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确权案件中对商标的著作权保护

2022-12-13 16:40:00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商标确权案件中,有效的在先著作权是对抗在后商标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在先权利之一。那么商标权和著作权的保护有什么区别?什么样的商标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商标和作品的相似度如何评判?本文结合商标确权案件的案例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作者 | 郜宇 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编辑 | 墨客

作为商业活动中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一枚设计新颖、富有美感、容易识记、朗朗上口的商标往往是商家打开市场、开展竞争、积累商誉的利器。大多数商家愿意花费心思去设计自己的商标并申请注册保护。但注册商标的保护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注册商标保护的地域也受限于核准该商标注册的国家。申请注册大量“防御性”商标不仅成本高昂,能否获得注册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而且即便顺利注册也有可能因为没有使用而被撤销,因而有一定风险。

但对于一件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商标来说,其有可能同时也是一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所不同的是,《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保护不受商品或服务类别的限制。而且依据《伯尔尼公约》,任何成员国公民作者,或者在任何成员国首次发表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均自动受到保护。因此,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像商标那样受到严格的地域限制。而且相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作品的保护期限也更为长久。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商标确权案件中,有效的在先著作权是对抗在后商标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在先权利之一。那么商标权和著作权的保护有什么区别?什么样的商标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商标和作品的相似度如何评判?本文结合商标确权案件的案例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一、商标权和著作权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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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和著作权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两种基本权利。二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在保护对象、立法目的、保护原则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1.商标权

《商标法》保护的对象是商标,也就是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服务)区别开的标志。商标权属于一种工业产权。

历史上,商标最早起源于制止商业欺诈。“15世纪英国曾经发生过一起由纺织者向民事法院发起的诉讼。原告因为纺织品经营获得了很大声誉,其常将自己的标识使用在纺织品上已表明该纺织品系由其生产。另一个纺织者看到这一现象后将相同标识使用在自己生产的劣质纺织品上。原告以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该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在越来越被类比为所有权之后,商标权逐渐演变成一种法定特许权” [1]。

由此可见,商标从诞生之日起主要就是用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公众利益的。通过续展,商标注册人可以长期垄断性地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从而有利于确定自身市场地位、积累商誉、取得竞争优势。因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绝对权,注册人对于其拥有的注册商标具有对抗他人的垄断性权利。由于商标权具有垄断性质,为了防止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过大而阻碍平等竞争,《商标法》对于商标保护的范围进行了一定限制。一件注册商标只能在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者类似的项目上受到保护。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强调的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混淆以保护经营者和公众的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禁止混淆”和“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商标法》的始终。《商标法》本身并不要求申请人对于商标文字和商标设计进行独创,而仅要求商标具备最低限度的显著性和区分性,以实现商标区别商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发挥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

2.著作权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具体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独创性”就要求作品必须同时符合“独立创作”与“具有最低限度创造性”两个方面的要求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历史上,著作权是随着印刷术产生的。为了打击盗版现象、保护印刷商利益,15世纪意大利的一些王国最早规定了印刷特许权制度。王室将某些书的印刷特许权授予某些出版商,在特许的时期内,他人不得印刷该书籍。1710年,英国通过了《安妮法令》,该法令“在历史上第一次从法律上确认了作者对于自己作品的印刷出版的支配权,使版权不再是由王室赐予的特权。[2]”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保护作品的相关权益鼓励智力成果的创作和传播,最终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进步。“思想与表达区分”原则贯穿于《著作权法》的始终。《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或者情感,而只保护文学、艺术、音乐和科学领域内思想或者情感的独创性表达。“当思想的独创性表达方式唯一或者极为有限时,即使不同主体之间的独创性表达实质性相似,相互之间也不构成著作权侵害,否则将严重妨碍他人的言论自由和行动自由。”因而,创作性越低的作品,其受到保护需要符合更为严苛的其他条件。但基于鼓励智力成果的创作和传播的立法目的,《著作权法》仅要求作品具备最低限度的创作性即可,而并不要求作品达到某种“创作高度”。只要自己的表达和他人的表达不同,就应当认为该表达满足了“创作性”的要件。因此,“即使是幼儿园小孩的书画习作,也能满足创作性要件” [3]。

二、商标确权案件中的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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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我国《商标法》第32条前半段规定的“在先权利”之一。尽管商标权和著作权属于两种不同的权利,由于作品和商标都可以由文字、图形等要素作为载体,因此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也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如上所述,《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保护不受商品或服务类别的限制,因此著作权人在商标确权案件主张权利可以不受商品或服务范围的限制。而且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旦完成, 作者即享有著作权,无需通过登记取得权利,因此主张著作权也无需像“驰名商标”一样需要举证作品具有知名度。因此,在此类确权案件中,著作权人(在先商标权人)所主张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一般也是其注册商标。

尽管实践中有人认为在商标确权案件中给予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以超越“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可能会破坏现有商标注册制度,因而应从严把握作品独创性和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标准。但在商标确权案件中依法保护他人在先作品的著作权实际上符合了《商标法》的“诚信信用”原则和鼓励合法竞争的立法宗旨。因此,在商标确权案件中对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予以保护并无不当。即便对于独创性不强的作品,只要其满足了《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独创性的最低要求,也应当首先认可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主管行政机关和法院可以在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综合考虑根据作品的独创程度、系争商标和作品的相似度、系争商标申请人抄袭模仿的他人作品的主观恶意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在此类商标确权案件中,对于著作权的主张,主管机关和法院在审理、审判一般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一)他人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二)他人是否对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

