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修民事案由规定:新增标准必要专利、数据纠纷等多个案由

作者 | 布鲁斯
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5〕226号)及《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5〕227号),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第三次修正。此次修正中,知识产权类案件案由的调整成为焦点,包括新增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数据纠纷等新兴领域案由,细化完善专利类型与商业秘密保护分类等,引发知识产权界广泛关注。
一、修正背景:顺应时代需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近年来,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蓬勃发展,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攀升,新型纠纷不断涌现。5G、物联网等技术推动下,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成为行业痛点;数字经济发展中,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争议日益增多;商业秘密侵权则因技术与经营信息区分模糊,司法实践中亟需更精准的案由指引。与此同时,2020年民法典颁布后,国家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一系列法律相继制定或修订,对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工作,自2000年首次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并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已多次进行修正和完善,包括2008年正式制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第一次修正、2020年12月第二次修正。特别是2020年,为确保民法典的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案由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变化,新型民事纠纷层出不穷,原有案由体系已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因此,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第三次修正势在必行。
在此背景下,最高法启动第三次修正,其中重点针对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新兴纠纷与细化需求进行调整。
二、首次增设多个知识产权相关纠纷案由,进一步细化精准
本次修正中,知识产权类案件案由的修改尤为引人注目。修正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知识产权相关案由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细化,旨在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1. 首次增设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一级案由,适应数字经济发展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日益凸显。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频发。为此,修正后的案由体系特地首次增加一级案由“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并分为“数据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两个二级案由;同时进一步细化了数据权属、数据合同、侵害数据权益以及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等具体案由。
此前,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仅为第三级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此次为连升两级;而数据纠纷更是首次进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便被确定为第二级案由。这凸显了人民法院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等新型民事纠纷案件的高度重视。
这些修改有助于法院在审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明确的维权路径,有助于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2. 首次增设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三级案由,应对新技术挑战
随着5G、物联网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日益增多。这类纠纷涉及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处理难度较大。为此,修正后的案由体系首次增设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三级案由,并细分为“侵害标准必要专利权纠纷”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
在2020年修改的现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由仅有三级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一个四级案由“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对应于此次新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新增“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项下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此次修改则是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首次成为三级案由。
这一修改有助于法院在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时,更加精准地把握案件性质,平衡双方利益。同时,也为标准实施者提供了更明确的维权路径,有助于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与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
笔者注意到,学术界此前有观点认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兼具侵权纠纷特征与合同纠纷特征,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归为合同纠纷更为合适。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兼具侵权纠纷特征与合同纠纷特征。……通过谈判磋商和利益诉求剖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争议本源,可知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衍生于确认以何种条件达成许可协议的利益之争,其争议实质指向对许可条件的确认。相较于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认定为侵权纠纷,将其认定为合同纠纷更能凸显技术标准这一特殊语境下资源配置的目的性、秩序性与合理性,同时具有三重诉讼价值:其一,可将对善意的考察纳入损害赔偿数额计算,引导谈判双方回归双边善意谈判框架;其二,有利于限制禁令救济的泛化适用,从而有效规避禁令救济的异化风险;其三,为临时许可制度提供合理性基础,从而为此类纠纷探寻更为良性的解决方案。
张广良 乔子轩,公众号:知识产权杂志张广良 乔子轩: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法律属性研究
不过从目前新公布的案由规定来看,这种划分方式短时间内还不会被法院采用,未来是否会作进一步调整仍有待观察。
3. 细化专利权领域案由,强化专利保护
在专利权领域,修正后的案由体系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了分类细化。例如,将原有的“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细化为“发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并进一步细化了各类专利纠纷的具体类型,如假冒专利、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专利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等。
