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 如何应对不合理的专利侵权诉讼

2021-04-16 17:33:57
案例解读 | 如何应对不合理的专利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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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允俊、兴迈公司与宝洁公司专利侵权及无效纠纷案


作者 | 郑风、吴晓萍  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编辑 | 衔蝉



罗允俊与兴迈(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并称“专利权人”)先后为申请日为2009年7月29日的第ZL200910140391.6号“可携式清洁用品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二者于2019年6月26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下称“宝洁公司”)进口和销售的洗衣凝珠产品侵犯其发明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宝洁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判令宝洁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一亿元。


宝洁公司随即对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通过口头审查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全部无效,负责审理侵权案件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据此直接驳回了专利权人的起诉。随后,专利权人就无效决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无效决定被维持,专利权人没有继续上诉,案件就此以宝洁公司的胜诉告终。


本案的核心在于在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合理解释的基础上认定专利是否有创造性,焦点集中在权利要求1。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可携式清洁用品,具有一包覆胶囊及一清洁剂,其中该清洁剂置放于该包覆胶囊内,其特征在于:该包覆胶囊具有一薄膜层、一油脂层,涂布在该薄膜层的一表面上,由此当该包覆胶囊与水接触时,该包覆胶囊可溶解于水,使得在该包覆胶囊的该清洁剂可以做为清洁之用”。


基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记载,上述技术方案的一个关键特征是在薄膜表面涂布有“一油脂层”,油脂具有憎水性,基于这一性质,涂布有油脂层的胶囊能够阻隔外界水气以保护薄膜层不与水气产生反应,从而解决胶囊在长时间置放于空气中会因吸收水气而造成分解破裂的技术问题。


在无效程序中,宝洁公司提交的若干份现有技术均公开了在清洁剂胶囊表面涂布水分阻隔剂以保护薄膜层的技术方案,其中一份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区别仅在于现有技术采用了蜡而非油脂作为水分阻隔剂。同时,宝洁公司提交了关于“油脂”的公知常识证据证明油脂具有憎水性,油脂和蜡都是常用的隔水材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基于现有技术想到将油脂作为隔水材料涂布在清洁剂胶囊表面得到本专利,故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专利权人辩称涉案专利中的“油脂”既有憎水性又有亲水性,既可以保护薄膜层不与水气产生反应又可以在水中易溶解不留残渣,与蜡类等水分阻隔剂功能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现有技术中得到启示将油脂涂布于清洁剂胶囊表面。基于宝洁公司提交的公知常识证据,合议组并未采信专利权人的答辩,全面支持了宝洁公司的请求,并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公开资料显示,宝洁公司作为最早研发“洗衣凝珠”技术的公司之一,对洗衣凝珠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已超过二十年,就此技术提交过大量专利申请,并且早在约20年前就率先在欧洲推出了首个洗衣凝珠产品,远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然而,在此次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凭借一个低质量专利向宝洁公司索要高达一亿元人民币的损害赔偿。面对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宝洁公司没有选择和解,而是通过成功无效对手的专利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各项知识产权保护方针政策的相继出台,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对激励创新、打造品牌、规范市场秩序、扩大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这一大背景之下,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例如,某些专利权人利用低质量专利起诉大公司侵权从而索要高额赔偿。为了避免合法销售的产品卷入侵权纠纷以及可能带来的负面舆论,不少大公司选择了息事宁人、私下和解,以支付一笔赔偿金换取权利人撤回起诉。这使得一部分人将此作为一种商机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通过以上案例解读可以看出,在遇到此类案件时,被告应当积极应对、深入分析,如果确认原告专利权无效或者己方并未侵犯原告专利权,则不应为了“息事宁人”而轻易选择和解,而是应当通过法律武器积极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随着新修改的《专利法》规定“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案例遏制这一滥用专利权的不良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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