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知院“中国好声音”案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将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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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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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读了“中国好声音”案的复议决定,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的复议申请被驳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此前作出的(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将继续执行。稍后知产力将为您展现更为详细的内容。
案情回顾
6月7日,唐德公司向北京知产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
6月13日和6月16日,北京知产法院两次组织各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
6月20日,北京知产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停止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
6月22日,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针对上述裁定裁定提出复议申请。
6月29日,北京知产法院就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进行公开听证。
根据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提交的复议申请材料和补充材料,合议庭对其中的焦点问题归纳如下:(1)(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是否存在程序问题,包括主管问题、管辖问题、以及裁定是否超出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唐德公司”)的申请范围;(2)权利基础问题,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6月22日作出的裁定与(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的关系、“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的权利归属;(3)(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即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是否具有紧迫性,以及不立即采取措施是否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4)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问题,即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大于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5)担保的问题,包括担保的形式和数额;(6)(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是否涉及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