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必胜专栏 | 对汉字字库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性的解析

石必胜   2015-02-02 21: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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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石必胜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知产力按

上一期的“石必胜”专栏中,石博士从汉字字库中单字字形的独创性问题角度出发,对具体单字的著作权形成以及权利认定规则进行深入解析。这一期的专栏中,有关计算机汉字字库更重磅的内容又来了——关于汉字字库的计算机软件属性问题,石博士从其形成的技术机制出发,结合多个具体案例,做就了这篇万字长文,并最终得出了实质性结论。

在知产力看来,通过对上期及本期文章的通读,各位朋友想必不难看出,石必胜先生对于计算机字库的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已经达到一种“痴狂”的境界,而这则充分地反映出其对于新技术的敏感,以及对解决司法疑难所保有的极致专业精神。最后说句题外话,知产力编辑目前甚至仍怀疑这位仁兄是不是尚有“程序员”这一重身份……

在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实务界,汉字计算机字库(以下简称字库)的著作权属性问题是一个热点,其中的一个问题是,字库的计算机语言是否属于计算机程序,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现有的司法判决和学术论文中有各种观点,但无论哪一种观点都没有以对字库计算机语言形式和内容详细分析为基础,因此缺乏说服力。本文拟对字库的计算机语言的形式和内容进行深入解剖,并以此为基础来研究字库的计算机语言是否构成计算机程序,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1

一、字库的计算机语言形式及内容

(一)单字的代码化指令序列由三部分构成

字库的主要制作过程包括制作字稿、数字化拟合、修字、质检、编程、测试。在编程过程中,工程师使用TrueTypePostScript指令来描述字形的各种信息,字库中的每个字不再以图像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中语言中,而是以相应的坐标数据和相应的函数算法存在,在输出时经特定的指令及软件调用、解释后,还原为相应的字形图像。工程师在编写程序的时候虽然参照了TrueType语言及对应的十六进制代码,但为了节省空间,往往并不保留TrueType语言编写的源程序,而直接以十六进制的代码来表示描述字形的各种指令和参数。以方正北魏楷书字库中的“永”字为例,其在TrueType字库中的十六进制代码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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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方正北魏楷书TrueType字库“永”的十六进制代码

字库中单字的十六进制代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字形入口代码段。例如,方正北魏楷书字库中的“永”字,相关指令的地址为0x0000至0x0011,如表1所示:

表1 方正北魏楷书字库中“永”的字形代码接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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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的字形入口代码中又包括三段:第一段,上下左右的边界参数。需要注意的是,左右边界相当于“永”字在X坐标上最左边和最右边的点的坐标;上下边界相当于“永”字在Y坐标上最下边和最上边的点的坐标。由于此坐标系采用英文大写字母的坐标系,因此汉字的最下边边界往往低于Y坐标,最下边的边界值往往为负值。例如“永”字,最下边的边界值为负23。

第二段,闭合指令的指针,表示该字有几个闭合回路,每个闭合回路在哪个点上闭合。方正北魏楷书字库中的“永”字有三个闭合回路,第一个闭合回路的闭合指针的坐标参数是第53个数值(十六进制的代码表示为0X35),第二个闭合回路的闭合指针的坐标参数是第69个数值(十六进制的代码表示为0X45),第三个闭合回路的闭合指针的坐标参数是第83个数值(十六进制的代码表示为OX53)。“永”字的三个回路及其顺序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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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个回路                      第二个回路                     第三个回路

图2  方正北魏楷书中“永”字的三个回路

第三段,单字显示控制指令,是为了提高某些特殊字形在特殊情况下尤其是屏幕分辨率较低时具有更好显示效果的控制指令。“永”字的笔画比较简单,即使在屏幕分辨率低时显示的笔画也是完整的,因此没有设计单字显示控制指令。在方正倩体字库中,“飘”字比较复杂,在有些情况下不能准确显示所有笔画,因此有单字显示控制指令,以确保其字形能够准确地显示。

