朱妙春律师及沈锃桢律师认为:乐乐茶与江苏译林,未经许可,擅自以盈利为目的,利用鲁迅肖像宣 传销售“烟腔乌龙(乌木香)”相关联名产品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鲁迅先生的肖像权,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首先,鲁迅家属作为鲁迅近亲属,依法享有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请求权。鲁迅文化基金会经鲁迅家属授权,享有处理鲁迅先生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及名誉权等在内的人格权事宜的权利。两者均有维护鲁迅先生身后人格利益的权利。

    其次,“烟腔乌龙(乌木香)”相关联名产品以致敬鲁迅文学为由,核心系 基于鲁迅手拿茶杯的肖像,并辅以鲁迅创作文章中的内容,指向性明确,一般公众无需任何迟疑,即可将联名产品与鲁迅先生进行关联。

    再次,鲁迅精神是我们中华民族文化的璀璨魁宝,上海茶田餐饮管理有限 公司与江苏译林出版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鲁迅肖像,其商业盈利目的及性质明确,并非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合理使用,已超出法律允许范围。

    据此,鲁迅家属及鲁迅文化基金之要求乐乐茶与江苏译林应在收到本函后立刻停止侵害鲁迅肖像权的行为;乐乐茶与江苏译林应在收到本函之日起5 日内,连续10 日在相应国家级媒体及各官方微信公众号中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最后,乐乐茶与江苏译林应在收到本函后即与本律师联系相应赔偿事宜。

    据悉,截至目前“@译林出版社:世界读书日,致敬鲁迅文学”一文,在“乐乐茶LELECHA”官方微信公众号中,仍然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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