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孚”商标获跨类保护,二审获赔300万

2017-12-15 18:34:11
提及“美孚”品牌,你最先想到的是什么,是机油,是减震器,还是化肥?随伴随着“美孚”品牌知名度的日益提升,各种攀附其品牌的行为也接连发生。继“美孚”商标在多起案件中驰名商标获得跨类保护后,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犯“美孚”商标侵权案中,其“美孚”商标再次获得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并最终获得300万元赔偿。

作者 | IvesDu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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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392字,阅读约需4分钟)

提及“美孚”品牌,你最先想到的是什么,是机油,是减震器,还是化肥?随伴随着“美孚”品牌知名度的日益提升,各种攀附其品牌的行为也接连发生。继“美孚”商标在多起案件中驰名商标获得跨类保护后,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犯“美孚”商标侵权案中,其“美孚”商标再次获得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并最终获得300万元赔偿。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美孚”商标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中,维持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于原审被告北京北农国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下称北农公司) 、潍坊中科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科公司)、张智敏、张丹丹的商标侵权认定,但将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从原审判决的450万元变更为300万元。


案情回顾

埃克森美孚公司(下称美孚公司)为核准注册在第1类上的第35297号“美孚”商标、第14703号“美孚MEI FOO”商标、第5741892号“美孚1.png”商标、第174462号“MOBIL”商标,以及第5类上的第174470号“MOBIL”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2014年4月27日,美孚公司在“第十五届中国(寿光)国际蔬菜科技博览会”(下称展会)中,从中科公司的展台中购买了标有北农公司名称的被控侵权产品,包括一种化肥产品及六种农药产品,上述产品中均使用了“美孚2.png”商标,包装袋上有“Mobil fertilizer”(Mobil 肥料)/“Mobil pesticide”(Mobil 杀虫剂)字样。另外,展台上标有中科公司、北农公司字样的宣传手册中《后来居上的好产品,令人信服的效果!美孚3000》《美孚3号(二代)》等内容。


张智敏分别于2004年9月10日、2004年10月21日在第1类和第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第4263121号、第4321774号“”商标,并于2004年许可给北农公司、中科公司使用。针对上述商标,美孚公司分别提出异议。


针对第4263121号“美孚2.png”商标,北京一中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商标与美孚公司在先注册商标“美孚”和“美孚MEI FOO”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核准注册。2013年12月20日,北京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针对第4321774号“美孚2.png”商标,北京一中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商标与美孚公司在先注册商标“MOBIL”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该判决已生效。


美孚公司诉称,中科公司、北农公司、张智敏在“北农网”上发布带有“美孚2.png”商标的各类杀虫剂、肥料等产品的照片和宣传视频,并打出了“美孚农药服务中国”的宣传口号。张丹丹登记注册了域名bngx88.com用于“北农网”,专门进行侵权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张丹丹还设立了“潍坊世纪浩林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展会上与中科公司租用同一个摊位。据此可以认定,张丹丹与其他三被告共同实施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14年12月15日,美孚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述四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50万元及合理支出;发布声明消除影响,以及对中科公司和北农公司进行民事制裁,收缴及销毁侵权产品和侵权标识,并予以罚款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诉行为中使用的“美孚2.png”“美孚”“Mobil”与美孚公司在第1、5类商品上注册的“MOBIL”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美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张智敏自2004年起其便授权北农公司、中科公司生产侵权产品,该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在各被告均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三被告应对其自2004年开始至今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张丹丹所经营网站页面下方显示有“copyright2008-2013”字样,在原告美孚公司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该网站宣传行为自2008年开始,故其应对自2008年开始的网站宣传行为与其他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美孚公司提出的450万元经济损失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二审有果


四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高院经审理维持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于各被告侵犯美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认定,对于各被告侵权赔偿的认定,该院认为:


美孚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张智敏在第4263121号“美孚2.png”商标行政案一审审理过程中,提交了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美孚公司至迟应当在该案审结时获知被控侵权行为。


北京一中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了行政判决,但美孚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才提起该案诉讼,属于《商标民事案件解释》第18条规定的超过两年起诉的情形。该案计算损害赔偿的期间适用该解释中关于认定侵权赔偿数额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向前推算两年的规定,各上诉人的相关上诉理由成立,原审判决中的相关认定错误。


各上诉人主张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损害赔偿应当基于权利人实际的损失,而该案中并无直接证据证明美孚公司的损失。对此,该院认为,驰名商标保护的损害赔偿数额不宜单纯以权利人的销售收入减少量或被控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的获利为计算基础。


美孚公司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交的关于农药行业利润率的报道,能够相互印证,该院予以采信。但美孚公司关于销售收入的报道仅可用于估算北农公司和中科公司2009年至2010年的销售收入,而该案的赔偿责任的承担期间是美孚公司提起诉讼之日向前推两年。因此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北农公司和中科公司在上述期间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获利。美孚公司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赔偿责任承担期间内被控侵权行为给其带来的实际损害。


美孚公司的“MOBIL”以及“美孚”商标自2004年起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该院综合考虑被控侵权人的获利、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等能够体现商标市场价值的因素,以及侵权时间、范围等能够影响损害大小的因素,对被控侵权行为给驰名商标所有人带来的损失进行合理评估,酌情确定中科公司、北农公司、张智敏、张丹丹共同赔偿美孚公司300万元,张丹丹在3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判决仅以北农公司和中科公司的销售收入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确有不当,该院予以纠正。


由于该案并没有特定事实表明美孚公司的“美孚”及“MOBIL”的声誉因被控侵权行为而遭受贬损,在判令各上诉人赔偿美孚公司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无需由各上诉人再行消除影响。二审审理过程中,北农网和91农资网已不再运营或者无法点击进入,在上述两个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已无必要,也不能实施。因此,各上诉人相关上诉理由成立,北京高院予以支持。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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