单字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第二部分是轮廓指令的代码段。方正北魏楷书字库中的“永”字,相关地址为0x0012至0x0065,其中存放了针对字形轮廓的显示需要的指令代码。

单字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第三部分,是X和Y坐标的数据段。方正北魏楷书字库中的“永”字,相关地址为0x0066至0x010D,其中存放了字形轮廓的各个控制点的坐标数据。

第二部分的轮廓指令与第三部分的坐标数据相结合,就可以运行产生“永”字的轮廓。每个字的实际显示过程可以分为三个步骤:(1) 字符(编码)转换为字库内的字形索引;(2) 根据字形索引定位字形指令及数据;(3) 根据字形数据及相关指令构建字形轮廓。运行过程中,轮廓指令起到的作用如表2所示(其中省略了部分运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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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方正北魏楷书“永”的指令、对应参数及执行结果

上述指令及参数在“永”字的化码化指令序列中的位置标示在图3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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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永”的十六进制化码中与执行结果相应的指令和参数

(二)字库的计算机语言分为轮廓指令序列和显示控制指令序列

字库的计算机语言包括单字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和全局显示控制指令。单字的代码化指令序列的位置按照国家标准确定的位置码来排列,2单字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是相互独立的,在运行过程中,互不干涉。单字代码指令序列包括指令和参数,根据功能不同,指令又可以分为轮廓指令和显示控制指令。轮廓指令和相应的坐标参数构成的轮廓指令序列负责生成字形轮廓。显示控制指令与相应的坐标参数构成的显示控制指令序列是为了确保字形在各种情况下都能够精确显示,一般只有字形较为复杂的字才有显示控制指令序列,不是所有的字都有显示控制指令序列。为了节省空间,所有单字可能共用的显示控制指令组成一个一个的函数(类似于一个一个的工具),并集合在一起,形成类似于“工具箱”的全局控制指令,供需要时调用。计算机字库的质量高低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每个字的字形,二是影响显示效果的显示控制指令序列。

二、单字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构成技术意义上的计算机程序

(一)单字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构成计算机程序

司法实践中,关于字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问题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字库的计算机语言是否构成计算机程序;第二,字库的计算机语言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国有判例认为字库不构成计算机程序,例如,在方正诉潍坊文星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字库中对数据坐标和函数算法的描述并非计算机程序所指的指令,并且字库只能通过特定软件对其进行调用,本身并不能运行并产生某种结果,因此,字库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3

但这样的论述存在两个问题:第一,认为自身能够运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才属于计算机程序。但事实上,只要不是操作系统,所有的计算机程序都需要操作系统的调用才能运行。因此,不能由自身是否运行来判断其是否为计算机程序。只要其中的代码化指令序列能够被计算机执行并产生某种结果,就属于计算机程序。第二,认为字库中对数据坐标和函数算法的描述并非计算机程序所指的指令。但在技术层面上,指令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一个或一组特定操作的代码。而字库中单字的计算机语言中事实上存在能够使计算机执行特定操作并产生某种结果的各种指令。TrueType语言中存在的部分指令如表3所示,其中,指令PUSHB的十六进制代码是“B0”,功能是“压入一个参数到栈中”。与此类似的各种指令均为能够使计算机执行特定操作并产生某种结果的指令。因此,上述观点理由并不充分,不能成立。

表3  TrueType语言的部分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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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判例认为字库构成计算机程序。在方正诉暴雪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字库“是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相关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属于计算机系统软件的一种”。4本文的分析表明,单字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既有指令又有对应的参数,其中的轮廓指令序列能够被计算机执行并产生字的形状,而且有些字还有显示控制指令序列,这些显示控制指令序列能够被计算机执行并使单字字形得以精确显示,因此,单字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构成技术意义上的计算机程序,方正诉暴雪案中二审法院的结论是正确的。

