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是手段 秩序才是目的

作者 | 刀柄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将明确要求专利申请文件需要填写发明人的身份信息并确保真实,相关条款引起广泛关注。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强调数据最小化的时代,对全球专利申请人提出“身份信息”要求,的确可能会承受压力。
脱离现实背景,这一规定可能会被误解。但是规则并非凭空而来,虚假专利申报、授权已构成中国创新发展的制度性风险。
近年来,中国专利保护制度施行过程中,虚假、非正常申请的产业化问题日益突出。专利早已不再只是技术创新的法律外衣,而在相当多场景下,被异化为一种可交易、可套利的制度凭证,专利因被用于职称评审、入学、补贴申领等非创新目的,催生了批量撰写、买卖“人头”、冒用或借用他人身份挂名发明人等多种“灰色服务”链条。在不少情形中,被署名者对专利申请并不知情,制度责任难以追溯。显然,在这种情形下,原有仅以“姓名填报”为核心的发明人制度,已经难以承担起秩序识别与责任追溯的功能。虚假发明人的成本极低,而制度纠错的能力也极弱。所以,强化发明人真实性,并非价值立场的突然转向,而是对制度失序的被动修复。
其实,真正的问题不在于“要不要管”,而在于如何管。现行法律中并不存在明确的“身份信息”概念,专利法域也普遍不以身份核验作为常态手段,而是通过宣誓制度和法律责任后置来约束虚假署名。制度的核心,并非收集更多信息,而是确保责任能够落到具体个人和机构身上。
因此,更合理的平衡路径,或许不在于一刀切地要求全面披露身份信息,而在于精准治理:对高风险、非正常申请情形加强核验;通过声明和责任机制提高造假成本;坚持信息最小化原则;并将监管压力更多压向代理和中介体系这一关键“管道”。
专利制度的目标,始终是维护创新秩序,而非制造新的合规门槛。
身份,是手段;秩序,才是目的。
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考验的不仅是监管决心,也是治理的精细程度与制度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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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对照表 |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决定公布,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Pixabay 编辑 | 布鲁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