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的通讯录解决方案提供方”引发虚假宣传纠纷

2017-11-22 19:12:39
11月22日,一起涉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原告珠海小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源科技公司)诉被告北京泰迪熊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泰迪熊科技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作者 | Yu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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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945字,阅读约需6分钟)


11月22日,一起涉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原告珠海小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源科技公司)诉被告北京泰迪熊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泰迪熊科技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原告认为:

1.   原告为国内知名情景短信平台运营商,中兴、华为等知名手机厂商均采用其智能短信解决方案,被告泰迪熊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为同业竞争者。


2.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官网宣称“创业团队主要来自国内一流互联网企业,拥有该行业最强的技术能力、获得顶级的天使投资以及著名机构A轮投资”等宣传内容。被告涉嫌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当攫取原属于原告等竞争者的商业机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被告答辩称:

其宣传均有据可依,并针对原告控诉宣传语进行具体的测评和证据演示,认为其不会导致公众的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详细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与泰迪熊公司合作的安卓手机占比52.2%,泰迪熊公司是市场份额最大的智能通讯录提供方,其宣传“最大的通讯录解决方案提供方”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


泰迪熊公司宣传中“最大的通讯录解决方案提供方”中所指“最大”指市场占有率最大,即泰迪熊公司是目前智能通讯录解决方案提供方中市场占有率最大的。同时根据相关数据报告,使用泰迪熊公司智能短信及智能电话功能的手机品牌占52.2%,有52.2%的手机品牌商与泰迪熊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泰迪熊公司是市场份额最大的智能通讯录提供方。

 

二、泰迪熊公司日活用户早已超过1亿,该宣传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


日活跃用户指一天内使用泰迪熊公司提供的智能短信及智能电话功能的用户。泰迪熊公司提供的智能短信及智能电话功能为开机默认使用,即只要用户使用的智能手机开机并接收了短信、电话,则泰迪熊公司的智能通讯录系统会自动识别短信、来电号码并提供服务,而不需用户作出额外操作。根据《市场研究报告》,与泰迪熊公司签约使用泰迪熊公司提供的智能通讯录系统的手机品牌,仅2017年上半年向消费者销售手机为1.28亿部。这意味着仅2017年上半年默认使用泰迪熊公司智能通讯录系统的用户增加了1.28亿。泰迪熊公司与各手机品牌的合作期均集中于2015年-2017年间,故加上2015年度、2016年度各手机品牌已经销售的并由客户继续使用的存量手机数量,泰迪熊公司的日活跃用户数量远高于1亿。

 

三、短信公众号总量超过2000万有据可依,不会导致公众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


短信公众号作为专业术语,指泰迪熊公司智能短信系统能够识别的号码,一个可被识别的号码在内置泰迪熊智能短信功能的手机上将形成卡片形式,是一个短信公众号。泰迪熊公司与包括某公司儿网、58同城以及大汉三通等商家及渠道商签署合作协议由后者授权泰迪熊公司对其客户及合作合伙使用智能短信、智能电话识别技术,并协助其客户、合作伙伴使用泰迪熊公司相关技术。根据合作方的官方宣传,其合作伙伴均有大量的客户资源。同时,与泰迪熊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大汉三通公司为渠道商,其合作方涉及差旅出行、网服行业、电商行业等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京东、某公司、滴滴等,共计8,000余家。泰迪熊公司被授权对超过8,000家涉及电商、互联网、差旅出行的平台本身各机构、工作人员的号码以及其本身合作方及工作人员的号码进行识别。这些号码的数量巨大,泰迪熊公司对前述号码进行识别将形成数量巨大的公众号。

 

四、短信分析识别准确率100%,号码识别率70%,识别准确率95%,下一步服务转化率90%,智能短信覆盖超过20万场景、服务均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

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1.  短信分析识别率100%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


短信分析识别是指:由泰迪熊公司对商家发送给客户的特定场景短信进行分析,显示为卡片形式,并添加商家指定链接这一过程。短信分析识别率100%指:泰迪熊公司在为商家提供前述服务时,短信分析识别并加入指定链接的准确率达到100%。泰迪熊公司实现这一服务100%准确的原因在于接受该服务的商家会承诺并确保其发送给所有客户的该场景短信(如机票预订成功场景)均使用模板短信,该模板短信应当包含特定的关键字及信息。泰迪熊公司进行了模拟实验证明在服务过程中,即便其中部分信息变化,泰迪熊公司也能实现100%将该短信识别为卡片形式,并加入商家预先指定的链接。

 

2.泰迪熊智能短信覆盖超过20万场景、服务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


场景作为智能短信领域的专业术语,指非常具体的服务及事项,即便很细节的变化也将导致场景的改变。鉴于商家的服务种类及服务内容均是多样的,场景更是多样化的。同时,鉴于不同商家对同一种服务有不同的要求,故不同商家的同一服务为不同的场景。如前所述,泰迪熊的合作商家涵盖了差旅出行、网络服务、电商等各种领域,商家及商家提供的服务、场景众多。

 

3.号码识别率70%、识别准确率95%、下一步服务转化率90%均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


(1)号码识别率70%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

号码识别率70%指能够被泰迪熊公司智能电话识别并以非号码形式显示的比例为70%。泰迪熊公司提交了对此项数据的测评证据,证明号码识别准确率为77.36%


(2)号码识别准确率95%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

泰迪熊公司对号码识别准确率进行测试,证明号码识别准确率为95.33%。


(3)下一步服务转化率90%,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

下一步服务转化率指由泰迪熊公司识别为卡片形式后,该短信被客户点开的比例。根据相关大数据统计,短信被点开的比例为90%。

 

五、泰迪熊公司获得顶级天使投资有据可依,不会导致公众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


泰迪熊公司投资者包括某公司网及58同城旗下的股权投资机构北京志墨思管理有限公司及北京航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投资者作为互联网企业中的领先企业,其旗下的投资机构也是行业内顶级机构。

 

六、泰迪熊公司是目前市场上唯一能同时向同一手机品牌提供智能短信及智能通讯的公司,宣传“智能通讯录市场占有率80%”有据可依,不构成虚假宣传。


智能通讯录应当同时包括智能短信及智能电话两个功能模块,缺一则不能称作智能通讯录。目前市场上提供智能短信、智能电话功能的提供方中,只有泰迪熊公司能够同时提供智能短信及智能电话功能。其余非与泰迪熊公司合作的手机品牌,其智能短信及智能电话功能均分别由不同的供应商提供。即泰迪熊公司是目前唯一的智能通讯录提供商。

 

综上所述,泰迪熊公司的宣传均有据可依,不会导致公众的误解。故泰迪熊公司的宣传内容不构成虚假宣传,不承担法律责任。 

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为:被告泰迪熊公司的宣传语是否构成虚假陈述。

在庭审中,被告提到双方客户都是商业客户不是个人消费者,网站上的宣传内容不会造成任何影响,合作都是基于技术层面而不是基于宣传,被告已经另案提起了诉讼,称原告在其网站上也有类似宣传。

 

目前双方当事人同意庭后协商调解,本案当庭未宣判。

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在第八条有关虚假宣传上,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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