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婴儿辅食拉杜蓝乔遭下架后 牵出一场商标纠纷
作者|Rina
(本文系编辑根据相关素材采写,不代表知产力立场。转载请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2056字,阅读约需4分钟)
Tourangelle的“网红地位”绝对是毋庸置疑的。
在众多宝妈的评价中,La Tourangell也保持着几乎0差评的“光辉战绩”。
然而,一夜之间,这款进口网红婴儿辅食品牌陷入了一场食品安全与商标纠纷的漩涡。
7月15日,千麦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千麦实业)发布了一则通告,也正是这则通告,让生产商HUILERIE CROIX VETE(绿十字油制品责任有限公司)与“经销商”千麦实业反目成仇。千麦实业发布的通告内容直指La Tourangelle部分产品,认为该品牌部分批次核桃油存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成分残留,并下架召回。
事关食品安全,又是婴幼儿品牌,双重属性使得这一事件“自带光环”,广受关注。然而,7月16日,品牌生产商绿十字油制品就通过汉商律师事务所强调所有产品无质量问题,符合中国及法国标准;并声称,千麦实业此举不仅涉嫌不正当竞争,而且千麦实业关联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HUILERIE CROIX VETE的商标或其商业标识或近似标识在中国申请注册了一系列商标。HUILERIE CROIX VETE将针对上述商标提出无效申请。
事件发展至此,对消费者而言是“一场乌龙,虚惊一场”,但于涉事的两家企业而言,“商标与品牌”的斗争才刚开始。
壹
生产商与经销商的商标之争
La Tourangelle拉杜蓝乔官方微博显示,其运营主体为拉图蓝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法国百年坚果有品牌La Tourangelle中国官方运营商。而HUILERIE CROIX VETE是La Tourangelle食品油的生产商。
那么,这家拉图蓝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千麦实业有何关系?据天眼查信息显示,拉图蓝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由千麦实业100%控股,认缴金额为50万元。这也意味着,拉图蓝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方是千麦实业。
此外,经上海浦东市场监管局查明,千麦实业是从法国企业进口的拉杜蓝乔系列产品的一级经销商,企业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有来源凭证。
7月16日,生产商HUILERIE CROIX VETE委托汉商律师事务所撰写了一份“HUILERIE CROIX VETE关于千麦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的严正声明”。
声明称千麦实业此举涉嫌不正当竞争,并指出千麦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美国千麦公司违反商业诚信原则,注册了多个与HUILERIE CROIX VETE所持商标近似的商标。HUILERIE CROIX VETE将就这些商标提无效申请。
小编通过中国商标网检索发现,HUILERIE CROIX VETE于2010年2月10日申请了G1025104号LA TOURANGELLE商标,用于第3类、第29类及第30类商品。此外,今年2月,HUILERIE CROIX VETE还申请了“拉朵安健”商标,用于第5类、第29类商品。
而作为拉杜蓝乔系列产品的一级经销商,千麦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美国千麦公司也申请了系列商标。
2014年2月18日,美国千麦公司申请了14037242号LA TOURANGELLE商标,用于第5类商品;2014年3月4日,申请了两件城堡图案商标,分别用于第5类、第29类商品。
同年6月,美国千麦公司申请了15914482号HUILERIE CROIX VETE商标,用于第29类商品。作为经销商,千麦公司却把生产商的企业名称注册成了商标,引起了HUILERIE CROIX VETE的不满。
今年1月,千麦公司又申请了一件与涉事产品相关的商标——第35981914号“拉杜蓝乔”商标,用于第5类商品。
壹
恶意抢注商标?伤了谁的利益?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因此在HUILERIE CROIX VETE已注册多类LA TOURANGELLE商标的前提下,千麦公司仍可以在不同品类上成功注册同名商标。
面对千麦公司注册的多个同名或近似商标, HUILERIE CROIX VETE在律师函中提出:要求千麦实业停止使用HUILERIE CROIX VETE注册商标的行为;停止以代理人名义销售HUILERIE CROIX VETE产品;无偿转让HUILERIE CROIX VETE、LA TOURANGELLE、拉杜蓝乔、城堡图案等商标至HUILERIE CROIX VETE并办理相关手续。
也有网友称千麦实业此举系授权到期商业纠纷导致,但无论其此举目的、起因如何,千麦公司将他人公司名称注册成商标、在不同品类上注册他人产品商标,此举是否可以被称之为“恶意抢注商标”?
对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畅玮丽律师表示,考虑到LA TOURANGELLE商标本身的独创性、在先知名度以及商标申请人有接触相同品牌的可能性、商品关联性等因素,千麦公司在后申请相同商标具有一定的攀附他人品牌知名度甚至抢注的主观意图。
但是否构成《商标法》中的“恶意抢注”,还需要有进一步的证据收集和法律分析,以对应具体的法律适用要件。当恶意抢注的商标使用到产品上,实践中存在不正当的利用他人品牌知名度,甚至在产品不合格情况下发生损害他人品牌名誉的情形,会发生对他人在先商标权利的侵害,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权商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分别对其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畅玮丽称,当遇到恶意抢注商标的情况时,在先商标权利人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积极进行维权,做好商标监测及时对恶意抢注的商标提起异议、无效宣告、撤销申请,从源头上打击商标抢注行为。
同时,作为知识产权行业多年的从业者,畅玮丽也建议商标权利人应当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生产经营以及未来发展需要,做好本企业的品牌规划管理及时查漏补缺,尽早进行商标补充注册。
除此之外,密切关注商标抢注人实施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必要的,以便适当时机对上述侵权行为提起侵权诉讼,以维护真正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