(二)没有独创性的计算机程序不构成计算机软件作品

虽然字库属于计算机程序,但是否所有的计算机程序都构成计算机软件作品,计算机程序要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是否需要其他条件。在1960至1970年代,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有三种模式:著作权法、专利法、特别法。1985年1至3月,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达成协议,主张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理由是计算机软件的语言表达与文学作品更相近。此后,无论是《欧洲计算机指令》第1.1条、TRIPS协议第10.1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第4条,还是美国198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都强调计算机软件应当作为《伯尔尼公约》第2(1)条中所规定的文学(文字)作品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伯尔尼公约》要求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作品具备独创性

计算机程序之所以被作为文学作品来保护,是因为其符号化语句序列在表达形式上与文学作品十分相似。计算机程序之所以可能具有独创性,主要是因为不同工程师可以用不同的符号化语句序列实现相同功能,符号化语句序列在表达上能够体现工程师的个性。当然,计算机程序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其在符号化语句序列的表达上独创性程度较低。计算机软件好比菜谱,菜的创新需要较大的才能和创新性,但体现在菜谱上,表达却难以有较大的独创性 [1] 。在美国,有人就认为计算机程序是事实作品,对其独创性要求较低。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际上有一个隐含的前提:虽然在技术上所有能够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并得到某种结果的代码化指令序列都是计算机程序,但在法律上只有具有独创性的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由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隐含的前提容易被忽略,在实践中,往往会混淆技术上的计算机程序和著作权法上的计算机程序,认为只要是能够被计算机执行并产生某种结果的计算机程序就必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例如,在方正诉潍坊文星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各个文字的坐标数据和指令构成的字库可以被计算机执行,因此属于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软件,受该条例的保护。5

三、无独创性的轮廓指令序列不构成计算机软件作品

(一)轮廓指令序列没有独创性

字库制作过程中,字的数字化主要有两个步骤。第一,数字化拟合。数字化拟合的目的是把字稿中的字形准确无误地以数字形式输入到计算机中,这个制作过程并不体现制作者的个性,因此制作者不会有独创性贡献。第二,编程。使用TrueType或PostScript指令编写每个字的轮廓指令序列。其目的是准确、客观地使用计算机语言描述确定的字形。由于TrueType或PostScript指令都是描述性的指令,在描述的对象是客观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使用的指令和参数选择的余地不大。事实上,这一步还可以由计算机程序自动完成。由于只是客观字形的图案形式和计算机语言形式的机械转换,因此并不受制作者个性的影响,不会因为制作者的不同而产生表达上的差异。

当然,就同一个字,不同工程师所制作轮廓指令序列也可以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区别:第一,描述轮廓的点的组合不同。描述相同的轮廓可以有多种点的组合形式,例如一条曲线,可以分成几段表示,分的段越多,实现越容易,但带来的后果是数据量增大;能用较少的点精确表现出同一轮廓,则字库数据量就会减少,也就是轮廓数据优化,相应的性能会有所提高。第二,闭合回路的先后顺序不同。例如方正北魏楷书中的“永”字有三个闭合回路,如果闭合回路的指令序列的顺序不同,在显示过程中,显示的顺序就会不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闭合回路显示顺序的差异只对机器有意义,对人没有意义,从人的观察能力来看,“永”字的全部笔画是同时出现的。第三,相同的闭合回路,可以选择不同的起点来描述。例如“永”字上面的一点,有好几个定位点。如果不按照习惯从上面开始,每个定位点都可以作为起点。起点不同,指令对应参数的顺序也会不同。但是,上述变化都只是技术上的区别,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因制作者个性差异而导致的区别,因此,这些变化也不足以使单字的轮廓指令序列具有独创性。总之,单字的轮廓指令序列并不体现制作者的个性,因此没有独创性,即使构成技术意义上的计算机程序,也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

