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D到底谁说了算?三星诉中兴给出最现实答案
2026年5月1日,英国高等法院专利法庭米德法官在三星诉中兴一案中作出公开判决,确定双方全球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续签协议的公平、合理、无歧视条件,并将一次性净支付金额确定为3.92亿美元。与此同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已在(2024)渝01民初905号案件中,就同一双方、同一标准必要专利组合、同一全球交叉许可关系,判决三星向中兴支付7.31亿美元的一次性净许可费。
两案存在多处的重合:
同一当事人(三星与中兴);
同一2G-5G蜂窝标准必要专利组合;
同一《2021年专利许可协议》;
同一全球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续签争议;
同一时期的续约谈判;
同一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体系,即欧洲电信标准协会承诺体系。
但最终结果却相差3.39亿美元,接近1.86倍。
如果仅从表面观察,这似乎只是“英中法院费率不同”。但真正的问题并不在于数字本身,而在于:为什么同一个公平、合理、无歧视义务,会在不同法域中生成两个彼此冲突的答案?进一步说,为什么两国法院不仅数字不同,而且对“公平、合理、无歧视”本身的解释,都存在结构性差异?
本文认为,这种差异并非仅仅是法院的判断分歧,也不是单纯的裁判方法论差异,而是公平、合理、无歧视制度本身的结构性结果。
三星诉中兴的平行判决揭示了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公平、合理、无歧视”并不是一个预先存在的统一标准,而是由不同法域法院在各自制度框架下不断“裁判生成”的法域性产物。因此,两案真正值得研究的,不是“谁对谁错”,而是三个核心问题:
同一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为何不同?即“公平、合理、无歧视”为何会在不同法域中生成不同含义;
这个不同如何产生的?即各国法院如何通过解释、方法论和程序制度争夺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费率裁判权;
这个不同会带来什么?即这种“多中心公平、合理、无歧视”是否已经成为全球SEP治理的新常态。
三星诉中兴案中的巨大差异,并非源于单一方法论争议,而是由一系列连续分歧逐层放大形成。
其逻辑链可以概括如下:《2021年专利许可协议》是否覆盖5G;可比协议范围不同;谈判地位认定不同;自上而下方法的适用命运不同;最终公平、合理、无歧视费率发生结构性分裂。
这是一条“分歧级联”链条。
两国法院最大的上游分歧,是对《2021年专利许可协议》中5G覆盖范围的解释。合同文本中明确写道:被许可标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包括5G。
重庆一中院据此认为:文义已经明确;许可标准不包括5G;“纯5G功能”排除条款仅是技术性安排;《2021年专利许可协议》只能作为2G至4G可比协议。因此,中国法院的结论是,5G不在该协议覆盖范围之内。
而米德法官则得出了相反结论。英国法院认为,如果5G完全不被覆盖,“纯5G功能”条款将失去意义;协议整体结构表明双方意在实现全面停战;商业目的决定5G“事实上被覆盖”。因此,英国法院认为,5G在很大程度上已被覆盖。
这一处分歧,决定了后续所有方法论方向。
如果5G已被《2021年专利许可协议》覆盖,则:该协议可以作为完整可比协议;中兴不能再次主张完整5G价值;英国法院也可以一次性完成全球费率覆盖。
如果5G未被覆盖,则:5G必须单独定价;中国法院可独立确定5G价值;全球公平、合理、无歧视裁判权被重新分割。
因此,这并不仅是合同解释问题,而是:谁有权定义5G价值的问题。
两国法院随后在可比协议选择上形成完全镜像式的对立。
英国法院最重视中兴与苹果之间的许可协议。原因在于,该协议完整覆盖5G;受到非公平、合理、无歧视因素污染较少;拆分和调整更为简单;也更适合作为确定真实公平、合理、无歧视费率的基础。
但中国法院恰恰拒绝该协议作为核心可比协议。重庆一中院认为,中兴在受到美国制裁后财务状况恶化,谈判地位严重弱化;苹果利用了这种弱势;该协议价格被压低,因此不具有可比性。相反,中国法院采信了2023年三星与诺基亚之间的许可协议。
米德法官则将诺基亚、爱立信等企业相关协议视为受到诉讼威胁显著推高的协议,因而不具有可靠可比性。
于是形成一种极具象征性的局面:两国法院实际上采用了完全不同的公平、合理、无歧视参照系。英国法院认为最可信的协议,中国法院认为最不可信;中国法院认为最可信的协议,英国法院认为最不可信。
这一部分,是两案最深的方法论差距。
米德法官用了大量篇幅认定:美国制裁导致中兴现金流危机;中兴主动表达“快速成交”意愿;中兴缺乏对外许可经验;中兴没有足够的标准必要专利诉讼能力;苹果和三星在谈判中均明显强于中兴。但他同时强调,三星与苹果并不存在恶意。它们只是履行以最低价格达成交易的商业职责。因此,英国法院的核心逻辑是:弱势谈判地位导致相关协议价格偏低,进而形成非公平、合理、无歧视结果,法院必须对其进行向上调整。
重庆一中院则没有进行类似深度的事实查明。其重点更多放在经济模型、可比协议结构以及自上而下计算方法上。
