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文书中看商标不良影响之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据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又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分为十一种具体情况。以下引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目录中对第一部分第九条十一种情况的概括表述:
“九、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一)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
(二)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
(三)商标含有我国国家名称,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其他消极、负面影响的
(四)有害于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
(五)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
(六)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七)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
(八)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者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九)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
(十)商标中含政治、宗教、历史等公众人物的姓名相同或与之近似文字,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
(十一)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近年,已有大量因为不良影响而被驳回的商标,此前笔者整理了2017年的司法案例,现将2017年至2018年由于违反上述规定而进行的驳回商标复审的行政决定书进行整理,并以十一种情形为分类标准,对驳回商标复审商标案例进行专题汇总,并分批刊发。
本次刊发第一批20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十一种情形之一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的商标行政决定书。具体列表如下:



本次汇总的被认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商标,有些具有比较明显的负面特征,但同时也不乏一些习惯用语或网络热词,可见在注册商标时除了考虑代表性和吸睛度,也要兼顾表现良好的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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