(二)轮廓指令序列运行产生的单字字形可能有独创性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单字的轮廓指令序列不具有独创性,但并不等于其运行结果即单字字形没有独创性。这涉及到计算机软件与其运行结果的关系问题。计算机软件的运行结果中的图像、文字等是计算机软件的一部分还是相对独立的作品,世界上有两种立法例,但主流观点认为二者是相互独立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第四条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并不延伸到运行结果,因此计算机软件的运行结果并不是计算机软件的一部分,可能是相互独立的作品。欧洲的《计算机软件指令》也有相同的规定。在美国,输出对象和描绘该对象的程序代码被认为在著作权法上是相互独立的两个作品。[2]输出对象没有独创性,并不必然导致计算机程序没有独创性。6在字库这个问题上,应当按照主流观点来判断二者的关系。因为单字的轮廓指令序列的“作者”是负责编程的工程师,而单字字形的“作者”不可能是工程师,只可能是原始字稿的作者和修字的设计师。单字字形与单字的轮廓指令序列所体现的人的个性是不可能相同的。因此,单字轮廓指令序列没有独创性,不构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不应当影响其运行结果即显示屏上的单字字形的独创性。

但是,如果描述作品的计算机语言的表达形式是唯一或有限的,二者就不是相互独立的作品,而成为同一作品的不同存在形式。在美国,相关判例确立的这一规则被称为融合规则(the Merger Doctrine)。7这时,如果计算机程序的运行结果(可能为文字、图案、动画等)的作者有独创性贡献,对运行结果可以享有著作权。由于是唯一表达或有限表达,将运行结果转换为计算机程序的工程师的个性并不能影响计算机语言的表达,因此对计算机程序而言没有独创性贡献。此时,虽然计算机程序不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但却会因为运行结果构成作品而作为该作品另一种存在形式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情况下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只有一个,即作为作品的计算机程序运行结果,可能是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或其他作品,但不是计算机软件作品,计算机程序只不过是作为该作品的计算机语言表现形式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并不是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由于字形与轮廓指令序列在表达上是唯一对应的关系,或者说是有限表达的关系,因此二者是同一客体的两种存在形式。在方正诉潍坊文星案中,二审法院认为:“需要指出的是,字库中的坐标数据、函数算法与相应的字型是一一对应的,是同一客体的两种表达。在著作权法上,应作为一个作品给予保护。”从轮廓指令与字形的对应关系来看,二审法院的意见是正确的。

四、有独创性的显示控制指令序列构成计算机软件作品

(一)显示控制指令的作用和位置

显示控制指令的作用是防止字形在屏幕显示时失真,是为了优化字的显示效果。显示控制指令防止字形显示失真的技术方法有多种。例如,在屏幕显示分辨率较低时,表现字形的点阵数较少,某些情况下汉字笔画会出现点缺失而断笔,可以采用显示控制指令进行控制、调整,防止出现断笔。例如,在显示“全”字时,如果屏幕的显示率低到一定程度,屏幕上显示的“全”字就会缺少笔画,不能显示所有的横,在屏幕上显示为“仝”等。在加入了点丢失显示控制指令后,就能够在屏幕的显示率较低时仍然显示完整的笔画。再例如,有些显示控制指令可以在填充生成最终的字符图像之前对字形轮廓进行调整。例如在方正细黑字库中,显示“斯”字时,在字形缩小到一定程度并以点阵显示时,由于点不是整数而舍入时会产生误差,容易出现笔画粗细不均匀的现象。如果加入了显示控制指令,可以提高其显示效果,使其笔画粗细更加均匀。不同显示效果的差异如图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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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不同显示控制指令的不同效果

正如前面的分析所表明的那样,显示控制指令在“斯”字的代码化指令序列中的位置是在字形入口代码段的后面,与单字轮廓指令序列一起形成了该字完整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包含有单字显示控制指令序列的单字代码化指令序列是否有独创性,取决于单字显示控制指令序列是否有独创性

