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0版税,邓紫棋如何“重生”?

2025-06-14 08:04:00
邓紫棋重录专辑《I AM GLORIA》背后的知识产权博弈——从版权纠纷到“重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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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布鲁斯

没有任何预告,6月12日,邓紫棋(G.E.M.)正式发布重录专辑《I AM GLORIA》,收录《泡沫》《睡公主》等12首旧作“重生版”。这场看似寻常的音乐发行,实则与华语乐坛一场至今已历时六年的知识产权拉锯战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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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博@GEM鄧紫棋)

“解解”在微博中透露,自己已经超过六年没收到自己旧歌的版税了,“六年版税,一分没有”。她发布了一篇长文,说明了为何自己的旧作重录这么难:

邓紫棋在微博发布的长文(上下滑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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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紫棋重新录制的旧歌曲版本统一命名为“重生版”,歌迷认为这正是邓紫棋在音乐上涅槃重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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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前经纪公司蜂鸟音乐主张103首歌曲版权,到依靠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CASH)规则重获传播权,邓紫棋可谓为艺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又一个鲜活生动的教科书级案例。

六年纠纷始末:从合约争议到版权争夺

2019年,邓紫棋与蜂鸟音乐解约纠纷爆发核心矛盾:蜂鸟音乐声称拥有其《泡沫》《光年之外》等103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及词曲版权,甚至试图通过商标注册强化控制——公开信息显示,蜂鸟在与邓紫棋发生纠纷后的2020-2023年间,仍然没有放弃持续申请“G.E.M.”“邓紫棋”商标注册,但是被商标局驳回,2024年更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第15296857号“G.E.M.”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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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蜂鸟的纠纷中,邓紫棋则主张其15岁签约时,由于母亲不懂英文,两人被误导签署“一揽子合约”,要求确认合约无效。

而根据此次其长文披露,虽然蜂鸟音乐通过合约取得其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但根据香港CASH协会规则,歌曲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网络传播权等始终由协会代管。这种权利分割成为破局伏笔——尽管蜂鸟拥有作品版权,但邓紫棋仍保留了通过CASH管理的传播权实现重录的可能。

邓紫棋加入的CASH,全称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Composers and Authors Society of Hong Kong Limited),成立于1977年,其角色大致相当于香港地区的“音著协”。

根据该协会网站介绍,该协会集体管理及执行香港《版权条例》所赋予音乐作品作者之版权及有关事宜,代表超过300万位包括香港及来自80多个海外联会的作曲家及作词家管理其音乐作品的版权,具体而言包括香港当地及海外联会会员作品的公开表演、广播、有线传播、新媒体网络及复制等权益,而代收的版权费在扣除行政费后会全数分派予音乐作品的版权持有人。据介绍,该协会通过与海外联会签定互惠协议,在世界各地近200个地区根据当地版权法保障协会会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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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简介(来源:CASH网站)

根据邓紫棋的长文透露,正是由于年少懵懂时觉得“作曲家”“作词家”这样的字眼很酷,邓紫棋加入了CASH,也正是这一“天真”的关键举动,在某种意义上挽救了今天的邓紫棋。

而之所以现在才重录,也是因为邓紫棋此前是在香港发起与蜂鸟的诉讼,团队里直到2023年才迎来熟悉内地《著作权法》的专家,并得知根据内地《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条款之一即现行《著作权法》第42条第2款,“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这是法律中所谓的‘法定许可’条款,其设计目的,是为了避免音乐作品著作权垄断,使创作者与公众之间仍保有一定的流通与使用空间。”邓紫棋在长文中向大家科普道。她也随即做了公证,证明除了《新的心跳》《童话休止符》两专辑外,其过去所有其他创作,均未在首次录制或发行时明示禁止他人录音使用。她表示,与蜂鸟所签合约中已经注明,这些由CASH持有的权利,包括公开表演、广播、网络传播等权利,全部不属于蜂鸟。这就为其重录旧专辑歌曲提供了法律可能。

法律突围: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双轨制”解套

从知识产权法视角,邓紫棋的成功重录依托三大法律支点:

一是集体管理制度的“安全阀”作用。香港《版权条例》规定,音乐作品的公开传播权可由集体管理组织(如CASH)集中行使。邓紫棋14岁加入CASH时,已将传播权委托管理,蜂鸟合约明确“CASH管理的权利不属于公司”。这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意外成为艺人对抗经纪公司过度控制的防火墙。

二是“法定许可”为重录行为提供了合法性边界。正如邓紫棋长文中所提到的,内地现行《著作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根据这一规定,作为保护声音录制者权益的邻接权类型,录音制作者权仅保护特定录音版本,不禁止重新录制。该制度起源于20实际初的美国,从2001年《著作权法》中就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裁判案例,一般认为适用于对复制权、发行权的限制,但是否能适用于限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则存疑(参见歌曲“翻唱”的著作权法问题探析)。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这一条款的存废曾引起音乐产业的激烈探讨,最终在2020年通过的修正案中保留了这一条款,未做出修改。

邓紫棋通过全新编曲、演唱制作“重生版”,可以规避蜂鸟持有的原录音版权,虽然词曲著作权仍因邓紫棋与蜂鸟的纠纷未决而存争议,但按法定许可条款规定可以不经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只需按规定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无论是邓紫棋本人还是蜂鸟公司)支付报酬,即可实现合法合规重录。加之邓紫棋还通过CASH管理自己作品的公开表演、广播、网络传播权,其重录的专辑便有可能进行合法传播。这种策略与泰勒·斯威夫特(Taylor Swift)重录旧专辑的“Taylor's Version”模式异曲同工。这种情形下,这一法定许可条款成为了原创作者维护与其自身创作的作品之间的重要纽带,防止了非作者的继受版权人滥用“霸王条款”。

