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嘘嘘”篇——华谊兄弟撤诉
作者 | IvesDu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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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准予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谊兄弟)撤回对金阿欢、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普通合伙)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起诉。
朝阳法院的该份裁定是基于2017年6月27日,华谊兄弟提出的撤诉申请。关于撤诉原因,目前尚不知晓。
2016年2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华谊兄弟诉金阿欢、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普通合伙)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2016年9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
华谊兄弟起诉的理由主要是,该公司出品的电影《非诚勿扰》于2008年12月18日上映,其与《非诚勿扰》电影导演及海报设计者冯小刚签订协议,约定该公司享有该电影剧本的完整著作权,并享有该电影海报及其中美术字体的著作权。华谊兄弟诉称,被告金阿欢未经许可,擅自将该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标题文字及美术作品注册成商标,被告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擅自将“非诚勿扰”美术作品用于其网站中用于经营,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华谊兄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将原告享有文字及美术作品从被告网站中删除,承担在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用及诉讼费用。
该案庭审时吗,华谊兄弟在庭审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保留“非诚勿扰”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侵权主张,撤销了对于电影剧本标题文字作品的侵权主张,但保留另案诉讼的权利。
针对华谊兄弟的侵权主张,被告辩称,“非诚勿扰”并非由冯小刚独创,在电影《非诚勿扰》上映前,“非诚勿扰”已作为商贸用语被广泛使用。金阿欢于2009年2月16日在第45类婚姻介绍所等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及图”商标,并于2010年9月7日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涉及著作权侵权。
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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