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征信服务商标第一案”终审判决:“11315”不敌“21315”

2016-05-20 1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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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邹钰容

 

(本文版权为知产力所有,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

 

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对中品质协(北京)质量信用评估中心有限公司(下称“中品质协公司”)诉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绿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据悉,因该案涉及“征信服务”这一新型行业,故被称为国内“征信服务商标第一案”。

 

经审理,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应予维持。绿盾公司应停止在其征信平台上使用“11315”标识,并赔偿原告所受损失。

 

案情简介

 

2002年1月9日,北京中质鉴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中质鉴业公司)申请注册第3064731号“21315”商标(下称涉案商标)。该商标于2005年8月14日获核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专业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上。目前,该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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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涉案商标)

 

取得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之后,中质鉴业公司将其授权给关联企业中品质协公司独家占有和使用。中品质协公司随后发起成立21315征信管理集团,并建立了21315征信系统。据介绍,该平台主要致力于企业信用研究和信用保护,提供信用查询服务,以及出具企业征信报告等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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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21315征信系统首页)

 

绿盾公司于2002年创建“诚信网”,主要从事信用信息征集、信用档案建立及电子商务等活动。2003年,绿盾公司注册域名“11315.com”,并于2006年将该域名作为“诚信网”的主域名。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后,“诚信网”更名为“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据介绍,该平台主要提供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信息发布、消费者维权投诉以及企业信用查询等服务。2014年9月19日,国家版权局对绿盾公司“企业征信11315绿盾标志”、“中国征信11315绿盾标志”进行美术作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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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11315征信系统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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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企业征信11315绿盾标志”)

 

根据商标局网站的查询结果,绿盾征信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曾于2013年、2014年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11315”商标,截至目前,上述商标无一注册申请成功

 

2015年7月30日,中品质协公司以绿盾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绿盾公司停止在“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上使用11315标识。中品质协公司认为,绿盾公司使用与“21315”商标近似的“11315”标识开展征信业务,混淆了企业用户认知,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西城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涉及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绿盾公司经营的征信平台(www. 11315. com)提供的服务是否和涉案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构成相同或类似?(2)绿盾公司在其经营的征信平台上使用“11315”标识是否和涉案商标“21315”构成近似?(3)绿盾公司在其经营的征信平台上使用“11315”标识的行为是否享有在先权利?

 

针对上述焦点,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1)绿盾公司经营的征信平台所从事的是对相关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属于第35类中的商业专业咨询和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2)涉案商标“21315”与绿盾公司在其征信平台上使用的“11315”标识仅存在首位数字的差别,属于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3)绿盾公司就包含“11315”标识在内的美术作品获得《作品登记证书》只表示其仅就该作品享有著作权方面的权利,当该作品作为商标标识起到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时,应当规避他人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相关权利

 

北京知产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焦点在于绿盾公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11315文字标识是否构成对中品质协公司对第3064731号“21315”商标享有的专用权的侵害及责任的承担。

 

其他观点

 

尽管现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征信业务”的概念作出了规定①,但对于征信业务属于商品分类表中哪一类服务,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因此,本案中关于征信服务属于第35类“商业专业咨询和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还是属于第36类“金融服务”的争论,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均支持中品质协公司的观点,认为征信服务属于第35类“商业专业咨询和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但实务界另有观点认为,征信是对“信用信息”而非“商业信息”的征集,其功能在于“帮助判断控制风险,进行信用管理”,而非商业咨询,因此,征信服务应属“金融服务”。

 

注  释:

①《征信业管理条例》第2条: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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