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第一案宣判,但仍有问题悬而未决

2023-12-01 21:55:00
对于此次最新的案件判决,对于“AI文生图”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一问题,知产人们从专业的角度又有哪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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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关注“AI文生图”侵权第一案的知产人们

编辑 | 布鲁斯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图片(AI绘画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是我国首例涉及“AI文生图”著作权的案件,案件庭审曾在央视和多个平台直播,累计吸引了17万网友观看,引发了AI生成内容与著作权之间关系的探讨。

一审法院认为,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本质上仍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法院同时强调,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与保护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原告应该显著标注其使用的人工智能技术或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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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先生的原帖文(来源:红星新闻)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在社交平台发布声明赔礼道歉,并在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原告李先生在庭审最后表示,自己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赔偿,而是希望法院通过这个案件,能够对AI绘画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给出明确的裁量和认定标准,方便所有创作者参考。

知识产权界围绕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这一话题讨论已久,但似乎一直未能盖棺定论。来自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站在不同行业、不同角度看待这一问题,人们给出的解读和答案也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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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

此次案件的一审宣判,延续了最近一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热度,再度让人们的目光聚焦在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这一话题上来,并在此前讨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和具体到生成式人工智能“文生图”这一场景当中。

那么,对于此次最新的案件判决,对于“AI文生图”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一问题,知产人们从专业的角度又有哪些看法?

正方: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梦园此前受访时曾认为,判断“AI文生图”是否可能构成作品,第一,需要识别在本案中所涉的主体及各自的贡献,及该贡献是否与形成最终成果存在直接关系;第二,识别其贡献与最终成果存在直接关系的主体,这种关系是否达到了“控制”成果的程度。陈梦园表示,AI具体生成什么内容取决于使用者输入的提示词,所以原告(即AI软件使用者)的贡献与最终成果存在直接关系。因此本案情形下,该“AI文生图”很可能构成作品。

垦丁律师事务所威理扬法律团队律师林娜评论认为,本案的核心要点之一,在于判断原告的图画“春风送来温柔”是否具有作品性,判断要点为创作主体、文化领域、独创性、表达四个方面。其中独创性为争议焦点之一。判断对象是否具有独创性,关键在于是否能体现绘图者在创作中的选择取舍。原告在绘图过程中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调整修正这一系列过程,本质上体现了原告的取舍选择,与人类使用铅笔、绘图软件、照相机等机器进行创作的行为并无不同。做出取舍选择行为的终究是人类。因此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林娜还表示,本案一审判决被业内称为“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为时尚早。人工智能第一案的场景,不应该是人类仅将AI作为绘制工具进行创作,而应是人类进一步削弱介入空间,仅仅给出一行指令就可通过AI生成对象物的场景,取舍选择均由AI进行。著作权法的发展,应以立法目的为中心进行柔软的解释。而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为促进百花齐放的文化多样性。没有理由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应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能进行创造的主体,也许并不仅仅只有人类。

新京报评论指出,该案虽然目前只是一审判决,但司法能用发展的眼光来认可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作品”属性和使用者的“创作者”身份,将有利于保护和强化人在人工智能发展中的主导地位。

反方: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王迁指出,向人工智能发出提示词,要求人工智能完成特定任务的使用者也不能凭借其自由意志,决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因此不能认为该使用者从事了作品的“创作”。虽然用户的提示词划定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方向和领域,也可以从人工智能生成的众多内容中挑选出满意的部分,但不能直接决定构成内容的表达性要素。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张伟君评论认为,AI作画工具的使用者对AI绘图的文字提示和描述,即使再具体,也只是文字作品的创作,而不是美术作品的创作。不同的绘画者即便是根据同一个文字描述进行绘画,依然是自己独立的美术创作,可以构成各自不同的独立的美术作品。所以,只有“作”画,没有“说”画,“说者”无法成为“画者”。在图画完全是AI生成的情况下,即便否定AI是作者,即便AI作画工具使用者提供了相关文字指示,进行了相关参数设定,也无法使其成为该AI生成图画的作者。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撰文认为,该案把思想或者创意层面的内容作为表达保护,不一定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本案的原告就涉案图片的生成过程不构成创作,因为其输入提示词的行为没有“直接”产生涉案图片,而是更接近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为他人创作提供咨询意见,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不属于创作。本案诉争作品为图片,图片表达的版权保护应当限于图片,在对图片的保护中,提示词为生成图片的思想或创意,不应受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图片门槛过低,不应当受保护。(详见知产力今日推送的游云庭律师文章)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媛媛、张依宁评论认为,在“独创性”方面,法院认为涉案图片本身体现出了与在先作品存在可以识别的差异性,但是法院在“表达唯一性”方面并未给出充分合理的论证,并未说明不同的人,输入相同的提示词、设置相同的参数,是否会生成相同的内容。如果会生成相同的内容,则这一生成内容在表达上具备了唯一性,那么是否就应当被认为是“机械性智力成果”,从而不具备“独创性”?