这种分类更贴合专利类型的差异,例如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标准不同,细化后便于法院针对性审查侵权认定。这一修改不仅有助于法院更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更快速地定位争议焦点,提高审判效率,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明确的诉讼指引。
4. 首次增设“地理标志侵权纠纷”三级案由,护航特色产业发展
地理标志作为“土特产”的知识产权标识,是地方特色产业的核心竞争力。近年来,“五常大米”“阳澄湖大闸蟹”等地理标志侵权纠纷频发,但此前司法实践中常因案由模糊导致裁判尺度不一。此次修正首次将“地理标志侵权纠纷”增设为三级案由,明确了地理标志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权利边界。
例如,若某企业未经许可在非产地生产的大米上标注“五常大米”地理标志,权利人可直接以“地理标志侵权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可依据案由快速审查侵权认定,避免此前因案由笼统可能导致的举证困难,有力保护地方特色产品的品牌价值。
5. 首次增设“药品专利链接纠纷”三级案由,破解医药领域交叉争议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平衡原研药企业与仿制药企业利益的关键机制,涉及药品上市审批与专利有效性的交叉问题。近年来,随着医药行业创新加速,原研药与仿制药的专利纠纷日益复杂,如仿制药申请人是否落入原研药专利保护范围、是否构成“Bolar例外”等争议频发。此次修正首次增设“药品专利链接纠纷”三级案由,涵盖了药品注册申请中涉及的专利确权、侵权判断等核心争议。
例如,某仿制药企业在申报上市时被原研药企业起诉专利侵权,法院可依据此案由快速梳理药品审批与专利保护的交叉事实,缩短审理周期,促进医药行业的创新与可及性平衡。
6. 首次增设撤销后返还费用纠纷案由,完善权利救济链条
在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领域,权利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权利人此前缴纳的年费、登记费等费用的返还问题长期缺乏明确案由指引,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标准不一。此次修正首次增设“植物新品种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后返还费用纠纷”两个三级案由,明确了权利被撤销后费用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例如,某企业的植物新品种权因审查疏漏被宣告无效,其此前缴纳的年费可通过“植物新品种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案由主张返还,法院可直接依据案由审查费用缴纳的合法性与返还条件,避免了此前因案由缺失可能导致的维权障碍,完善了知识产权权利救济的全链条保护。
7. 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增设相关案由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频发,影响了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和市场竞争力。为此,修正后的案由体系在第二级案由“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项下增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技术秘密”“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经营秘密”,并在第三级案由“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项下增加“确认不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确认不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而现行《民事纠纷案由规定》中已有的“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三级案由“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及其下两个四级案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以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三级案由“商业秘密合同纠纷”及其下四个四级案由“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仍然保留不变。
这些修改有助于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时,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也为被侵权方提供了更全面的维权手段,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新《规定》与时俱进,引领知识产权保护新趋势
除了上述具体案由的修改外,本次修正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知识产权领域还呈现出许多新变化和新亮点。
1. 强调案由的实用性和便捷性
本次修正严格遵循实用性原则,案由体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基础上,充分考虑了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实践以及司法统计的需要。案由表述更加简洁明了、方便实用,既便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进行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
2. 注重案由体系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修正后的案由体系以民法学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案由的纵向体系。在横向体系上,通过总分式四级结构的设计,实现了案由从高级(概括)到低级(具体)的演进。这种科学、系统的案由体系有助于法院更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提高审判效率。
3. 突出对新兴领域的保护
随着新技术、新产业的快速发展,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日益增长。本次修正后的案由体系充分考虑了这一需求,增设了大量与新兴领域相关的案由,如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数据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等。这些修改填补了新兴领域的司法空白,避免了“同类纠纷不同案由”的混乱,有助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利于法院更好地应对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为创新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本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三次修正,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体现。这些调整不仅是对案由的简单增减、对过往规定的完善,更体现了司法对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精准回应,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向“精细化、时代化”迈出关键一步。修正后的案由体系更加科学、系统、实用,有助于法院更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提高审判效率。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明确的维权路径,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展望未来,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和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面临更多挑战和机遇。新案由在审判中的应用有望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效能进一步提升,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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