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非诚勿扰”案今日在广东高院再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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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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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审理了备受关注的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
此前,该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非诚勿扰》节目名称侵犯了原审原告金阿欢享有的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专用权,原审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江苏电视台”)旗下江苏卫视应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原审被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爱网”)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名称进行广告推销、报名筛选、后续服务等行为。 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均不服二审判决,分别以江苏电视台和珍爱网对于“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相关标识的使用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5类并不相同或类似,不会构成相关公众混淆、不侵犯金阿欢注册商标权等理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该院进行提审并判决撤销二审判决,驳回金阿欢的全部诉讼请求。广东高院经审查,于2016年5月13日裁定提审本案。
在再审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辩论:一、江苏台使用涉案标识是否为商标性使用,具体分为:1、结合电视行业的要求和现状,分析电视栏目的一般属性,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商标性使用;2、结合第一点,涉案标识“非诚勿扰”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二、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涉案商标权的专用权,具体分为:1、江苏电视台在电视节目上使用涉案商标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2、被诉标识和涉案商标是否相近似,并综合分析相关使用行为判断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导致混淆误认;3、江苏电视台的被诉行为是否存在正当性和合理性。三、珍爱网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再审申请人认为“非诚勿扰”是日常用语,更是商贸用语,被广泛使用在婚恋交友服务上,其用于婚恋交友服务上消费者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显著性,亦未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再审申请人提交证据指出,《新形式新用法成语词典》载明:“非诚勿扰”语出2008年底首映的同名电影。金阿欢在与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相同类别和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10743720号“非诚勿扰”商标,经商标局裁定该商标注册会误导公众,违反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予以驳回。同时,再审申请人已以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侵害在先权,申请无效宣告。
再审申请人同时认为,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侵犯他人在先权,恶意制造使用证据,进行恶意诉讼。《非诚勿扰》节目为综艺娱乐节目,不是商业活动,与婚恋交友的中介服务无关。 华谊兄弟对“非诚勿扰”拥有在先著作权,同字体的商标申请注册在先。再审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字体、排列及图形与前者完全相同,系复制。2010年,华谊兄弟授权再审申请人将“非诚勿扰”作为节目名称使用,许可在第38类通讯服务、第41类教育娱乐中使用。再审申请人指出,华谊兄弟已以金阿欢商标不具有显著性、误导公众、损害其在先权利等理由向商评委申请撤销,同时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金阿欢侵犯著作权,这足以说明金阿欢的“非诚勿扰”商标专用权存在重大瑕疵。此外,2012年被申请人接受媒体采访称,系看到“非诚勿扰”电影才注册引证商标,这也可以说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复制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
再审申请人认为,“非诚勿扰”节目名称不是商标性使用,其本身提供的是“电视播放服务”与“婚姻介绍所、交友服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为此,再审申请人提交(2013)一中民初字第11888号民事判决书;星光大道案专家意见书作为证据。其中指出,电视台电视节目系电视台“电视播放”行为,属于第38类“电视播放服务”。“非诚勿扰”是对于节目内容的高度概括,用以说明节目内容。电视播放过程中,“非诚勿扰”以多种形式出现,并非固定展示在电视节目的某一位置,电视台台标才是电视节目中具有唯一识别功能的标识。电视节目与电视台名称,紧密联系一起,是电视节目的识别来源,而非电视节目名称,后者不能作为来源的识别标志。《非诚勿扰》电影的热播使得“非诚勿扰”和婚恋交友联系起来,使用该“非诚勿扰”作为节目标识,恰好说明节目内容。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节目经过长期连续播放,为公众知晓,不可能与金阿欢商标以及核定使用的服务混淆。再审申请人同时指出,反向混淆的核心要件是恶意,本案中,《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开播时间是比金阿欢涉案“非诚勿扰”商标注册公告时间早6个月。同时,江苏卫视使用“非诚勿扰”作为栏目名称,已获得了华谊兄弟的授权,具有善意。
再审申请人认为,江苏卫视使用“非诚勿扰”作为栏目名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珍爱网认为,电视节目名称是作品,非诚勿扰是电视栏目名称,为了表达主题内容。江苏电视台及台标图形,是能够区别服务的商标,区别电视节目提供者。
被申请人回应称,在判断服务属于那种类别应从一般特性进行判断,种种证据表明,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节目从事婚介交友服务,已覆盖到45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类别中。江苏卫视反复使用“非诚勿扰”标识,与金阿欢的商标完全相同。此外,两位再审申请人对涉案金阿欢申请的“非诚勿扰”商标提出的“撤三”申请已被驳回,说明涉案商标具有稳定性。
截至发稿前,庭审仍在进行中,知产力将继续跟进本案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