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慧达观察 | 弱商标保护以整体比对是否产生混淆为基础判断

2016-12-07 14: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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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郭婉莹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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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杜康酒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第12984021号“酒祖杜康12窖区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利口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烧酒;黄酒;食用酒精;料酒;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米酒”等商品上。

 

商标局基于引证商标:郑州国宝酒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9日申请的第11185706号“窖区JIAOQU”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利口酒;烈酒(饮料);白兰地;酒精饮料原汁;米酒;黄酒;料酒;烧酒”等商品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经驳回复审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仍坚持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注册。

 

伊川杜康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

判决结果

基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全案审查情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做出了如下的认定:

 

1、从商标本身的近似性:诉争商标由文字“酒祖杜康窖区12”和图形组成,“窖区”二字字体非常小,相关公众通常不会把诉争商标标识识别为“窖区”,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酒祖杜康12”。引证商标为文字商标“窖区JIAOQU”。从整体上看,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以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存在明显差别,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2、构成类似商品应当以是否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作为判断标准。基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是,由于两商标本身不近似,依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程度,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之间有特定的联系,同时,原告是“酒祖杜康”和“杜康”系列商标的合法权利人,且“酒祖杜康”和“杜康”经使用在酒类商品中获得了一定知名度。本案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通常会认为该商品来源于“酒祖杜康”、“杜康”系列商品的合法权利人或者与合法权利人有特定联系,从而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撤销被告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并重新做出决定。

 

短 评

 

本案是驳回复审诉讼案件,进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速审程序,起诉立案当时就确定了开庭时间,并当庭举证,所以对代理人而言,准确分析案情和有效确定举证方向至关重要。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商标法》第三十条关于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的判定,但结合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具体情况,代理人捕捉到以下特点,制定了举证和诉讼方案:

 

1、商标本身是否近似的问题:商评委判定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的部分在于“窖区”二字,而从显著识别部分、整体视觉、呼叫等方面,“窖区”二字在两商标中的作用差别是代理人应该着重去和法院申明的。代理人庭审中结合放大清晰的商标图样,从窖区的视觉比例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差别向法院陈述商标本身的不近似。

 

2、是否必然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问题:尽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为相同类别、相同群组,但是引证商标“窖区”和拼音“JIAOQU”的组合本身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的显著性比较弱,而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酒祖杜康12”,加之原告已持有注册商标“酒祖杜康”和“杜康”,且“杜康”商标早已被认定驰名商标,因此,显著性相对较弱的引证商标“窖区JIAOQU”对诉争商标获取注册的阻碍力度更低。

 

最高人民法院无论是在《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还是在《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商标近似的判定都主张要结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去综合判断。

 

鉴于此,代理人在庭审中提交了“杜康”和“酒祖杜康”商标注册证书。同时,亦提交了关于“杜康”商标在法院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用以证明知名度。这些都加强了申请商标对商品来源的指示作用。

 

另外,代理人与原告沟通,从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使用照片、宣传活动、新闻报道等多维度搜集整理了证据,对在引证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辅证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3、商标审查一致性对法官审判的影响:经调查,本案的申请商标是原告“酒祖杜康窖区”系列商标中的唯一一件没有被核准注册的,其他案件也是经过复审程序准予注册的,并且引证商标与本案一致。且对申请商标“酒祖杜康窖区”数字系列商标进行了相当量的使用和宣传。代理人在庭审中提交了关联案件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及商标档案,并在庭审中从此切入,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万慧达代理行政诉讼原告参加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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