三是商标无效认定的杠杆效应。蜂鸟音乐注册“邓紫棋”商标被驳回,反映《商标法》第32条“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第20条规定:

“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022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如何避免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指引》,明确:

“依法应予保护的姓名不仅包括户籍登记的姓名,还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绰号、别名、网名等”;

并指出,

“未经姓名权人许可,当事人应当避免将有一定知名度,已与他人建立了稳定对应关系的姓名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或者使用,以免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致使他人姓名权受到损害。当事人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将他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

邓紫棋虽然本名“邓诗颖”,但“邓紫棋”、“G.E.M.”作为其长期使用的艺名已形成在先姓名权,这或是成功阻断前经纪公司商标垄断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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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启示:艺人知识产权管理的必修课

邓紫棋事件暴露出音乐产业长期存在的一些结构性矛盾,未成年艺人签约的合规风险便是其中之一。邓紫棋15岁签约时对合约条款认知不足,导致后期版权被动。我国《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署重大合约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无论何时何地,签署这样的合约一定要慎重留意其中对自身权益的相关约定,不能贸然懵懂地行事。经纪公司也需要完善未成年人签约程序,向利益相关方解释清楚合约细节,避免合约效力争议。

在整个事件中,版权分割管理的优势得以凸显。CASH管理的传播权与蜂鸟主张的部分版权形成“权利分治”。国际上的“版权保留+授权使用”模式(如保留表演权、同步权)或许值得华语艺人借鉴。创作者(如词曲作者、歌手)保留表演权和同步权,而将其他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授权给唱片公司或音乐平台。这样,创作者可以控制自己的作品在公共场合的表演和媒体播放,同时通过授权获得经济收益‌。

对于音乐人而言,重录策略的可行性正在被不断验证。继苏打绿、泰勒·斯威夫特后,邓紫棋成为乐坛又一个成功通过重录夺回作品控制权的案例。此前,苏打绿因与前老板林暐哲版权纠纷导致部分歌曲被迫下架,并因商标问题更名为鱼丁糸,2021年宣布重新复刻苏打绿过去的经典专辑。据报道,苏打绿的歌曲均由六位团员创作,其享有作品的词曲版权,但很可能不享有录音作品的版权,借由重录可令录音版权重回其手中。

而就在两周前,“霉霉”泰勒·斯威夫特(Taylor Swift)时隔六年终于买回了自己前六张专辑的版权。据界面新闻报道,与邓紫棋类似,2005年,她也是在年仅15岁时与自己的第一家唱片公司Big Machine签约,Big Machine保留了她的专辑的母带版权,此后在2019年由其负责人斯科特·波切塔(Scott Borchetta)将这六张专辑卖给了坎耶·维斯特(Kanye West)的经纪人斯库特·布劳恩(Scooter Braun)。坎耶曾在多个公开场合针对泰勒·斯威夫特,布劳恩还被指曾参与针对泰勒的舆论攻击。2020年11月,布劳恩将母带录音卖给私募股权公司Shamrock Capital,据报道售价为3亿美元。如今,泰勒已从Shamrock Capital购回了她的母带、视频、演唱会影片、专辑封面、摄影作品以及未发行的歌曲。她表示,她一直以来的愿望,就是能够努力工作,最终不带任何附加条件和合作关系地直接收购她的音乐作品。

这一系列“重录”事件,标志着艺人开始运用著作权法中的“权利穷竭”原则对抗“不平等”合约。

值得注意的是,邓紫棋目前仅通过CASH规则实现传播权控制,蜂鸟音乐仍可能持有原版录音的邻接权。根据香港《版权条例》,“声音纪录的版权期限”(即录音制作者权保护期限)为自声音纪录首次发表、公开播放或向公众传播该年年终起计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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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版权条例》第18条(来源:电子版香港法例)

这意味着《泡沫》等歌曲的原版录音(2010年代录制)在未来几十年里可能仍受公司控制。双方诉讼未决下,未来或现“新旧版本并行”的奇特局面。

结语:从“商品”到“创作者”的觉醒

邓紫棋在长文中强调“这不是复仇,而是失而复得”,折射出当代艺人从“被包装商品”到“自主创作者”的身份觉醒。她的案例揭示的知识产权博弈逻辑——利用法律制度的缝隙构建反制机制——为行业提供了维权范本。随着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强化创作者权益保护,类似“重生版”的破局行动或将加速音乐产业的权利关系重构。

邓紫棋重录专辑事件,不仅是个人音乐生涯的一次重要转折,更在华语乐坛艺人知识产权保护进程中书写了宝贵一笔。它让我们看到,面对复杂的版权纠纷,艺人可通过法律手段与制度规则维护自身权益。这一事件也警示着行业各方,需重视艺人知识产权管理,完善合约与授权机制。

邓紫棋在微博长文的末尾说,希望自己的故事“能鼓励每一位走过死荫幽谷的朋友,要相信,天无绝人之路,你会绝处逢生”。“我真的见过光,所以我只想把光,反射出去。”笔者在此也祝愿邓紫棋与蜂鸟之间的纠纷能早日得到圆满的解决,也相信Gloria的“重生”,会激励着更多创作者勇敢捍卫自身权利,推动音乐产业向着更加公平、健康的方向发展。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微博@GEM鄧紫棋  编辑 | 布鲁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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