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Angelababy”茶叶商标,看名人姓名权的法律保护

2014-11-12 20:15:32
知名博主“长春国贸”日前在其博客中曝光了“Angelababy”被他人注册为茶叶商标,并被打出“免费把Ang

知名博主“长春国贸”日前在其博客中曝光了“Angelababy”被他人注册为茶叶商标,并被打出“免费把Angelababy抱回家,想怎么泡就怎么泡”式样的宣传语。消息甫出,立即引发了网友的数万条评论。在惊叹恶俗消费市场庞大之余,名人姓名权法律保护问题再度引发各界关注。

名人姓名遭遇商标抢注早已并非新鲜事。2004年12月美国迪格逊股份有限公司将“Elizab·taylor”商标在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引发泰勒女士家人来华维权。2010年,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因擅用“易建联”姓名注册商标,最终被法院判决损害易建联姓名权,被驳回注册。同年,姚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姚明一代YAOMING ERA”商标因被认定为具有不良社会影响,最终未被核准注册。还有“泻停封”“流得滑”等让人啼笑皆非的商标注册。

从社会层面而言,名人姓名所具有的知名度即为一种品牌效应,蕴含一定的商业价值。这也直接导致名人姓名在近年来频繁遭遇商标抢注。同时,随着名人姓名在市场活动中所衍生的商业价值日益显现,将名人的艺名、译名、别名、笔名、姓名拼音等抢注为商标、域名等商业标识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就姓名权所体现的利益来看,首先体现在其精神利益的诉求上,但在商业社会中,名人姓名作为一种具有一定社会认知度的符号,其本身的标表性和可识别性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和财产权益属性更显突出,名人姓名的商业化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普遍现象。

从法律层面而言,对名人姓名遭抢注的法律规制,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适用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的“不良影响”条款,二是适用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31条前半段的“在先权利”条款。前者规定,使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联想、误认”会对消费者的利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可以适用“不良影响”条款解决;而后者规定“易使消费者产生联想、误认”影响的是特定主体的民事权益问题,可以适用“在先权利”条款进行保护。但使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首先并主要影响到的是特定主体即姓名权人的民事权益,司法亦倾向于一般情况下适用“在先权利”条款解决名人姓名遭抢注问题。

除本名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规定,姓名也包括户籍登记中使用的姓名,也包括别名、笔名、艺名、雅号、绰号等。能够与特定的自然人建立起对应关系的主体识别符号视为该自然人的姓名。这意味着,将名人的艺名、译名、别名、姓名拼音、笔名等抢注为商标的行为,同样可能会被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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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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