于是,两国法院在“公平、合理、无歧视费率是否应剔除谈判力量影响”上,事实上走向了不同方向。
两国法院对自上而下方法采取了完全相反的态度。
英国法院认为:累积费率高度敏感;特征价格模型的变化空间很大;专利占比存在不确定性;不同通信代际的权重依赖假设;最终结果区间过宽。因此,自上而下方法无法帮助法院作出可靠选择。
而中国法院则认为:7.8%至8.5%的累积费率具有合理性;特征价格模型已经经过保守修正;计算结果没有超过行业认知范围;足以作为5G费率基础。
于是,英国法院拒绝采用自上而下方法,中国法院则以自上而下方法为核心。这意味着,双方不仅费率不同,连“费率是如何生成的”也已经不同。
上述差异,并非偶然。其根源首先在于两国法院使用了不同的“解释路径”。
虽然双方都适用加州法解释《2021年专利许可协议》,但英国法院更重视商业目的与整体结构,中国法院则更重视文本确定性与文义边界。因此,英国法院采用“整体加目的”的解释方法,中国法院则采用“文义优先”的解释方法。
这背后是两种法系长期形成的解释习惯。普通法传统中的合同解释,强调“合理商业人”视角、商业常识以及合同的商业目的;大陆法体系则更强调文本稳定性、法律确定性和文义优先秩序。因此,同一份合同在不同法系中自然可能被赋予不同含义。
更深层的差异,是法院角色本身。
英国法院在公平、合理、无歧视案件中,越来越像“合同填补者”。双方已经谈妥绝大多数条件,只剩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法院的任务是补完未达成部分,生成一个“法院版全球许可协议”。因此,英国法院天然倾向整体解释,倾向一次性覆盖全球,也倾向最大化法院确定许可协议的完整性。
中国法院则更像“边界裁判者”。其任务是划定权利义务边界,明确哪些内容已经被许可,哪些内容尚未被许可。因此,文义边界更重要,5G是否被明确写入协议更重要,法院也不会主动替双方补完合同。
于是,两国法院虽然都在处理公平、合理、无歧视问题,但一个更侧重“生成合同”,另一个更侧重“解释边界”。
但这些差异,还不是终点。更深层的问题在于,公平、合理、无歧视没有全球统一裁判机构。
欧洲电信标准协会只要求成员作出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但是,什么叫公平、合理、无歧视,谁来决定公平、合理、无歧视,全球费率如何生成,都没有统一机制。因此,公平、合理、无歧视事实上变成各国法院争夺解释权的制度市场。
自无线星球诉华为案以来,英国法院已经建立起“全球公平、合理、无歧视法院”的地位。它通过全球费率裁判、禁诉令和全球许可安排,形成了以伦敦为中心的裁判格局。
中国法院则在近年快速进入这一领域。武汉、深圳、重庆等地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政策和规则,共同推动中国法院参与全球费率裁判。三星诉中兴案正是这种裁判权竞争的体现。
因此,英国法院认定5G已被覆盖,实际上意味着“全球公平、合理、无歧视费率已经由我裁判完毕”。而中国法院认定5G未被覆盖,则意味着“5G价值仍然属于中国法院可以定义的空间”。
于是,《2021年专利许可协议》解释之争,本质上是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裁判权之争。
最终,问题会继续向下追问:为什么公平、合理、无歧视一定会落入这种多中心竞争?答案在于: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本身并不是完整合同。它只是专利权人向欧洲电信标准协会作出的单方声明,并没有完整对价,没有统一管辖,没有统一救济,也没有统一裁判机制。
因此,公平、合理、无歧视并不存在一个预先固定的统一意义。它的含义只能由不同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不断填充出来。于是,英国法院填充出一种公平、合理、无歧视,中国法院填充出另一种公平、合理、无歧视。二者都可能合法,但并不必然相同。可见,公平、合理、无歧视并不是一个全球统一标准,而是一组法域并行标准。
三星诉中兴案所揭示的,并不是制度失灵,而是公平、合理、无歧视制度本来就具有多中心结构。
FRAND到底谁说了算?三星诉中兴给出的最现实答案是:没有一个天然、统一、超越法域的“最终说了算者”。ETSI承诺提供了制度入口,却没有提供统一裁判机关;FRAND写进了全球通信产业的共同规则,却必须通过各国法院的具体案件被解释、被计算、被生成。英国法院可以用全球许可框架生成一个FRAND,中国法院也可以基于合同边界、可比协议和5G价值生成另一个FRAND。二者的冲突并不只是数字冲突,而是全球SEP治理进入多中心时代后的制度现实。
因此,三星诉中兴案真正留下的问题,不是3.92亿美元还是7.31亿美元更接近“正确答案”,而是当不同法院都在解释FRAND、计算FRAND、塑造FRAND时,企业已经不能再假设全球只存在一个稳定的FRAND标准。未来的SEP谈判,不再只是技术实力和专利数量的竞争,也将是法域选择、诉讼节奏、可比协议建构和裁判话语权的竞争。FRAND并没有消失,但它正在从一个看似统一的承诺,变成由不同法院共同参与、彼此竞争、不断生成的全球制度市场。三星诉中兴不是例外,而是预告:在新的SEP秩序中,谁能把FRAND讲清楚、算出来、判下来,谁就可能在事实上说了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