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Y正见 | 手机外观专利的“设计点”在侵权案件中如何应用——以华为诉某手机公司“外观设计侵权案”为例

作者 | 田雨 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在竞争激烈的智能手机市场,外观设计不仅是产品的“颜值”,更是品牌识别度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消费者对手机审美的要求日益提高,头部厂商在外观设计上的投入巨大,随之而来的“撞脸”纠纷也屡见不鲜。
近日,最高院就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公司”)诉某公司(下称“被告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再审裁定1,驳回了被告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最终认定被告公司生产的“天语”品牌手机侵犯了华为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该案不仅是一起典型的知名企业维权案例,更集中体现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界定手机产品的“设计要点”,如何运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进行侵权比对,以及如何合理认定功能性特征与局部细微差异对侵权判定的影响。本文将结合该案,深入探讨手机外观专利的设计点在侵权判定中的具体应用逻辑与司法考量。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该案的权利基础是华为公司持有的专利号为ZL202030132015.X、名称为“手机”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20年4月7日申请,同年11月13日获得授权。被诉侵权产品为被告公司制造、销售的“天语G5”、“天语MT50”及“天语MT50Pro”手机。
华为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与其专利极为近似的“跑道型”竖条纹设计及独特的八边形摄像头模组等,已落入华为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公司则抗辩称,被诉产品在屏幕弧度(直屏与曲面屏)、按键位置、摄像头及灯光具体排布等方面与涉案专利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并提出了现有设计抗辩。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手机这种设计空间相对有限的成熟工业产品中,如何通过比对“设计要点”来认定被诉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
被诉侵权产品


二、外观专利设计点决定专利是否稳定
专利权的稳定性是其能够获得司法保护的前提。被告公司在诉讼中曾提交多项在先设计,试图宣告华为专利无效。对此,法院/国知局的审查凸显了设计点在维持专利权稳定性中的关键作用。首先,华为公司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该报告明确指出,涉案专利设计与对比设计(包括被告公司提交的在先设计)“存在明显区别”,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影响”。此处的“明显区别”与“显著影响”,正是基于对涉案专利“八边形边框+流线型竖条”这一核心设计点的认定。其次,华为公司亦提交多项证据说明,“八边形边框+流线型竖条”这一核心设计点为开创性设计,屡获设计类奖项、亦广受公众好评。法院/国知局结合以上事实,认定涉案外观专利稳定。
三、外观设计“设计点”对侵权判定的影响
(一)判定规则与权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在判断侵权时,核心原则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本案判决详细诠释了这一原则在手机产品上的具体适用路径:
1、比对对象:将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视图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实物(或公证购买的实物照片)进行比对。
2、判断主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准,而非专业设计人员。
3、权重分配:
更容易被观察到的部位:权重更高。
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设计点):权重更高。
由技术功能决定的特征:不予考虑。
细微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小。
(二)手机外观“设计点”的具体拆解与应用
在手机正面日趋“全屏化”的背景下,产品的差异化设计主要集中于机身背部、摄像头模组区域及中框轮廓。法院亦明确指出,手机类产品的设计要点通常集中在背面。
1、相同点:是否触及核心设计点?
法院经比对认为,“背部圆角八边形外框”与“贯穿背部的流线型跑道竖条”这一组合设计,共同构成了涉案专利最显著、最区别于行业常见设计的视觉特征。当被诉侵权产品完整地再现了这一组合特征时,二者便在整体视觉上建立了高度近似的基调。这种对核心设计点的复制,是认定侵权的基础。
2、区别点:为何不足以阻却侵权?
被告公司提出的多项区别点,如侧面按键左右之分、八边形框体内摄像头与灯光的上下互换、屏幕边缘弧度长短、曲屏直屏等,均未被法院采纳为实质性差异。其司法逻辑在于:
局部与细微性:侧面按键体积小、位置隐蔽,属于使用时不易关注的部位;在八边形整体构图和位置不变的前提下,内部元件的微小排列调整属于局部细微变化。
非设计要点:这些区别点均未涉及或改变背部“八边形+跑马灯条”这一核心设计要点所塑造的整体视觉风格与美感。
功能性与视觉性分离:被告主张的曲面屏与直屏之区别,更多涉及技术实现与触感,在正面主要为屏幕显示区域的情况下,边缘弧度的视觉差异对手机背面主导的整体外观影响有限。
四、赔偿数额的考量:设计点的市场价值体现
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外观设计的“设计点”及其市场影响力成为重要的价值衡量因素。法院在判赔时,会对“设计点”对本专利的创新性贡献度以及被告是否也将该“设计点”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卖点”等因素进行考量,具体来说:
专利创新程度(设计点贡献率):法院明确指出,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其背部设计“具有较高知名度”。这意味着,法院认可该外观设计(尤其是其核心设计点)对产品做出了显著的、可识别的贡献。设计点的创新程度越高、市场辨识度越强,其对产品整体价值的贡献率就被认为越大,在计算赔偿时所占的权重、被保护力度也就越高。
侵权情节与设计点的模仿程度:被告公司多款手机外观与华为专利高度相似,且直接抄袭了华为“设计点”作为产品卖点,也侧面证明了该设计点具有显著的商业价值。侵权规模越大、模仿越露骨,其主观恶意越明显,对权利人设计点所蕴含的商业利益的损害也越严重。
设计点的市场证据支撑:华为提交的媒体报道证据,如“最佳外形设计手机”、“国产手机颜值巅峰”等评价,以及Mate40RS产品的市场热度证据,有效证明了其设计点已成功转化为商业声誉和消费者吸引力。这为法院评估设计点的市场价值提供了具体参照。
行业利润率参考:华为主张手机行业中小厂商利润率可达20%-30%,并提议按此或按外观贡献率25%计算赔偿。尽管被告公司反驳,但未能提交有力反证。法院在酌定赔偿时,参考了这些关于设计点可能带来的利润空间的行业陈述。
五、启示与总结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灵魂在于其“设计点”。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手机外观专利的“设计点”无论是在专利稳定性、评估侵权认定抑或判赔时均作为重要考虑因素。笔者认为,在处理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案件时,需厘清涉案专利的“设计点”到底在哪里,是否有区别于其他现有设计的创新性,并结合自身宣传、行业中的惯常设计情况、该设计点的获奖、报道情况、被侵权情况等多重因素对“设计点”进行归纳,这样无论对侵权认定还是判赔均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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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雨
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律师
yu.tian@zypartners.com
注释:
[1] 一审案号:(2023)京73民初1170号,二审案号:(2024)京民终1101,再审案号:(2025)最高法民申2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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