(二)全局显示控制指令的组成及其独创性

单字显示控制指令序列与全局显示控制指令有密切的关系。因此要分析单字显示控制指令序列的独创性,首先要搞清楚全局显示控制指令的内容及表达。下面以方正倩体字库的全局显示控制指令的十六进制代码序列为例分析其内容和表达。方正中倩字库的全局控制指令由FPGM(font program)表、CVT(control value table)表、PREP(control value program)表组成。PREP是控制指令的入口,包含对全部字符起作用的指令。由于不同字形需要的共同指令很少,因此一般这是一个很短的指令序列,可以选择用以表述其内容的指令非常有限,基本上不存在体现工程师个性的空间,因此不具有独创性。CVT (control value program)表只有参数,参数是由技术上的因素决定,工程师选择的空间不大,也不可能具有独创性。因此 全局显示控制指令是否具有独创性,取决于FPGM表的内容及表达。

FPGM表相当于一个“工具箱”,其中堆放的各种“工具”就是预先定义好的一段可以使计算机执行一系列操作的指令序列,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称之为函数。这些函数都有一个编号,相互之间的排序或编号由工程师规定。整个字库中所有的单字显示控制指令所可能用到的全部指令序列都集中存放在这个“工具箱”中。例如,图5所示的方正中倩字库的全局显示指令有12个指令序列组成,编号从“0”到“11”,表明方正中倩字库中的所有单字的总共可能用到的显示控制指令序列(函数)只有12个。某个单字的显示控制指令需要的那一个或多个函数的编号,将体现在这个单字显示控制指令序列中,在运行单字显示控制指令序列时,将会通过函数的编号而去“工具箱”中去调用这个“工具”。这里的“工具箱”即全局显示控制指令中的FPGM表,这里的“工具”是一段指令序列,也被称为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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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方正中倩字库中全局显示控制指令(阴影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其中的每个“工具”或函数的代码化指令序列都比较长。例如,方正中倩字库中的0号函数包括了19个操作步骤,而1号函数包括了39个操作步骤。如果转换为TrueType语言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中文,是较长的一段文字表达。全局显示控制指令的内容及表达表明,全局显示控制指令中每个函数的指令序列在表达上比较复杂,变化的可能性较多,因此会因为工程师的不同而变化,换言之,工程师的个性会影响到表达上的差异。具体而言,首先,工程师不同,显示控制效果会有所不同,这正是单字显示效果因不同字库制作者而有所不同的原因;其次,即使是实现相同的显示效果,由于表达上比较复杂,存在多种变化的可能,不同工程师可以选择实现相同功能的不同方法,选择不同的具体指令,因此工程师的个性会对这一段较长的指令序列或函数的表达产生影响,或者说,这一段指令序列或函数能够体现工程师的个性特点,因此,这一段指令序列构成了有独创性的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三)单字显示控制指令序列的组成及其独创性

单字显示控制指令序列由单字本身的参数和其需要调用的“工具箱”中的那个“工具”(函数)的编号组成。其所调用的FPGM里的函数与参数共同发挥作用,对该单字的屏幕显示效果产生影响。比如方正中倩字库中的“飘”字,其十六进制的单字显示控制指令序列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其需要调用FPGM中的两个指令序列或函数的编号,即“0”和“1”,除此之外,是影响“飘”字本身显示效果需要调用的参数。由于参数本身以及参数的排列顺序均由技术因素决定,因此“飘”字单字控制指令中的指令序列的独创性主要体现为其调用的两个函数本身的独创性。前面的分析表明,函数本身因为能够体现工程师的个性具有独创性,所以单字显示控制指令在整体上也具有了独创性。

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单字都有单字显示控制指令。例如,在方正中倩字库中,“永”字就没有单字显示控制指令。由于轮廓指令序列没有独创性,没有单字显示控制指令的单字指令序列在整体上也没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程序。