此外,董媛媛、张依宁还表示,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并未规定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但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作品具备独创性是指,作品系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并具备一定的独创性。这种“一定的”的表述就说明,并非“只要”有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必须被认定为作品,“只要有人类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样的表述似乎过于绝对。

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军、马阳明撰文评论认为,在Stable Diffusion开源模型下对模型参数的调整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应当是开源模型的独创性,对模型参数的调整本身是生成图片的通用规则,并不会具象化成为图片生成的直接贡献。要想讨论生成物的知识产权只需要讨论输入提示词是否构成独创性。原告尽管后期有修改提示词等与涉案图片直接相关的操作步骤,但是这些步骤本质并未脱离训练模型本身。关于该开源模型生成图片的独创性仍需进一步论证。对于开源模型生成物是否属于智力成果,文章认为,该图片应该为开源模型生成物。涉案开源模型只是涉案图片的生产者,并不是创作者,它所执行的不过是设计者或操作者的意志,并未突破人类辅助工具的范畴,不能完全独立自主生成物品。所以,对于开源模型生成物是否属于智力成果,文章持否定意见。(知产力即将推送作者该文的完善后版本,敬请期待)

不好说:需具体分析“人”的作用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宋健表示,该案裁判理由中尽管强调AIGC仍然是人类利用工具进行创作,但现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是人类历史上极为重大的颠覆式创新的技术变革,尽管最终呈现需要进行不断的设定和选择,但最终生成物仍是由AI自主完成的,远超传统“工具论”背景下自然人对机器创作工具的使用方式。由此,AIGC似乎定义为数字产品更为妥当。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私权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开鑫表示,对于AI生成的内容,如果创作空间均由AI大模型自动填补,那么由于缺乏人类的创作性贡献,则很难被认定为作品受到保护。目前阶段来说,AI大模型仍然被视为辅助创作的工具,可以映射出使用者的创作贡献。如果使用者能够通过AI模型输出的内容反映自身的创作构思,那么可版权性的条件便能够达成。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宇宙、赵云虎、阮辰撰文评论认为,AI软件生成内容是否属于作品,关键在于是否属于智力成果,以及是否具有独创性。本案中,用户对所要生成的图片的特征进行了构思,因此涉案图片的产生至少包含了用户的智力成果,AI软件起到的是工具作用;假如所生成的内容完全不需要用户输入具体要求,则倾向于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应当认定AI软件生成的内容属于用户的智力成果。关于独创性,文章认为关键在于对表达的安排是否体现了作者的“原始智力构想”,需要个案判断,用户使用AI软件来生成内容时,提出的要求越具体、与他人越具有差异性,则越能体现用户的个性化表达,越可能具有独创性。

对于AI生成图片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文章认为,即使抛开本案具体的情况,延伸到整个AI创作领域,以下观点可能被多数人认同:(1)AI模型不能成为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人;(2)AI模型设计者或开发者不能成为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此基础上,如果AI生成的内容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权利人应当是使用AI生成该作品的用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飒对此指出,司法实践普遍会比较作者对于作品最终的形成贡献了多少智力因素与劳动因素,并与已有作品比较,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使用者丝毫不参与AI绘图的过程,只通过鼠标点选一下“一键生图”,那么该图片将难言具备智力成果和独创性而受法律的保护。

广州日报署名杨博的一篇评论称,探究AI生成图片的本质,它本身仍是人利用工具创作的结果,而不是“机械性智力成果”。正是人的独立意志,驱使AI去实现人的创意,从而使AI作品具有某种“独创性”。这是AI生成图片被赋予著作权的根源。创作者不能只是依靠AI模型去创作,而是必须设法穷尽各种可能,去创作独特的作品。否则,所谓的作品便可能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振武,法官进行了论证,花费很多篇幅解释生成过程中原告的参与度,为了说明原告的文字描述和指示具有独创性,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如果不是原告这样描述,就得不出这张照片,这里面AI只是工具。李振武认为,本案作为个案,不具有认定趋势的意义,本案与直接生成AI作品的案例不同,法官也在判决书中用了大量篇幅论证原告的参与度。

星瀚律师事务所web3.0小组评论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AI画作属于作品,并非是宣告了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本案实际上具有一定的个案性,并不能代表当前及未来人工智能创作环境中普遍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争议与纠纷。法院对作品的认定仍然强调“人”的智力投入,人工智能无法成为著作权法下的作者,人工智能模型设计者/开发者不直接享有生成物的著作权。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国富评论认为,本案挑战了传统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AI技术在创作过程中扮演了不仅仅是工具的角色,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参与了“表达”的创作。这对于著作权法的传统理解是一种创新,也促使我们重新思考在AI时代下,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的界定。

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莫冬雪认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AI已经具备了越来越强的创作能力。因此,AI能否被直接认定为创作工具仍然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

据报道,该案被告已向媒体表示暂时不会上诉。但这起案件并不意味着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相关版权问题的盖棺定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突飞猛进,近一年里生成式人工智能热度持续不减,由此引发的新的法律问题也持续被热议。知产力将继续对此保持关注。

(本文仅代表各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来源 | 红星新闻、新京报评论、广州日报、财经E法、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知产财经、游云庭的工作生活记录、大成上海办公室、守中律法、律海纵横、ACG法实务、三位于律师、TMT律师、星瀚微法苑、清律等

封面来源 |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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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了国内第一起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认定原告以提示词方式通过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受著作权保护,笔者阅看了本案一审判决书,认为判决本质上是认定:因为AI生成图片的提示词是智力劳动的成果,所以提示词作者对AI生成的图片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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