(三)在先作品是否和系争商标构成实质性相似;

(四)被申请人是否有接触他人作品的可能性;

(五)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在这些问题中,除了第(二)项的著作权权属问题以外,对于问题(一)和(三)的认定往往较为关键。

三、什么样的商标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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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其中文字、图形、字母是一件商标最常见的构成要素。不同要素构成的商标是否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认定作品和系争商标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标准不同。以下针对几种常见的商标形式进行分析:

1.普通字体文字商标一般难以受到著作权保护

商标能够实现区分功能的前提是其必须具备最低程度的显著性。因此,为了满足显著性的要求,普通字体的文字商标一般都比较简短。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要求作品必须达到一定长度才能构成“独创性的表达”。如果文字过短则有可能被认为和思想统一或者被认为不具备独创性而不受保护。因此,普通字体的文字商标一般无法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难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下列商标在评审程序均未被认定构成作品:

2.独创性较高的设计字商标可以受著作权保护。

虽然商标的文字内容本身很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如果文字商标的字体设计独特、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则仍然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

如果字体设计本身较为简单、达不到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其仍然难以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例如:

另外,对于设计字体商标,由于其所保护的是字体设计,这就要求系争商标和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中的文字不仅内容完全相同,字体也需达到实质性近似的程度。例如上述获得支持的案例中,系争商标和在先作品均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几近相同,因而作品受到保护。

但是如果系争商标和在先作品之间达不到实质性相似的程度,在先作品则难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例如在以下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但认为二者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

3.独创性较高的手写字体文字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

独创性较强的手写体文字一般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书法作品。因此,由独创性较强的手写体文字构成的商标一般也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例如:

4.商标图形的著作权保护受独创性程度的影响

商标中的图形要素按照其在商标中的位置和功能可以分为装饰性图形、作为文字背景的图形、突出的图形部分、纯图形商标等。针对不同图形要素,受独创性程度的影响,能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难度不一,具体分析如下:

(1)装饰性图形

装饰性图形一般在组合商标中比例较小,图形部分仅仅起到对主要识别作用文字要素进行装饰的作用。因此,一般来说,装饰性图形独创性不高,难以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最低限度独创性的高度,例如:

(2)商标中的背景图

和装饰性图形类似,商标的普通背景图形一般独创性不高。但独创性较高的商标背景图形仍然有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受到保护,例如在下述案件中,背景图形均被认定构成美术作品而获得保护:

但简单的图形、线条构成的背景图仍难以被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或者即便构成作品也由于和系争商标存在差别而难以被认定为实质性相似,例如:

(3)商标中突出的图形部分和纯图形商标

此类图形一般是商标中最为显著或者是唯一的识别部分,一般已具备了获得商标注册的所要求的显著性,因而这些图形作品往往也同时具备一定的独创性。

对于独创性较高的作品,在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判断的标准并不要求图形要素完全相同,即便构成要素有些许区别,仍然可以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例如:

上述案件中,争议商标和申请人商标作品并不完全相同,图形的中心分别是一个人形图案(争议商标)、五瓣花图(申请作品)。但是申请人作品独创性较高,且两个图形中所包含的众多其他图形要素完全相同,显然难以用巧合解释,因此法院认定两图形构成实质性相似。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商标图形部分和申请人作品的“U”图形中的设计要素存在一定差别,且争议商标文字“Unicode”和申请人作品中的文字“Unilever”也不完全相同。但是鉴于申请人作品具有极高独创性,主管机关仍然认定二者已经构成了实质性近似。

由此可见,在此类涉及具有较高独创性图形作品的商标确权案件中,系争商标和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和商标近似判断中混淆性近似的判断标准并无明显差异。

但对于独创性较低的作品,在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判断的标准可能会提高。如果诉争商标和图形作品存在少许区别就有可能不被认定为构成实质性近似,例如:

牛图案中,尽管争议商标中的图形和申请人商标作品中两只牛图案构成要素、视觉效果较为近似,一般会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在认定系争商标和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问题上,法院显然提高了判断标准,因而基于两个图形在细节上存在的差异认定二者未达到著作权的实质性相似的程度。

四、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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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尽管商标权和著作权两种权利存在差异,但在商标确权案件中,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可以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鉴于《著作权法》鼓励智力成果的创作和传播的立法目的,一件作品只需要满足了最低限度的“独创性”便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目前商标确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主管机关和法院一般对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认定标准并不高。有一定独创性的设计字体商标、手写字体文字商标、具有独创背景图的组合商标、图形商标等商标均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因此,笔者建议商标权人及早对于自身有一定独创性设计的商标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在商标确权案件中积极主张自身商标作为作品所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从而更好更充分地维护自身权益。

引注:

[1]《商标法的历史》美国·弗兰克·I·谢克特 知识产权出版社

[2]《著作权法的前世今生——安妮法令的诞生》版权云研社公众号

[3]《著作权法基本原理》李扬 知识产权出版社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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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技术开发合同,由于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在合同性质上具有明显区别,在合同没有约定权利归属的情况下,发明创造到底是各方共同完成的还是单方完成的,将会对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产生决定性作用。因此,合同主体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梳理,确定合同性质,厘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合同主体也需重点关注和把握双方在开发过程中所面临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即通过合同对开发前、中、后各阶段产生的发明创造等知识产权成果的归属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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