在字库的计算机语言中,每个字的代码化指令序列都是相对独立的,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排列,没有显示控制指令的单字指令序列跟全局控制指令不会发生关系,因此:第一,包含有显示控制指令的单字代码化指令序列有独创性,不包含显示控制指令的单字代码化指令序列没有独创性;第二,字库的计算机语言的独创性,体现在全局显示控制指令和有显示控制指令的单字指令序列上;第三,字库的计算机语言是由相互独立的单字计算机程序按照国家标准“凑”在一起的集合,是一袋土豆,而不是一串葡萄,全局显示控制指令只不过是有显示控制指令的单字指令序列的“工具箱”,因此,并不存在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字库计算机程序。

(四)单字字形与显示控制指令的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要分清楚诉争事实是跟单字字形有关,还是跟单字的计算机程序有关。具体来说,可能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如果未经许可将字库中的所有代码化指令序列都复制,则会因为复制了构成作品的全局和单字显示控制指令而侵犯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第二,如果只是在显示时调用了个别单字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是否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取决于被调用的单字是否含有显示控制指令序列。第三,如果案件中只涉及到单字的字形,则不会涉及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问题。

在个案中,是否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在方正诉宝洁案中,诉争的只是字库中“飘柔”两个字的字形,跟这两个字的计算机屏幕显示效果无关,因此不会涉及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问题。在方正诉潍坊文星案中,法院认定:“根据鉴定报告,涉案两个字库相比,存在基点相差四倍、纵向坐标整体上存在一定变量的差别。”“文星2000V3.1大多数曲线段的线外控制点比方正V4.0的多,但这是由于文星2000V3.1字库增加了线外控制点以使曲线更加圆滑,从而导致两字库曲线算法不同。”8这表明,原、被告字库中的轮廓指令因为基点变化和增加线外控制点而发生了变化,在轮廓控制指令改变的情况下,相应的显示控制指令也应当发生变化。换言之,由于轮廓指令不相同,潍坊文星公司不可能复制方正公司字库的显示控制指令序列,因此不会侵犯方正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方正诉暴雪案中,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网络游戏《魔兽世界》的客户端软件或者相关补丁程序中似乎全部复制了方正公司的5套相关字库的计算机程序,9而且,由于《魔兽世界》在显示过程中需要调用相关的字,需要显示控制指令在某些情况下发挥作用,因此,可以推测暴雪公司很可能是将涉案方正字库中包括轮廓指令序列和显示控制指令序列在内的全部的代码化指令序列都进行了复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显示控制指令序列是具有独创性的计算机程序,应当认定暴雪公司构成了对方正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五、结论

本文的研究表明,为了避免对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属性的错误认识,应当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明确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本文的分析表明,不对字库的计算机语言内容及表达进行深入分析,就不能准确对字库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法属性进行正确认定。字库的计算机语言是一袋土豆,而不是一串葡萄,并不存在一个整体上的字库计算机程序。由于轮廓指令序列没有独创性,不包含单字显示控制指令的单字代码化指令序列并没有独创性;有显示控制指令的单字代码化指令序列在整体上有独创性,是因为其中包含了有独创性的显示控制指令序列。在学术研究中,泛泛地说字库的计算机程序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并不准确,正确分析的起点是,每个单字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司法实践中,笼统地认定字库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被侵犯也不准确,正确判断的前提是,搞清楚该案是否涉及到显示控制指令的使用。

参考文献:

[1]John Cady. Copyrighting Computer Programs: Distinguishing Expression from Ideas【J】. 22 Temple Environmental Law and Technology Journal 15 (2003).

[2] Jeffrey R.Benson. Copyright Protection for Computer Screen Displays【J】. 72 Minn.L.Rev.1123(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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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必胜
    特邀作者

    石必胜,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原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法学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校外硕士导师。原北京市高级法院和北京海淀法院法官。曾主审和参审知产案件2000多件。在《法学研究》、《比较法研究》和《人民法院报》、《中国知识产权报》等期刊和报刊发表专业文章100多篇。出版专著《专利创造性判断研究》、《专利权有效性司法判断》、《数字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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